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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教学目的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二、教学要求1.掌握交易磋商的内容2.了解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三、参考书目1.尹忠明,国际贸易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2.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4.金镝、朱芸,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操作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5.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四、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1.发盘、接受2.公约对发盘和接受
2、的解释五、教学步骤1.分析、讲解本节课的基本内容2.总结概括本节所学内容、布置习题。时间2分钟。六、教学方式1.多媒体教学为主2.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七、教学时间:2学时八、作业见练习九、教学内容第一节 交易磋商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一笔交易所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一.询盘(一)询盘的含义询盘(I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内容可涉及: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因在实践中往往主要询问的是价格,
3、所以询盘又称询价。询盘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二)询盘的性质询盘属于一般性的业务联系,只起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对交易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三)询盘的形式交易双方向对方发出询盘时,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除包括书信、电报、电传外,还常采用询价单(Enquiry Sheet)进行询盘。现举两例电报询盘实例如下:买方询盘:中国松香WW级100公吨,8月份装船,请报CIF伦敦价。Please offer Chinese rosin ww grade 100M/T August Shipment CIF London.卖方询盘:可供中国松香WW级,8、9月份装船,请递盘。
4、We can supply Chinese rosin ww grade shipment Aug./Sept., Please bid.二、发盘(一)发盘的含义发盘(Offer,Quotation,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是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二)发盘的性质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一项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答复,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亦达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的含义及性质
5、有严格的规定。公约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14条第款。公约还规定,凡不完全符合上列规定的,不能视为发盘,只能起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三)发盘的形式在实际业务中,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这种由买方提出的发盘称为递盘(Bid,出价)。下面是一则电报发盘的实例: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85美元,标准出口包装5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
6、0日复到。Offer 5,000 dozen sport shirts sampled march 15th USD85 Per dozen CIF New York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May June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L/C subject reply here 20th 。(四)发盘的构成条件构成一项发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发盘(Offer)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只有发盘中特定的人,方可作为受盘人对有关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该特定的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
7、以是法人,但不可以是泛指的广大公众。因此,交易一方在报刊杂志或电视广播所做的商业广告,即使内容完整,一般也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offers)。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 clear and final)。按照我国外贸实践,一项条件完整的发盘,通常应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项发盘往往不是以上述所有主要交易条件完整的形式出现。造成这种发盘的主要交易条件表面上不完整而实际上是完整的原因有三方面: 买卖双方事先订
8、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如在业经对方确认的“一般交易条件”中包含着某些主要交易条件,那么,发盘的内容可予以简化。 援引来往函电先前的合同。在交易磋商中,发盘人在发盘时往往援引双方之间在过去或这一次洽商过程中来往的函电,或说明某些条件与先前达成的某一合同相同,借以省略发盘的内容。 买卖双方在先前业务中已形成的某些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已为交易双方所熟知,双方对此具有共同理解,故发盘人在发盘中即使不列明这些条件,也不影响主要交易条件的完整性。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14条款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据此,一项仅写明货物,
9、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的发盘,在得到接受而成立合同时,合同的其余条件按惯例或按公约第三部分关于货物销售的条款来决定。上述做法虽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则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法。3.表明随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做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所谓“承受约束”,即承担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明示地表明,例如说明是“发盘”、“发实盘”、“递盘”、“递实盘”或规定“有效至(日期)”等。但是否使用上述词句,并不是辨别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意旨”的唯一依据。“承受约束的意旨”也可以默示地表明,这就要分析对方所做出
10、表示的整个内容,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如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4. 发盘须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仍不能接受发盘。所谓“送达(reaches)对方”,是指将发盘内容通知对方或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址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五)发盘的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出做接受的期限。凡是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有的明确做出规定,有的不作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被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满为止。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
11、是指在一般合理时间内有效。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0日复到此处(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here tenth)。2.规定一段接受的时间。例如:发盘十天内复(offer reply in ten days)。按公约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订立的一段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发盘人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可立即传达到对方的形式发盘,并订立一段接受期间,则从发盘到达受盘人时起算。在计算一段接受期间时,应将此间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计算在内。但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达发盘
12、人的地址,是因为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这段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应理解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有效。但所谓“合理时间”究竟多长,国际上并无明确规定或解释。一般来说,与买卖货物的性质密切相关。凡有关买卖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市价频繁波动的,发盘有效的合理时间应理解为短一些,而对市价比较稳定的货物,合理时间可理解为较长些。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合理时间以及“即复”、“速复”、“急复”的时限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发盘人在发盘时最好对有效期作明确的规定。(六)发盘的撤回与撤销“撤回”(Withdrawal)是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撤销”(
