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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经济法律基础 第 3 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 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
2、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 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 4 节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 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 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 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
3、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 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 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 以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
4、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 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 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交通案件 市场主体法 第 2 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1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 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4、责任承担无
5、限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 2 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
6、、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 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 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
7、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 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 3 节
8、 有限合伙企业 1、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 5 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 构。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 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9、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 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1、2014 年 4 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 3 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 5000 元,李靖 1 万元。利润分配、 亏损承担比例为 25% :25% :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 这 4000 元债务应该按照 25%:25% :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
10、4000 元借款如何处理?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 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 照 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 50 万元现金和价值 150 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 10 万元,银行贷款 40 万元和其他债务 16
11、0 万元,欠缴税款 60 万元。请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 50 万元中的 10 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 40 万元缴税 款;以实物变现所得 150 万元中的 20 万元缴齐税款,余下 130 万元;最后用余下的 130 万元偿还银 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 70 万元钱缺口。 (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 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 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
12、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2010 年 8 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 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 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 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 10 月下旬,丙撤 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 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
13、退出合伙企业,对合 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 问: (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 (2)对债权人 A 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 义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 C 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 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 分析: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
14、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 :“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 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 责任,所以丙对 10 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 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 A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
15、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 B 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 合同有效;反之,如果 B 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 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 C。 4、甲、乙、
16、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 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 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 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 C 公司。请问: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分析: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7、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 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 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四章公司法 第 1 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18、务的组织机构。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 3 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个股东以下出资设立;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
19、章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带有“有限责任”字样; 有公司的住所。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 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 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1 )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
20、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 由 3-13 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 董事。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 3 年,可以连任。 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不得少于 3 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 4 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1、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22、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 519 人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节
23、公司股票、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面值发行,可以溢价发 行,不得折价发行。 股票按股东享有的权力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的特点:(1 )股息不固定,随公司经营而变化; (2)股东参与经营管理; (3)破产清算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的特点:(1 )股息固定; (2)不参与经营管理; (3)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24、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的特点: (1)固定的利率; (2)到期还本付息; (3)视情况可提前回收; (4)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0 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000 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该如何选择股票或债券?) (1)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
25、务; (2)发行定价原则不同,股票可平价、溢价,但不能折价发行,债券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3)回购限制不同,股票一般无到期日,债券可视情况按市价回购; (4)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随公司经营效益变化而变化,债券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5)破产清算顺序不同,债券排在股票之前;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同,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它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
26、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并程序: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它有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公司消灭。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27、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 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原因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28、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的原因: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破产解散(第 187 条); (6)司法解散(第 181 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 设立
29、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是中国法人企业; 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即可)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收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设立程序 申请:中国合营者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可行性研
30、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 审批:审批机构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 经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后,在 1 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3、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 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
31、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 时,必须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四)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如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若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 缴清。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者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 4 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
32、举行,决议方式由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作出,但章程修改、 中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 过。 五、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原则上为 10-30 年。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一方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33、已经出现。 第 2 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国家鼓励的合作企业)|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 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法人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 法人型合作企业董事会制 非法人型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制 法人型与非法人型委托管理制: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
34、会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 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第 6 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主体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 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 法律制度。|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一、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破产人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 债务人破产人必须要具备:实质要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形式要件: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二)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三
35、)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 定宣告破产。” 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 “支付不能”也称为“不能支付”或“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困境,缺乏清偿能力, 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权人请求清偿时,债务人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 额。因此,资不抵债又称为“债务超过”。 第 3 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
36、不以申请为准 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的开始,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债务人可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对债务人进行充值呢个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需有国资委的同意书) 债权人申请: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4、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 5、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 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申请: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具备法人资格);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亏损情况说明; 5、资产状况; 6、债权债务情况;
37、|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7、企业担保情况 8、企业职工情况(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和安置预案; 9、财务会计报表。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受理。1、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注册地)的人民法院2、级别管辖: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的企业;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的。 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38、(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1、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2、破产财产在没有满足上一顺位的全部清偿要求时,不得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3、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和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法定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三)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财产 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 费用;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起他费用。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
39、破产重整程序(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重整是指当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的危险,同时又具有振兴和再生 的希望时,为防止公司或企业破产,经公司或企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或 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促使其复兴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的一种积极程序。 终止重整计划,宣告破产|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严重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和解
40、和解是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 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 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批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 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通过的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第 7 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是平等
41、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作为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适用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准则。合同法原则 对合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均有指导意义。 合同平等原则 合同自愿、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第 2 节 合同成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 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
42、外,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合 同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法 要约与承诺过程 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新要 约再要约再要约承诺” 的反复磋商过程。 三、合同的订立过程 1、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约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商品广告也是要约)(2)内容具体明确;(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等)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只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43、,在要约期限内要约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 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44、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构成承诺应符合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要约中如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依法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逾期承诺: (1)非迟发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 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 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
45、)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为新要约。 *案例分析:2011 年 4 月 20 日,乙向甲发出函件称;“本人有 100 吨螺纹钢拟售,如有意购买,请于 10 日内 报价。”2011 年 4 月 24 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 5000 元的价格全部(100 吨)购 入,如接受报价请于 5 月 10 日前让本人知悉。” (1)乙于 4 月 27 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 5 月 11 日方到达甲处。因超过 5 月 10 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 履行钢材买
46、卖合同。此时,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2)乙于 4 月 27 日收到甲的函件,但未阅读,直至 5 月 10 日才阅读,遂于 5 月 11 日回函表示接 受报价。因超过 5 月 10 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此时,甲乙合同是否成 立? *析:(1)4 月 24 日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买卖标的物、价格、数量均已明确,并表达报价一经接受合 同即告成立,属于要约,4 月 27 日要约到达乙时生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47、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案例中,甲应当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2)4 月 20 日乙发给甲的函件中未明确价格,是邀请甲报价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而 4 月 24 日甲发给乙的函件中买卖标的物、价格、数量均已明确,并表达报价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 意思表示,属于要约,4 月 27 日要约到达乙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属于迟延承 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在本案中,甲并未节 后,合同未成立。 案例分析:甲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48、现有当年产玉米 50 吨,每吨 1000 元,如 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 月 3 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 条件,但希望以每顿 800 元成交”。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 3 月 10 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 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 3 月 3 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 50 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解析: (1)不成立,乙公司在 3 月 3 日的回复,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为新要约,而
49、 不是承诺; (2)不成立,乙公司于 3 月 10 日回复甲公司虽然是“完全接受条件”,但已经过了承诺期限,该 回复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要约一旦到达乙公司即生效,甲公司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03 型号的钢材 3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 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该建筑公司送去了 100 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 到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300 吨 03 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 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架钢材厂将 100 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 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