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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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显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肯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其次,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定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爱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爱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

2、,对全面相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行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一、引言与解题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肯定的社会须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需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定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独创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须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

3、,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干脆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探讨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需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觉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奇妙。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探讨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特地探讨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高校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

4、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绽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高校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探讨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缺憾的是,漆文对政府干预失灵的缘由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化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毋庸置疑,政府干预经济必定带来经济政策

5、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政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政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需考虑其安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日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政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政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政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究竟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相

6、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头以来国际学术界探讨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志向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志向。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肯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

7、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由于这些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起先,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头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定需求

8、。可以说,只有相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使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许久,有效地进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爱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爱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高校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2,有

9、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政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图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肯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依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说明,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纳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气来解决。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

10、求、价格等机制来调整流通进而调整生产、安排和消费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独立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全部者或其代理人是企业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独立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其次,公允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整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困难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

11、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爱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整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供应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高校政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

12、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运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如不能供应国防平安体系、科学教化、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供应短期的、局部的信息。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意众多的社会目标。(3)市场调整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奢侈。市场既不能很好支配资源的区域(空

13、间)配置,更无法支配资源在现今和将来(时间)的合理配置。(4)市场不能避开投机行为的产生。资本的自由流淌就孕含着投机性。特殊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担当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供应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安排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供应充分就业,以及财宝与所得之安排有欠公允合理。6(6)市场经济无力阻挡垄断。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定导致垄断。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

14、会形成集团的无政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斗争,最终过渡到中心管理。(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困难的,市场只能在肯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很多资源奢侈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行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状况,当人们依据市场价格作出经

15、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缘由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需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实行措施来订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志向状态。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也必定要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订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动供应所须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探讨,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三、政府干预与政府失灵30年头大萧条打破了市

16、场力气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市场神话,主见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政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干预,市场经济也从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干预。当各国推行政府干预时,却总在有意无意地滥用,使得干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峻后果。70年头西方各国一般出现了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政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在此背景下政府干预失灵论观点大行其道,很多经济学家深化探讨了政府干预的缺陷,他们观点概括有:(1)政府干预是人为的,往往服务于经济以外的政治目的。政治家、政府官员等政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象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

17、上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2)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扩散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3)在政府力气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政府亦难于解决。(5)机构浩大,官员臃肿,费用昂扬。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同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政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政府干预有关。(6)安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

18、当。因受人们学问技能、思想观点的局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安排、措施。也不肯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7)政府调整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允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允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假如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政府失灵的缘由更多是由于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政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

19、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殊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缘由也始终影响着政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很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政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相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亲密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须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须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阅历,但切不行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从西方经济学者的

20、政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详细实践,都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政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政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当在充分相识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需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需深化探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需面对的重大挑战。四、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决不等同于无政府的经济,事实上,政府和市场是一种优缺互补的对应力气。因此,面对政府

21、干预市场的失灵,我们必需仔细探讨实行何种方式来弥补政府干预失灵,使政府干预效用最大化。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胜利地实现干预经济的职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首先政府的干预行为必需受到法律的规范,依法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明确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概而言之,必需强调政府干预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需遵循法治精神管理市场,行政权力必需放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政府调控政策和规制措施都必需具备充分的法治基础,与市场秩序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需被纳入法治轨道,政府调控和规制市场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需得到有效监督。这也表明,政府在管理市场方面,无论是运用行政手段,还是运用经济

22、手段、法律手段,都应当具备法律前提。并接受法律监督,担当法律责任,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7.因此,必需寻求创制一种在内在精神追求上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灵;即要强调政府干预,又要干预政府;既要维护社会公益,又要爱护个体私益的法律。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私法民商法过于侧重私益的爱护,奉行全部权肯定、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经济个体选择的盲目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奢侈,对于垄断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等难以有所作为。事实证明,传统私法无法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

23、的冲突和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允问题,无法治愈市场失灵,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对伴随行政国产生的传统公法行政法以授权和控权为理念,以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内容,而相对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更多体现为一国政治上层建筑。因此,传统公法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经济这一常常性的必需的国家职能的须要。既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无法有效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新的挑战,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又是有效解决政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它不但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即干预政府。经济法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

24、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过度运用权力倾向、存在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限制,防止政府权力不当运用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阻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8经济法肩负双重职能,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这是在政府失灵之前任何所谓的经济法都不具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既侧重爱护社会公益,又兼顾个体私益的爱护,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现代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二大部分的调整有效地实现了法益爱护的双重目标。可以看出,在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我们称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且这种特性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五、经济法的现代性与

25、若干反思通过上文的分析,对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肯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看,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政府的要求,有着双重职能;它能兼顾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有着双重的法益爱护功能,因此也具有现代性。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原理,可以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进行反思。反思之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性是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则是现代性的现实,这两者之间常会出现差异。比如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这种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又是从

