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再审申请书范文集合七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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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再审申请书范文集合七篇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其次款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恳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恳求。2、再审申请人

2、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全部人,该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 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行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全部人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

3、法院错误之一。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说明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限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行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缘由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

4、利益,而不能简洁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恳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恳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申请日期: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申请事项:xxx诉xxx公司等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xxxx诉xx公司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

5、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申请人:xxx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再审申请书 篇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6、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事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恳求事项: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损害保险金某某元。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

7、审。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冲突。XX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其次份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供应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其次,即便是

8、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供应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供应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供应,依法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定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只要细致查看再审被申请人供应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觉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见的保险

9、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解除谢某由于业务素养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有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解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假如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

10、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其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看法相冲突。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

11、投保人声明书”。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字未作任何字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字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分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字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明显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字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详细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

12、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字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详细内容从印刷上视察毫无二致,均未实行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留意,依法不产生效力。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说明,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

13、”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白。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此状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含义。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常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14、南辕北辙。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XX年2月17日。购买其次份保险时,乙已经运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依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乙和谢某平常联系亲密,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相识。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明谢某不仅知道乙运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行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

15、可能性,应刚好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实行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限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3、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缘由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无证驾驶并不必定干脆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

16、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分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3、上道路时未确认平安;4、操控不当。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其中的一个缘由,不是唯一的缘由。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缘由时,保险人方可免责。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困难、王某疲惫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依据公允原则,对多个缘由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缘由与非承保缘由对损害造成的缘由力

17、的比例,推断承保缘由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认平安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保险事故由于多种缘由(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状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担当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4、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见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行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说明义务标准。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

18、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状况。缘由是降低说明义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躲避责任的风气。5、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逆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爱护。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根据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44-XX)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

19、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爱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担当,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甲父母双亡,乙系甲外公,年迈体弱,老伴早已过世,且两人生活条件极其贫困,甚至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司法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恳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甲、乙申请人:年 月 日申请日期: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原

20、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夫。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恳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

21、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其次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恳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担当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处,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

22、给该房。民案原判:有意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

23、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恳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反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

24、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有意违反房产抵押买卖基本领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反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特别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熬煎。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需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

25、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10月7日诞生,原告人,住,身份证编号:。托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限公司。居处地:二审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居处地:。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

26、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恳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二、恳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恳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起先向被申请人供应冻

27、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

28、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签名:日期:年月日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诞生,居处: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托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xxxxx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居处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xxxxxx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

29、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

30、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恳求的,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详细理由如下: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托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始终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干脆冲突,证明被申请人系有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峻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2、申请事由二:符

31、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详细理由如下: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其次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详细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20xx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状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

32、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支配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xx年8月起先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事实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支配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确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支配,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确定,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不同意这个待岗支配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支配,被申请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

33、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状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状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

34、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始终在托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托付生产批件编号20xx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35、( 见生产日期为20xx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始终非常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接着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状况发生改变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爱护原则,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担当违约责任。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详细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

36、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的事实供应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

37、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详细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行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恳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白原告知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支配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

38、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假如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需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恳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接着主见诉讼恳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

39、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见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恳求束之高阁,属于严峻显失公允。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允正义,切实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X日再审申请书 篇7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40、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二审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领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峻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分,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

41、)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再审诉讼恳求:1、恳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2、恳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原劳动关系。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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