13、Revocation)则是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发盘发出后,能否撤回及撤销呢?根据公约第15条第款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即发盘可以撤回的,只要发盘人以更快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至于发盘的撤销问题,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较大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如英国法律规定,发盘一般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时候得予撤销,只有经受盘人付出某种对价要求发盘人在一定有效期内保证不撤销的发盘属于例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由商人以书面形式做成的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销,
14、未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不得撤销,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订有具体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未规定具体有效期的发盘,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公约协调和折衷了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在16条中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七)发盘的失效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并不产生法律权利,并可在一定
15、条件下于任何时候终止。发盘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如未被受盘人接受即失效;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亦失效。2.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只要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或还盘,虽然规定的有效期尚未期满,发盘也告失效。3.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6.法律的实施。发盘还可因法律的实施而终止。例如,发盘可由于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变成丧失行为能力,或因特定标的物的毁灭而失效。再如在发盘人发盘后,政府宣告发盘中的商品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该发盘即因进口或出口禁令的
16、实施而终止有效。三、还盘(一)还盘的含义还盘(Counter offer)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发盘人提出修改意见。还盘可以是针对价格,也可以是针对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和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还盘的行为在买卖双方之间可以反复进行。(二)还盘的性质还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亦不再受其约束。其次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者便由原来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针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者再
17、还盘。(三)还盘的形式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表达出来,一般与发盘采用的方式相符。现举还盘电报数例如下:“你10日电收悉,还价每打70美元CIF纽约”(Your cable 10th counter offer USD 70 Per dozen CIF New York.)“你15日电L/C60天付款电复”(Your cable 15th L/C 60 days cable reply.)四、接受(一)接受的含义所谓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二)接收的性质接受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
18、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合同法中称之为承诺。接受产生的法律的后果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三)接受的形式在实际业务中,接受一般都是用函电、口头等形式表示,但在某些情况下,接受也可以用行为表示出来。公约第18条第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规定的期间内做出。”可见,接受可以用行为表示,但必须注意其前提条件,即发盘中规定允许如此,或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这样做的惯例。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现举接受电报数例如下:“
19、你15日电我接受”。(Your 15th cable accepted )“你10日电我确认”。(Your 10th cable comfirmed)“你10日电接受,信用证将由中国银行开出”。(Your 10th accepted ,L/C will be opened by china bank.)(四)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来有以下五项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发盘是向特定的人做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做出接受,而不能是第三者。由第三者做出的接受,实际上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表
20、示出来。如果受盘人在思想上已愿意接受对方的发盘,但保持缄默或不做出任何行为,不能构成接受。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按照法律的一般要求,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在用信件或电报通知接受时,由于接受通知不能立即被送达发盘人,有一个接受何时生效的问题,即以接受通知发出时生效还是以送达时生效。对此,国际上不同法系的规定有着较大的分歧。英美法系的法律认为,作为一般规则,接受必须送达发盘人才生效。但是,如果接受是用信件或电报做出时,法律例外地承认:当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时,接受即生效。即使接受的函电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发盘人未能在发盘有效期内收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然,如发盘人在发
21、盘中规定了接受答复到达的时限,受盘人必须将接受答复(包括用信件或电报作出者)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接受才能生效。大陆法系的法律则认为:接受必须送达发盘人才生效,即使用信件或电报做出表示者也不例外。如果表示接受的信件或电报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该项接受无从生效,合同亦不能成立。公约规定:接受于表示同意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接受通知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时间内,未送达发盘人,接受即为无效。但公约又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4.接受的内容
22、必须与发盘相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该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表明交易双方就有关的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即所谓“合意”(meeting of minds),这样的接受才能达成合同。如果发盘人在答复对方的发盘时虽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同时又对发盘的内容做出了某些更改,这就构成了有条件的接受(Conditiond Acceptance),属于还盘的性质,不是有效的接受。公约第19条第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限制或其它变更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不能对发盘内容作丝毫的变更呢?根据公约的精神,接受中所作的添加或不同条件的变更,
23、可分为两种情况: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即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和在实质上并不变更发盘的条件,即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表示接受但含有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对于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增加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等单据,要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5.接受
24、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五)逾期接受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须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如果接受晚于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该项接受便成为一项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但是,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的传递在正常的情况下
