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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摘要: 职务犯罪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老话题,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起来。本文拟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绽开论述,试找到此类犯罪的根源并提出预防对策。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一、相关概念的辨析(一)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该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由于所持的角度不一样,对概念始终有分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公务说、身份说、混合说。公务说认为:无论行为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的行为属于公务,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体具
2、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反之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混合说认为: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本文倾向于同意公务说的观点,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只须要行为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并没有提到,行为人是否须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时就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二)职务犯罪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该内涵,也有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认为职务犯罪是指驾驭肯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3、、侵扰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次种:认为职务犯罪是驾驭国家公职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扰国家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第三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综上,本文认为职务犯罪应当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不正值利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的总称。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一)涉及罪名的特定性从刑法分则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其所实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
4、个罪名,分别是贪污、受贿、徇私、徇情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逼取证言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犯罪,过失导致在押人犯脱逃罪,枉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等。(二)发案率高从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各年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改变不大:200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2022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2022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量并不是逐年削减的,也不是逐年增加的,而是始终保持在一个较
5、高的水平上。(三)窝案串案的共同犯罪较多由于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不仅是一个机关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受贿窝案、2005年阜阳市中院十余名法官腐败案之后,2008年深圳中院窝案原副院长受贿案来看,此类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查处案件难度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四)查处难度大司法工作人员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清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通常具备较高的反侦察意识,他们从一起先就知道如何躲避侦查机关的侦查,使得侦查机关根本无法获得他们的犯罪证据。另外,由于他们身居要职,平常挚友较多,当他们接受调查时,他们又会在第一时间利用自己的社
6、会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五)年龄结构越来越年轻化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2到2004三年间查处的不满30岁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19人之多,占贪贿案、挪用公款案总数的17.6%。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缘由(一)深层缘由:封建特权思想作祟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力,位高权重者,利用职务实施贪污受贿更简单、更便利,更具备犯罪条件。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再也不是多年前那清一色的思想,尽管大方向没变,但是详细到个人思想上,往往法治志向与封建特权思想并存,许多也算功成名就的人就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不甘心中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二)导火索:生存压力大犯罪的司法人员中,大
7、多都是70后,80后。这个年龄段年轻有为,正是人生中干工作冲劲最大的时候,但是若没有一个稳定的家庭保障则往往会在客观上必定分散工作精力,尤其对于那些有上老人下有孩子却仍无住房的男性司法人员来说则压力更大。物质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前提,精神上的纯净高尚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不堪一击,于是有一部分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起先探讨法律漏洞,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潜规则害人不浅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吃了原告吃被告并不肯定是司法人员情愿的,司法人员手中只要一有案件,就会有当事人有请客送礼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切理学试验表明,因为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同的弱点,
8、都或多或少地受示意效应的影响。 为当事人供应便利,为自己换取好处,利用权力实施职务犯罪好像成了大家一切尽在不言中的一样追求。或许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心理才导致他们觉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很正常,不这样做才不正常,规则变了味,法律也无奈。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一)肃清思想毒瘤是预防的根本思想是犯罪的万恶之源,因此,应当从思想上防患于于未然。首先要肃清封建特权思想,杜绝拜金主义思想,常常性提出预防建议。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不要说和那些高薪行业相比,就和律师相比就相差很多,例如法官和律师,他们就如一父异母生的孩子,吃着同样的法律粮食长大,流淌着同样的法治骨血,却因为服务于不同
9、的阶层和对象面临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而过着迥然不同的生活,这就让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常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是做法律工作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其次要正确引导从众心理,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化。饱暖思淫欲,当衣食无忧社会地位稳定后,在社会交往和挚友聚会的影响中一些干部思想发生改变,认为贪图美色是人之常情,起先追求超道德超法律的更高层次享受。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人在适应环境时的同时总是在不断整合自己的实力、心情、须要、动机、爱好、看法、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渐渐形成一个具有一样性和连续性的自我 。许多人在求学甚至初工作时依旧还把持着自我,在工作后却受社会的影响起先堕落。再次,要针对司法人员的自身特点引
10、导克服生存危机心理。司法人员不同于没有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员,他们一般读书较多,对社会、世界、人有着深刻的体验和相识。法律是须要被信仰的,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坚守着内心对法治的信念,为法治志向而努力地做着自己能做到的哪怕微薄之力。(二)高薪养廉最见效经济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最大动因。假如大幅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他们的收入能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他们就会自然而然的很少有人会去以身试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了。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遵守法律成本时,我们就会自然而然的选择遵遵守法律律,而不是以身试法。国外就有先例可以借鉴,例如在新加坡,他们一个一般司法工作的人员的
11、年薪都是30万元。(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司法独立仍旧难以实现。要保障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就必需使司法机关与地方利益割裂开来,摆脱地方利益的约束, 而现今的状况却是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财、事均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变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这样就不大可能在审判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司法的地方爱护主义也就必定难以克服,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确定了法院很难超越这种利益关系做出中立的裁判。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懦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依据力气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担当起它本应
12、担当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念。在这样环境下面,我们又怎能期望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了。面对以上状况,我们可以建立问责机制规制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心设立特地的司法机关经费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调研,按各地区司法实际状况进行人、财、事的统一调配管理,脱离地方政府的不当限制。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