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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 3 月 2009 当 代 法 学 第 23 卷第 2 期 总第 134 期 23213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韩洪今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政法系 辽宁 阜新 123000 摘 要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 并无明文 规定 各种纠 纷发生后其 所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亦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性质上 是独立于交易双方 的中介 其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 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 。 因此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完 全套 用现有的法律进行规制 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 务及法律责任 。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对于注册用户之间的
2、交易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消费者 义务 责任 中图分类号 52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3 4781 200902 0099 5 收稿日期 2008 10 08 作者简介 韩洪今 1975 女 吉林集安人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讲师 。 2000 年 9 月 上海市发生了第一起因网络交易纠纷案提起的民事诉讼 。 一女士在易趣网上 的 美循环化妆品专卖 订购了声称是日本 品牌并使用 公司商标的化妆品 。 但交货 后该女士发现化妆品系假冒 产品 于是把易趣网站告上了法庭 要求退回所购产品 由易趣网站 赔偿一倍的价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 1 88 此案发生后 对于
3、易趣网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 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在其注册用户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在该种法律关系中 网 站的义务是什么 网站对注册用户之间的交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 考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 、 责任 即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合理定位 已经成为电子 商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一 网络交易及网络交易平台 一 、 引 言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 简称 、 企业和消费者 之间 简 称 以及个 人与 个人 之间 简称 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 。 其中 和 特别是 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 台起着核心作用 。
4、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 由 99 计 算机自动完成的在线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 交易 。 目前一些大型 企业 如 、 索尼 、 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 交易平台 。 同时也有 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为没有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国外最为著 名的是 国内较为成功的有易趣 、 雅宝和淘宝等 。 2 76 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网络服务商的一种 网络服务商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 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 传播的网
5、络服务从业者 。 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 、 修 改和编辑 供公众在域名 地址 范围内进行浏览 、 阅读或下载 。 狭义上的 又包括 1 网络联线提供者 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 者 。 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 网络联线服务有拨 接式与固接式两种 。 在我国 的典型代表就是 电信法 所规定的取得相关执照的电信公 司 。 2网络平台提供者 指网络用户在接通网络后使用的各 项在线服务之系统的提供者 。 3 189本文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总的来说属于网络中介 服务提供商 具体来说属于网络平台提供商 的一种 其他网络平
6、台提供商包括电 子留言板的提供者 、 网络论坛的提供者等 网络平台提供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提供了交 易平台 2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 3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 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 。 二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评析 一 卖方 或 合营方 易趣案原告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 。 其基本理由是 消 费者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的 平台的所有者应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共同 经营 。 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将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相等同 。 但是从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的 协议来看 平台提供商是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 。 买卖合同只存 在于实际的买卖双方之
7、 间 因此平台提供商不是销售者 。 同时由于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 无论从服务协议还是从实 际运作来看 他与卖方并不存在任何约定的或事实上的合营关系 因此也不是卖方的合营者 。 二 柜台出租方 有些人认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当于虚拟空间中的柜台出租方或展台提供者 。 其理由 是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通常与销售者签订网络空间 即所谓的 柜台 租赁合同 并向其收 取商品登陆费等相关费用 即所谓的 空间使用费 或 柜台使用 费 。 对于消费者 平台提供 商一般不收取费用 。 消费者可以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追究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赔偿责任 。 但这一观点同时又强调两者只是类似的关系 由于网络的特性 在
8、具体的权利义务方面 两者还 存在不同 。 4有学者对柜台出租方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 理由是 从收费的角度来看 诸如 雅宝这样的网站 对用户完全免费 其提供交易空间的目的 显然不同于柜台出租方出租柜台以 获取租金 此外 柜台出租的法律规定只适合于 这样的交易 而不能适用于 的交易 纠纷 。 188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有待于商榷 虽然目前各大网络交易平台 如淘宝网 、 易趣网 、 雅宝网 都是免费的 但网站收费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因此收费与否对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没有影响 。 对于柜台出租的法律规定是否只适合于 而不能适用于 这也是有待于立法予以明确的问题 。 本文对柜台出租方观点也持反对意见
9、 。 其实如果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认定为柜台出租方 适用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中关于租赁柜台的相关规定 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极为有利的 。 但网 100 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现实生活中的柜台出租方毕竟是两种具有不同特征的法律主体 由于网络的 虚拟性和技术性 法 38 条的规定 使柜台出租方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不可能完全相同 。 完全适用消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 三 居间人观点 有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在向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 系 。 这种观点也强调这种网络交易服务与传统的居间还是存在不同 。 这里只是借用 居间 一 词来类比平台服务与居间在
10、结果上的相似 。 据此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提供真实的交易者的信息和 真实的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 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限制 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不可能与现实中的 居间人等同 。 只要他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尽到审查义务 就可免责 。 5106 应该说网络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与居间服务确实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二者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为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平台和渠道 而并不主动 为任何注册用户寻找交易机会 也不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斡旋 。 因此 也不能完全套 用合同法中关于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行为 。 四 本文的观点 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
11、分析得知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 技术性等特征 完全套用现有的法律 对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进行定位是不适当的 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与责任 。 同时 在立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与责任时 应注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 消费者 、 其他权利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既要保护消费者和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 又要保 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 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 。 三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 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中 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或商业准则对法律的制定往往起到比较 重要的参考作用 。 这种自下而上 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模式