25、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可见,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发盘人。所以在接到逾期接受时,发盘人应及时通知受盘人,明确他对该逾期接受所持的态度。(六)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如前所述,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因此,接受做出后在未送达发盘人之前,如受盘人发现接受有误,或发生情况突变或其它特殊情况对其不利,受盘人得以撤回接受(Withdraw an acceptance)。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但是按照英美法的投邮生效原则,接受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26、,合同就此成立,故不存在接受的撤回问题。接受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可见,撤销一项已生效的接受,无异于撤销一项已成立的合同,而合同是不得为一方当事人擅自撤销的。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含义: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特点(1)国际性(2)货物(3)买卖3.公约不适用的销售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4)各种债券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二、书面合同的签订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
27、,一方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亦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这对以口头协商达成的交易尤其重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提供其成立的证据,以说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且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如果是口头协议,“空口无凭”,不能提供充足证据,则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国际贸易中一般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尽管有些国家的合同法并不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面广,环节复杂,若仅有口头协议,将
28、会使履行合同变得十分困难。即使通过函电达成的协议,如不将分散于函电中的协议条款集中到一份文件上,也会给履行合同带来麻烦。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双方一般都要求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一方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亦告成立。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也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既可以是有一定格式的,也可以以信件、电报、电传文件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在国际贸易中,对书面合同的形式亦没有具体的限制,买卖双方既可采用正式的合同、确认书、协议,也可以采用备忘录等多种形式。在
29、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较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如进口合同或购买合同以及出口合同或销售合同,这种形式适合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较大的交易。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确认书,这种格式的合同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品和轻工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这两种形式的合同,虽然在格式上、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三)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写明双方订合同的意
30、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2.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通称为合同条款。如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称、价格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法律依据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格式正本 合 同 号码:XT234 日期:2009.3.1卖方:中国矿产进出口公司 中国北京二里沟 电传:22774MIMET CN传真:买方:美国英英贸易公司 电传:3
31、5889MYYTC US 传真: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长城牌草莓酱 340克铝听 纸箱包装 MYYTC TC123 NEW YORK数量:2000听,卖方有权在5%内多装或少装单价:每听2.5美元CIF纽约总值:约5000美元装运期限:2009.6装运口岸:中国天津目的口岸:美国纽约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切险检验: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重量证书作为付款依据。付款条件:凭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在中国见单付款。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该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月30天前开到卖方,
32、并在装船后在上述装运港继续有效15天。否则卖方无须通知即可有权取消本销售合同,并向买方索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重量鉴定书、以及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品质与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
33、提出,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备注: 卖方: 买方: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
34、效成立的条件如前节所述,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即使成立也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一个合同须具备那些条件才算生效,纵观各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条: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商订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采取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35、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2.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商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法资格。一般的要求是:作为自然人,应当是成年人,不是神智丧失者,且应有固定的住所。作为法人,应当是已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组织,有关业务应当属于其法定经营范围之内,负责交易洽商与签约者应当是法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合同的标的,是指交易双方买卖行为的客体,也就是说,双方买卖的商品必须符合双方国家法律的规定,这个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的内容也是如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是互为有偿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合同,是钱货互换的交易,一方提供货物,另一方支付价金。如果一方不按规定交货,或另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钱款,都要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无论采用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节
37、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一、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1.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成文法)日本民法典2.英美法系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判例法)3.中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1、法律效力是缔约国之间为确定相互经济贸易关系所缔结的协议,缔约国的企业和个人受其约束。2.类型(1)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1988.1.1生效,到2002.6.5,缔约国达61个,我国于1986.12加入(2)国际货
38、物运输领域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3.国际支付领域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三、国际贸易惯例1.含义: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2.效力(1)不是法律,对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2)选择适用原则(3)如合同和惯例规定不同,以合同为主3.种类(1)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有关支付结算的惯例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B.托收统一规则(3)有关保险的惯例A.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B.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四、合同、法律和国际惯例三者之间的关系1.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理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3.如果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