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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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风险转移交货时间CIF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干脆关系到买卖双方担当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探讨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详细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平安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经常由于自然灾难、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遇难以避开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状

2、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担当,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困难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辩,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验了三个阶段。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视了对买方的权益爱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简单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2、风险随货物全部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全部权

3、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担当,但全部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担当当货物全部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货物全部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记,这种全部权的转移事实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限制、占有之下。这样就简单出现货物的全部权与占有权相分别。根据物主担当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担当,但这明显不公允,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限制下,很难对其实施爱护、管理,以避开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全部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3、交货时转移,即

4、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全部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分开来。实务中应以详细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全部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简单爱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全部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允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实行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具体探讨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

5、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担当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担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假如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准确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担当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疆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

6、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当是由买方托付的。假如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输,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在国际贸易中常常采纳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担当

7、,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微小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记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略微的不一样。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假如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担当。假如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状况下卖方就要担当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遇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

8、双方应当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需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担当的风险延长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纳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托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限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干脆担当,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担当。从理论上讲,买方托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

9、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限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允实际的状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限制(归于承运人限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四、小结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爱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开事后发生争议。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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