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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投资的工业、农业加工、规模物流、规模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进入松滋经济开发区所属各园区,并按照园区产业布局建设。其中,临港工业园落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城东工业园落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各乡镇除盘活存量和资源依托性企业外,原则上不新上工业项目。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
2、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必须通过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论证审查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投资强度、效益、税收等方面的论证审查评估,出具审查意见书,并进行优惠政策及合同文本的审查,然后报送市政府审批。第四条 工业项目和农业加工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供地,综合包干地价不低于9.6万元亩;物流、旅游开发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综合包干地价不低于9.6万元亩。土地出让资金由项目投资方在土地挂牌之前足额支付。第五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指标(标准附后)、税收预期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
3、农业加工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其用地由市财政审核后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入。财政扶持部分在项目开始动工后返还50%,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后返还剩余的50%。具体扶持标准如下:1.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农业加工项目,扶持3.6万元亩;2.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和农业加工项目,扶持5.6万元亩;3.对于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农业加工项目和物流项目,扶持7.6万元亩;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
4、上的规模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价格超过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扶持。第六条 对于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指标1倍以上的项目,或年入库税金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年入库税金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第七条 鼓励集约用地,对于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指标50%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对其节约用地予以扶持奖励。第八条 实行分期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年(从第一期交地满18 个月后开始计算),严格按照每一期实际投资的额度享受相应的地价扶持政策。第九条
5、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投资业主可以租赁厂房从事生产。项目投产后,年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免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除外)和政府性基金,或由市财政补贴部分租金。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年底组织招商、财政、审计、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投资强度、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明确意见,作为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依据。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12个月内主体工程未动工建设的,市政府退回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等达不到协议约定
6、的项目,取消其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收回土地扶持款。对于投产两年后的工业项目,年入库税金小于5000元/亩的,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收回土地扶持款。第十二条 对于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规模旅游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所缴税款的25%由市财政给予扶持,后两年按所缴税款的12.5%扶持,增值税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没有实现增值税的项目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规模旅游开发项目,营业税前三年按所缴税款的70
7、由市财政给予扶持,后两年按所缴税款的35%扶持。土地使用税在交地满18个月后按标准征收,在企业缴纳的其他税金之和高于土地使用税应缴额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连续扶持两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奖,项目开工即奖。以上市财政给予扶持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环保、科研和技改扩能投入。第十三条对于年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引进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人才,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其个人所缴税款的25%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第十四条 对于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排污费除外),免缴政府性基
8、金,市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下限标准的1/3收取。工业项目或者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工本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市直各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由企业在市内外中介机构中按照相关规定自主选择。项目落户后,企业以房地产及设备质押融资的,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手续时不再收取登记费、评估费、工本费等费用,年终由市政府与各部门统一结算。第十五条 市政府负责工业园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气、主供电、主道路及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9、企业专用设施除外)。对落户临港工业园的项目,土地平整实行财政综合评审,政府包干扶持,企业主体实施,凡场平土方量超过1320m3/亩的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资金扶持,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2万元/亩。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限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重点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及项目帮办专员实行全程政务帮办服务。第十七条 对于在本市内注册,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市或后备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负责组建专班,优先向上申报各类扶持项目、资金。第十八条 本优惠办法所指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征收成本(含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各种管线
10、的迁移等)、土地开发成本、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费用。第十九条 落户市内其它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优惠办法,由受益乡镇负责扶持。第二十条 本优惠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滋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松政发201222号)废止。本优惠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落户的项目继续按照招商引资协议载明的优惠政策执行。附件:松滋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指标行业 投资强度(万元/亩)造纸产业 130纺织服装产业 130农产品加工产业 130陶瓷建材产业 100石油、化工产业 170医药产业 260机械制造产业 200备注: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制定,其它产业结合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