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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意向受让方)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10年1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场内进行产权或股权收购业务的意向受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双方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
2、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六、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
3、以下两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鉴于:1*(转让方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按照北交所场内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请并挂牌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 %股权(下称转让标的)。2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 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或甲方为 国合法公民),拟向北交所提出上述转让标的收购意向。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 ),为北交所场内经纪会员,依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收购*(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的会员经纪机构,代理收购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第一条 委托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受让*(转让方企业名称)持有的* (标的企业名称) 的产权或 %的股权的经纪机构,按照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驻北交所办理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证号:*)负责办理甲方
5、委托的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的产权交易事项。第二条 具体服务内容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代为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协助甲方起草产权受让中必要的文件; 代为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协助甲方参加产权交易竞价,并根据竞价方式的不同,协助甲方准备竞买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操作培训等,及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协助甲方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代为办理产权受让相关手续; 其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2.2除本条2.1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
6、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 寻找、推荐转让标的,并参与相关谈判; 根据标的企业情况制作投资分析; 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场内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3.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
7、事实的法律后果。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3.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3.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4.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
8、真实、完整、有效。4.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4.3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与转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4.4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第五条 服务费、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5.1甲方在北交所内办理产权交易所应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其中若转让标的经竞价方式成交的,甲方应当向北交所统一交纳成交金额 %的竞价服务费。5.2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
9、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交纳至北交所。或:若转让标的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则甲方应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本合同约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另外 %交纳至北交所。若转让标的以竞价方式成交,则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竞价服务费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交纳至北交所,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5.3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第二条2.2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的佣金,其支付时间、方式与金额如下:(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5.4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实地考察、权证变更等
10、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5.5如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和转让方要求需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至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第六条 交易价款的结算方式转让标的成交后,交易价款的结算方式按照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合同的期限7.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止。7.2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或:除非该项目撤牌或变更交易场所,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和/或其他服务。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
11、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8.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3任何一方按照本条8.2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第九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9.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北交所有关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9.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管辖与争议处理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10.2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其一)(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3)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北交所备案后生效。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12.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亦应报北交所备案,并自报北交所备案时生效。12.2 。 12.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并存北交所壹份备案。(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手机:受托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执业经纪人签字:电话:手机:签约地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