12、已得到为数 不少的国家的认同 。 6477因此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 可以参照中国 电子商务协会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来思考设定 。 具体内容如 下 1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义务 。 2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 。 3制定 、 公示交易规则 的义务 。 网络交易平台须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 且交易规则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 规定 不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如实告 知的义务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将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在不违反隐私保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系统设置告知交易当事人
13、 。 5保密义务 。 妥善保管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按照约定为交易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 6合理审查的义务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证交易平台销售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应要求交易当事人进行用户注册 同时在可行的范 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 7信息监管义 务 。 信息监管义务分 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 。 事前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监控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 、 公开 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 对于知道或被告知存在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事后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确有证据的通知时 负 有立即中
14、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 7418资料存储管理义务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应尽谨慎义务保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 、 记录或资料 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并使其日后可以调取查用 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 。 9信用管 理义务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 与信用服务机构合 101 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 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 四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本文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至 于违约责任主要遵循传统的合同法加以认定 。 在电子商务中 网络交
15、易平台提供商在什么情况下 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这方面 国外 已经有一些立法及学说 一 欧盟 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则 对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欧盟非常注重依法规范电子商务 。 2000 年通过的 的责任 要求成员国在满足指令规定的条件下 欧盟电子 商务指令 第二章第 四部分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传输服务 、 系统缓存 、 服务器寄存功能时不承担责任 。 指令第 14 条规定的是主机服务 规定 根据用户要求在其系 统 或网络中存储侵权信息 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主张免责 。 其条件为 1确实不知是非法 的活动或信息 并且在涉及损害赔偿时也不知道非
16、法活动或信息产生的事实背景 2一旦 确切获知或意识到是非法活动或信息 就迅速有效地删除了该信息或使之禁止获取 。 但是 在 所有的 情形下均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责任 或者说指令只免除赔偿责任 而不免除停止侵权或防止 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 。 免责条款不妨碍法庭或行政机关根据成员国法律可能要求服务提供者停止 或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不妨碍成员国有可能制定调整信息删除或禁止获取的程序规则 。 7 38 二 美国 欧盟指令是针对 在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责任 而美国目前只对 的版 权侵权责任作出了系统 、 详细的规定 对 的其他侵权责任 目前适用通信法的相关规定 。 对 于 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17、美国立法者走过了从严格责任到限制责任这样一个过程 。 1995 年 发布的 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 即通称的 白皮书 认 为 的系统或网络中的基于其履行中介服务所必需的自动 、 暂时性复制与传输 属于版权法 上的复制 应对此负严格责任 即无论它是否有能力控制 都要为所传输的侵犯版权的信息 承担法律责任 。 法院在 随后两个案件审理中采取了相反的立场 。 法官认为 如果 在他人的侵 权行为过程中的作用不过是建立和运行一种维持网络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系统的话 那么 让无数 这样的 陷入责任之中就是不明智的 。 毕竟 让整个 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并不能有 效地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18、 。 在这种背景下 1998 年通过的 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 对 的侵权责任作出了限制 。 该法在第二章第 512 条分别对 承担传输通道 、 系统缓存 、 根据 用户 的要求在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及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等 4 种功能时的版权责任作出了限 制 。 就网上信息侵犯他人版权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而言 美国与欧盟指令的规则基本一致 在满足 非故意或知情等条件下 免除 赔偿责任 而不免除其停止或防止侵权的责任 。 739 三 德国 德国国会于 1997 年 6 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服务和使用的法律 信息 与通信服务法 该法的第一节第 5 条规定 对于网络上的信息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
19、电 信服务 的供应商承担不同的责任 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内容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而中介服务提供者被区 分为两类 一类是提供接入服务者 一类是主机服务者 。 主机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有一些限 制条件 即主机服务提供者知道非法内容在服务器上 并且在技术上可能 、 情理上也应当阻止非 法内容继续使用而未阻止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 据此 主机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 但 是何为 在技术上 可能 哪些情 况下为 知道 该 法没有 作出明 确的具 体的规 定 。 7 102 40 四 我国的规定 美国和欧盟对 规定了严格责任加免责条款 即限制责任 德国对 规定了过错责任 我们国家该如何规定呢 我国对
20、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下 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可以推定我国对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 本文认为其实限 制责任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过错责任 为与现行法相适应 我国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 事实 上 在我国针对 的立法中已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 如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 就规定了 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在知悉的 情况下参与 、 是否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 的一种 因此对其也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结合上文网易 案 当消费者以在线交易的方
21、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利受到损害时 主要由经营者承担法律 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且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为判断标准 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过错责任原则平衡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 益与消费者的利益 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至于被沉重的责任压倒 为电子商务 的发展提供了 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 。 参考文献 1沈吉利 浅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从易趣网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3 广东 商学院学报 2003 2 苏添 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4 3 张楚 电子商务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 5 6 7 刘德良 论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与责任 从一起网络交易纠纷案说起 25542008 04 17 高富平 网 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 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王利明 民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张楚 电子商务法教程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北 京 法律 出版社 2004 责任编辑 董文军 123000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