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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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

2、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第三章 贷款范围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购买商品房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3、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四)购买二手房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五)发生房屋装修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六条 借款

4、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一)房产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

5、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

6、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四)担保公司担保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五)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

7、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第五章 贷款额度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一)按贷款范围: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2、装修类贷款。70平米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3、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在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及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4、拆迁房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

8、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二)按担保方式: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第六章 贷款年限第八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 贷款年限经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

9、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第七章 贷款利率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第八章 贷款受理第十二条 各承贷部门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且应通过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相应贷款资料。第十三条 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人

10、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第十四条 各承贷部门应积极储备贷款项目,接受项目个贷的咨询,跟踪宣传中心贷款政策,了解项目的建设手续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基本符合中心贷款政策项目要主动和贷款单位协商,推进项目备案工作。第九章 贷款审批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中心法人授权的各承贷部门实行三级审批。第十六条 散户个贷严格执行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第十七条 以整体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由贷款管理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审贷委员会审议的三级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后,贷款管理处应书面通知承贷分理处进行个人贷款的受理和贷款资金

11、的划拨。第十九条 属集团申请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综合评估贷款风险后做出决议,在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下,可予以支持,如属我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第二十条 贷款保证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负责审核;保证方式的真实性由贷款委托银行负责审核。第十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一条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第十一章 贷款服务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个人贷

12、款在六城区范围内实行“同城通贷”。第二十四条 采用通过中心贷款业务系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状态属于非冻结状态,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依购房实际向承贷部门提出贷款预审的书面申请,经承贷部门审批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待资料补充完备后承贷部门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在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后,可委托在中心备案的受托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理。第二十七条 散户个贷业务应自贷款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不含因个人征信、签署合同、办理担保等因素所占用的时间

13、)。第二十八条 项目个贷业务应自项目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第二十九条 单位统一组织 10 人以上申请贷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中心将会同银行、担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上门联办贷款服务。第十二章 其他第三十条 属于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请贷款。贷款保证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第三十一条 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或装修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要求加盖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第三十二条 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

14、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第三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放宽到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 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付清房款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均须划转至售房单位账户;二手房贷款、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及借款人能够提供付清房款证明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审查,其中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不纳入审查范围。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结清的商业银行贷款、非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第三十八

15、条 以装修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装修的住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以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第三十九条 非本单位的职工不允许以购买集资房的名义申请贷款。第四十条 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证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且夫妻双方须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和质押合同中签字。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的,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可按所购住房的总价计算;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按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共有产权份额未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第四十二

16、条 经承贷分理处推荐的项目个贷一经备案后,原则上由所推荐分理处受理,若不具备受理条件,由审贷委员会决议承贷分理处,项目个贷计入推荐分理处的贷款任务。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到未完全具备以上所述,各承贷分理处可将相关借款手续汇总至中心贷款管理处,报中心领导评估各项指标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不详尽或不便操作之处,各承贷分理处不得自行调整,须向中心进行书面请示,由中心贷款管理处负责统一解释并书面函复。第四十五条本操作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第四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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