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跨国破产中跨国企业集团的界定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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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跨国破产中跨国企业集团的界定 论文摘要 企业集团一词包括形形色色以单一实体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可以松散地描述为以某种形式的限制权或全部权相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当企业集团具有国际因素时,就是跨国企业集团。正确界定跨国企业集团是探讨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基础,是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 跨国企业集团 跨国破产 实际限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破产案件也渐渐增多,数量急剧攀升。由于破产财产可能分散在不同国家,债权人也位于不同的国家,针对同一经济实体的破产案件可能在几个国家同时进行,这使国际破产案件的处理变得困难起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工作小组从第三十三届会议起先,用企业集

2、团(enterprisegroup)取代了集团公司(corporategroups)的概念,就是为了更明确、更直观的反映出跨国企业集团的性质,更好地解决跨国破产问题。最简洁的国际破产案件可能仅仅有一两个外国的债权人,而最困难的国际破产案件是涉及到跨国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它涉及到世界各地数以百计的公司实体。跨国企业集团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与在法律上的脱节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跨国企业集团规模浩大、集团内的独立公司实体数量多且分布于世界不同国家,它的破产会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然而跨国企业集团如何去界定?公司实体间的联系到何种程度时才可认定为跨国企业集团?这些问题都是探讨跨国

3、破产的基础。一、跨国企业集团的国际因素在国际因素方面,一般认为须要跨国集团的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位于不同的国家。这个应如何理解?通常状况下,它指的是这些实体在不同国家设立。事实上,注册登记在国际法上始终是认定公司国籍的传统标准。一般法系国家始终把注册登记地作为行使公司管辖权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定的管辖依据则从公司的所在地渐渐发展为公司的实际所在地。在肯定程度上,注册登记地失去了与国家联系起来的统治地位,被主要管理中心地所取代。事实上,注册登记地的确不能反映公司与法院地的真实联系,一个公司完全可以在一个地方注册而在其他地方进行经营。特殊是涉及破产时,起先主要破产程序地应当是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

4、心地而非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因此,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具有跨国性时,既要关注集团各实体的注册登记地,更要关注各实体的主要利益中心地,这也能够与跨国企业集团的破产管辖统一起来。二、界定跨国企业集团的方式跨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不同的实体经营业务采纳了不同的方式。它可以是由一个母公司和几个子公司组成的小型企业,也可以是一个由众多子公司和分子公司组成的困难的网状体系,还可以是一个由特许经营权人和特许经营被授予人组成的企业、或是一个合资企业,又可以是一个母公司通过众多子公司和被许可人来经营的企业等等。问题是,全部这些类型的企业都是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主体吗?从通常意义上来说,对跨国企业集团进行狭义的定义和说

5、明会导致法律与现实的不符。更重要的是,在定义跨国企业集团时,没有正值的理由区分对待任何一种类型的跨国企业集团。例如,当一个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合同模式来进行经营时,也会出现与传统的母子关系相同的一方限制或支配另一方的关系。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将跨国企业集团的定义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有利于增加确定性,例如把其范围限制在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因为拥有多数股权是一个清楚的概念,但假如将跨国企业集团的概念扩大到其他类型的关系将使概念变得模糊,也就缺乏预见性和确定性。这种相识虽然有肯定的道理,但是,假如一个定义没有反映跨国企业集团的本质,这个定义将失去其意义,也会使跨国企业集团和其成员躲避其法律和经济上的义

6、务和责任。因此,跨国企业集团通过独立实体经营的全部可能形式都应当是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主体,而不应当卑视任何一种形式。然而,这些实体之间应当存在着何种实质上的联系?在认定各实体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跨国企业集团时,有着凹凸不同的门槛。那么,跨国企业集团是否应当实行一个广泛的定义,对实体之间的联系做肯定程度的要求,是只要求集团某一成员对其他实体具有协调实力就已足够?还是采纳一个较为狭窄的概念,要求实体之间具有紧密的限制关系或至少有实力限制集团业务?这关系到在跨国企业破产中,是否对集团全部成员实行一套严格的救济方式或救济程序。假如实行同一套救济方法或救济程序的话,采纳广义的跨国企业集团定义可能就会产生问

7、题,特殊是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的时候。事实上,即使是在关系紧密的传统型跨国企业集团内,集团的成员也不希望为其他成员担当责任,这是与基本法律责任相抵触的。而且,对于集团不同的法律范畴,这也是不适当的。集团在某些领域较简单被认可(如accountingpurposes),在其他一些领域则不然。同样地,在跨国企业集团破产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规则与救济方式,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特殊是在企业集团在多大程度上干预实体之间的独立性方面。笔者认为,假如采纳广义的方式进行定义,还须要对集团成员之间的不同关系进行区分,以便在跨国破产中区分对待。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破产,采纳狭义的含义来理解

8、跨国企业集团对于问题的解决也是不利的。如上所述,由不同实体组成的跨国企业集团会存在肯定程度的协调或共同参加的情形。当跨国企业集团破产时,须要考虑到相关实体以及各实体间的相互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须要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个成员对整个集团成员的债务担当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允许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共同管理人在成员的日常运作中进行肯定程度的协调,在破产程序中有利于降低成本。破产制度设立目的之一是进行商业救助,而跨国企业集团的救助包括集团下的全部实体,解除任何一个实体都会阻碍救助的胜利,也不利于一系列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总之,跨国企业集团实行狭义上的含义不能很好地体现破产制度的目的。笔者认为,经济学家对跨国企

9、业集团的看法很值得我们借鉴。他们把跨国企业看作由股权或合同等多种方式联结的由各个单独实体构成的集团,并且具有很高程度的分散性。实体之间的联系是通过限制或有实力限制,以及通过股权或合同来进行协调。而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概念,应当采纳敏捷的方法来进行定义,在这个概念中应包括各种不同的模式。当然,这里所指的集团并不包括垄断企业,也不包括企业间的战略联盟,更不包括集团各实体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债权人对公司总会有肯定程度的限制,但它仍是企业集团的局外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但它不是成为集团的一部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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