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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策划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实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方法以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探讨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
2、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第三条 激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实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实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税务局、财政局及中山海关协同参加。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详细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其次章 认 定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
3、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四)具有较完善的探讨、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实力和较高的探讨开发投入,拥有自主学问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探讨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阅历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肯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相关指标必需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
4、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探讨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七)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状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峻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企业向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二)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
5、定举荐企业名单,将举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举荐看法上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信局托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根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四)依据评定结果,市工信局局依据市税务局、财政局和中山海关的状况反馈,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第三章 评 价第八条 依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九条 评价程序:(一)中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开展评价工作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中山市市级企
6、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三)市工信局托付中介评估机构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状况进行核查。(四)市工信局托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根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
7、业技术中心;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探讨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依据市税务局、财政局和中山海关的状况反馈,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第十二条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局,同时抄送同级税务、财政和海关部门。第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终止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
8、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第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章 管 理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牢靠。供应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缘由被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