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活动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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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活动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雇佣活动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案例:原告:齐某被告 :廊坊市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被告: 赵某被告:杜某(铁坨厂业主)被告:文安县供电局原告齐某系被告赵某所建的建筑队工人,2004年4月12日被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转包协议,协议内容:杜某将所经营的铁坨厂承建的被告木业公司异型彩钢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2004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木业公司安装异型彩钢瓦时,被距屋顶部1.35米的高压电线路击伤,先后经霸州市第一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文安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烧伤总面积4%,其中头面部为深度烧伤占2%,深度占1%,右足底小趾左部为浅度烧伤占

2、2%。为此齐某以赵某、杜某、木业公司为被告向文安县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追加文安县供电局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赵某辩称,木业公司怕影响生产未断电,是原告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应按规定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另外,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告辩称杜某,对原告所诉身体受伤的时间及结果均无异议,但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木业公司辩称,其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其与杜某签订协议,杜某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文安县供电局辩称,电业局下设输电线路完全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伤害。供电局无任何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审判

3、2005年11月14日,文安县法院对致原告受伤的输电线路进行勘验,勘测结果为:线路据地7.45米,房顶距输电线路1.35米(测量环境最高气温摄氏13度)另经文安法院鉴定技术室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齐某电击伤致右眼白内障,右视神经萎缩,其致残程度为七级。”另查明,木业公司陈述房屋是2004年4月将原有房屋拆除进行翻盖,没有审批手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木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木业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元。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木业公司的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法院认为,原告齐某作为被告赵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发生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赵某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赵某辩称与原告齐某为合伙关系,因其没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杜某在明知赵某没有相应资质情况下而将自己所承揽的异型彩钢瓦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造成原告受伤,对此被告杜某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木业公司违背电力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压输电线路下建筑房屋,增加了安全风险,对原告受伤,其作为发包人亦应与雇主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齐某与被告木业公司双方已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该行为属于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本案被告文安县供电局,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致原告电击伤的输电线路的产权为被告;况且依雇佣关系索赔与向致害物管理人或产权人索赔属请求权竟

5、合,当事人不得同时选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文安县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推荐阅读: 支持。原告齐某应获得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1004.84元,误工费1419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护理费675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9026元,交通费420元,对于原告齐某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用,由于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已经给其造成了严重后果,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为其要求应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人生活状况及当地人均生活的水平状况,以给予原告2000元为宜,因此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费用为47574.01元,由于被告木业公司已承担20000元,故剩余部分的赔款应由被告赵某承担,即被告赵某承担的份额为27

6、574.01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齐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574.0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被告杜某对于上述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作者观点一、本案齐某受伤的事实,基于雇佣关系和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关系,就不同主体、分别构成相互独立的、给付内容同一的两个请求权。雇员受害赔偿责

7、任之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委派的工作过程中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时,有权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宪法赋予雇员的劳动安全保障权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雇佣关系,受到损害的人是雇员。2、雇员所受到的伤害发生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如果雇员受到损害与雇主委派的行为无关,则不属于雇佣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调整。3、损害

8、不是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查: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2、雇员是否获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最后两项内容。它决定着事实上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本案中齐某在赵某组建的建筑队里工作,受赵某的指挥,安排;赵某提供劳务,由赵某向其发工资;在与杜某的转包协议中,由赵某作为承包人签名。可见齐某与赵某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此关系中赵某为雇主,齐某为雇员。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

9、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雇佣活动。”在本案中,齐某在赵某与杜某签订转包协议后,按赵某的指示进驻木业公司建筑工地,并按赵某的安排从事屋顶彩钢瓦的安装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遭受高压电击受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外,还应明确发包人、分包人的法律责任。在生产中,发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都负有加强劳动安全的义务。若发包人、分包人在选任承包人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考虑作为自然人的雇主经济能力有限,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充分救济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

10、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发包或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分包人的杜某应当知道雇主赵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合同法第272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之规定,擅自将所承建工程分给赵某,故应与雇主赵某承担连带责任。而木业公司与雇主赵某无合同关系,确认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赵某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事实上与法律的根据, 故木业公司并非由于发包人的身份原因依据该条承担责任,其所负连带责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 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责任之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

11、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高压电致害案件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以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过错为要件。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要件包括:1、行为违法性。2、损害事实。3、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高压电致害案件免责事由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12、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的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仅可以认定供电双方对供电设施的财产的所有权,也明确了供电双方对供电设施承担维护和民事责任的范围。供用电营业规定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以下高压线路

13、供电的,以用户厂分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公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公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根据电力设施分界点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可以推定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因此我们认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属于免责举证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法院将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并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产权归文安供电局所有,作为驳回原告对被告文安县供电局

14、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不妥的。由于受诉法院最终选择了雇佣关系作为本案判决的实体法律关推荐阅读: 系,未在审理中查清致害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故我们只能依据现有资料,对本案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法律关系下的责任主体试作分析。 木业公司违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知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可能造成损害发生而任意为之具有严重过错。在此基础上假设高压输电线路归文安供电局所有,因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文安供电局存在违规且构成原告损害的原因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文安供电局成立免责事由,应由木业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有证据证明文安供电局有违规且构成原告齐某损害之原因行为,则应按

15、原因力大小比例确定文安供电局与木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假设致齐某损害的高压输电线路归木业公司所有。毫无疑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木业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亦应承担原告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赵某、杜某、木业公司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失。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损害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选择依

16、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权人就同一给付时对不同债务人分别单独的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内容相同,各债权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二者又有显著不同: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具有不同发生原因。2、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各

17、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连带债务人间有当然的内部分担关系,据此关系存在内部求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另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在涉讼时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就不无疑问。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按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同种类(如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时,才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债权人同时起诉各债务人时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同

18、种类(如一为违约行为,一为侵权行为)时,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为简便程序,也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对待,因为此时各诉讼的目的在客观上相同。当然,即使将此种诉讼作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应当对不同的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本案原告齐某损害的事实,基于不同的原因,分别、独立构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之债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之债,两者给付内容同一,受害人齐某可选择其一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求偿,且任何一债务人的履行就可使原告的债权得以满足,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特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

19、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规定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齐某将两法律关系所涉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原告齐某与被告木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获得部分赔偿后,受诉法院尊重了原告对诉权的处分权利,以雇佣法律关系为实体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这样处理是非常适宜的。二、关于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应以哪一司法解释为依据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以哪一种司法解释为依据是本案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告齐某主张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20、问题的解释,而被告杜某则主张依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两个解释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有很大差异。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十一项。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上述项目又增加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在计算方法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为:“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和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

21、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为:“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两解释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也有同样的差异,赔偿项目计算方法的不同具体到个案,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额的多少就会有很大差别。本案受理法院判决依据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的意见倾向于适用关于审

22、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本案原告齐某虽然是因高压电触电遭受伤害,但法院判决最终选择的实体法律关系并非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相比较而言损害的计算方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判决所依据实体法律关系更一致。从立法依据看,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始年龄,与人类的平均寿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有关,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亦向后推迟,与此相适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应随之调整。而后继治疗费的增加则符合民法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我们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

23、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更科学,更全面。从逻辑上讲,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不应有特别之处,否则会犯“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对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特别的计算方法,一方面对触电受害人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影响法律的统一,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普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我们理解该条中所谓的“不一致”包括两解释中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冲突。据此我们认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与其不一致部分亦应以本解释为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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