26、传统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后来的安排经济基础上脱胎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根本特征是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由此而引起了现代化实际过程的畸变,并使这种过程与通过现代性表现出来的现代化理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理论告知我们,要从现代性动身,对现代化的实际过程进行指责性的检视。应用经济法的现代性,我们也可以重新来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从安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再安排原则在社会经济整合机制中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原则却处于弱势地位。市场运行中的行政垄断、市场统一化进程中的地区封锁、各种组织创新过程中的权力资本化,都是这种状况的详细体现。不仅如此,经济领域中种种侵害市场制度的

27、合法性、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破坏市场自身竞争性的政策措施,还经常被一些部门和地方以法律条文形式合法化,并使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在市场经济肌体中内生化、长期化。这种违反法治精神的法制化做法,还被冠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美名,贻害不浅。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动身,我们必需下力气剔除那些有违现代经济法特征和宗旨的恶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能促进经济长久,稳定,健康发展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反思之二:是否有古代经济法?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学者主见经济法古已有之。法律出版社95年出版的由陶和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一书认为: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奴隶主

28、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是这些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见该书第48页)。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或法律规范之和,这样,国家与法产生一起先,经济法便随之出现。的确,任何统治阶级都会利用法这一工具来维护自身利益,反映在立法上,就必定要在法律中对经济问题有所规定,但问题关键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古代法律是否就是我们今日所说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所谓的古代经济法,同现代经济法相比,貌合神离,不行相提并论,等同齐观。从形式上看,只是刑律的微小部分;从数量上看,虽然中外法律中的经济部分详略不一,但总体为数不

29、多;而且古代法律中的经济部分,是靠刑罚手段来调整的,因此,它只能归入古代刑法。其次,经济法的产生必需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古代并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市场经济土壤。本文在其次部分就列出了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的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特征:财产私有与产权自由的移转、公允竞争和经济行为契约化。而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充其量只是存在简洁的商品经济,无论从那方面,都不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在古代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行能孕育出现代经济法。再次,所谓的古代经济法表面上具有国家管理经济的特质,但它并非是国家自觉地发挥调控和规制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律化的产物,更遑谈现代经济法的职能。中

30、国古代封建政权干预经济更多是基于重农抑商的政策考虎,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把这种逆经济规律要求的政策,视作经济法。反思之三:是否有斗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主见有斗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的学者主要有人民高校的潘静成、刘文华和史际春等学者,在他们主编的经济法(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99年版第31页32页)和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98年版第76-77页)中认为,经济法的发展经验了由低到高不同层次。斗争经济法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经济立法等,危机应付经济法如30年头美国罗斯福新政时的经济政策立法等。但正如本文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首先,这些特别

31、态时期的经济政策不行能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尤其是一时尚难以制定法典的法律,考虑其能否成为法律部门的标准,应视其同类规范在立法上是否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只有当它成为立法机关的常常性任务时才可。假如仅是一种临时性或随机性的立法活动,这种法律很难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事实上,斗争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经济政策的确如此。这种所谓的斗争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并非同质,它是应战时急需而制定的,带有极大的被动性、应急性、权宜性,缺乏经济理论上的依据,立法上也未考虑安排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它仅有某些国家干预的特征,也并非现代经济法的要旨和精髓。9危机时期的经济政策也具有同样的特征,仅是一时的应对之策,非真

32、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其次,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的职能都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更何况斗争经济法经常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如二战时期,日本经济政策一度成为法西斯经济法。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经济法的宗旨只能是促进、振兴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类斗争经济法不行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危机应付经济法则是一国在经济社会出现危机的特别时期国家实行强力干预的手段,这种政策的出台具有很大的应急性,偶然性,一旦危机一过,难逃度除的厄运。而且,这种政策出台伊始就片面地强调政府干预的一面,很难考虑到对政府干预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样就埋下了政府滥用干预权力的隐患。同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这种政策也过于强调爱护国家利益

33、,经济个体的私益的让位和牺牲也在所难免,最终会给经济发展带来祸害。西方60、70年头经济出现滞胀即是明证。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肩负双重职能、爱护双重法益的,能够促进一国经济许久、稳定发展的(至少在其宗旨上应是如此)法律,由于斗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在特别时期无法顾及到经济法应有的职能,所以,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动身,这些特别态时期的所谓的经济法不宜界定在现代经济法范畴。至此,本文已经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个时间和历史起点上以及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论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行估量的理论意义。当然现代性作为

34、相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入口,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挖掘,使经济法的理论探讨更加进步。引文出处: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4.论文参见北京高校法学院2000年五四学术论文集,北大法学院资料室编;5.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81年版,第275-276页;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83年版,第317页;7.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7年版,第73页;8.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98年版,第60页9.张守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探讨92年第5期,第28页。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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