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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1甲方(出租方):_身份证号码:_乙方(承租方):_身份证号码:_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个人租房协议书:_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_二、租赁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三、租金及交纳时间:_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四、租房押金:_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
2、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_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
3、违约责任。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8、本个人租房协议书经签字(盖章)生效。9、其他约定事项:_六、违约责任:_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签字)乙方:_(签字)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乙方(承租人):_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
4、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号_室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三、该房屋用途为,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元。(大写:_万_千_佰_拾_元整)乙方应当于每月_日前,以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六、甲方应当于_年_月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
5、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
6、方另行约定。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元(大写:_万_千_佰_拾_元整),由乙方于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十四、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的违约金。(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
7、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十七、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交易中心_份。甲方:
8、_住址:_代理人:_乙方: _住址:_代理人:_签约日期:_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3合同编号:_甲方(出租方)_住所:_ 邮编:_:_ 联系电话:_代理人:_ 联系电话:_乙方(承租方)_省(市)/地区:_ 性别:_ 出生年月日:_住所(址)_ 邮编:_号码:_ 联系电话:_代理人:_ 联系电话:_住所(址)_ 邮编:_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_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9、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路_室(部位)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为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结构为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设定抵押。1.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年_
10、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租金为(_币)_元。月租金总计为(_币)_元。(大写:_万_仟_佰_拾_元_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3.2 乙方应于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支付违约金3.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_.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4.1 甲
11、、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个月的租金,即(_币)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4.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有线电视、_、_费用由承担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另一方承担。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5.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
12、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5.2 根据前款约定,应由甲方维修而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维修而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5.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
13、同的租期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币)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6.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7.1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7.2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
14、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六)_.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5、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月的;(八)_.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
16、租金条款。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
17、天数的租金的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10.1 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11.2 本合同自双方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
18、生效之日起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
19、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11.6 甲方联系地址:_,邮编:_;乙方联系地址:_,邮编:_.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11.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甲方(名称)_ 乙方(名称或名字)_甲方 乙方签署:_ 签署:_代理人 代理人签署:_ 签署:_甲方盖章:_ 乙方
20、盖章:_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签于:_ 签于:_经纪机构名称:_经纪人姓名: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附件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二、本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
21、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租赁信息记载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居
22、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六、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七、根据市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按人民币50元/件的标准向登记备案机构缴纳登记备案费。但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租赁居住房屋的,在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仅需缴纳人民币20元/件;而办理租赁信息记载的,则不收费。八、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九、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十、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