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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水平安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严峻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平安,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按照煤矿平安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消费矿井防治水治理方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按照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平安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按照探放水设计和平安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
2、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展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展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那么。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按照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 探放队按照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展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安监部按照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视探放水作业
3、。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洁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展施工。 第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 探放水施工完毕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治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治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 掘进队组按照探放水治理牌板进展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间隔、准掘间隔,并在探放水治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同意掘进间隔剩余缺乏时,掘进队组
4、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间隔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间隔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顿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 假设因地质条件阻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按照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 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早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
5、条 探放队按照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平安措施。 第十九条 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按照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早施行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 工作面物探完毕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 探放队按照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早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完毕后要由地测部、消费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展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完毕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展做出平安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
6、工队组按照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展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那么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 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完毕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 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施行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探放队按照设计,编制相应的
7、平安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按照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按照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完毕后,由地测部、消费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展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完毕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分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分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告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单位及个人进展奖励。 第三十七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