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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公司法治理与战略决策制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公司法治理与战略决策制度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保障措施3三、 必要性分析6四、 投资人认知差异7五、 声誉与决策质量12六、 不完全契约与权力配置17七、 管理者心理契约的特点19八、 公司概况2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2九、 法人治理23十、 项目风险分析36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38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39一、 产业环境分析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
2、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坚持传统
3、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二、 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协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指导各地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评估、督导,务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科学排兵布阵、层层压实责任,加快推动本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省软件与信
4、息服务业协会等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更好服务产业和企业发展。(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术改造(电子信息)专项资金,以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等专项资金(基金)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科技研发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支持力度,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省工业技改引导股权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产业发展。落实国家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等优惠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三)完善要素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息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
5、合试点,加大创新券实施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拓展融资渠道。优先将投资较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实行多回路电力保障的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基地(园区)内的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等重点大数据企业(项目),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四)壮大人才队伍依托燕赵英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围绕半导体、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领域,支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端人才和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在住房、科研经费、个人所得税、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好服务。推动省内高校联合重点企业、重点园区探索建立高
6、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和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鼓励产教融合,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实用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形成多元化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队伍。(五)提升监测水平搭建全省统一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平台,建立重点联系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入统企业3个清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通报制度,对主要指标细化分解,责任到市,开展“月通报、季督导、年考核”,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产品监测分析,及时把握市场、原材料、资金等动态情形,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支持开展CMMI认证、DCMM评估推广,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和运行监测
7、水平。(六)优化产业生态统筹好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以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等为载体,围绕电镀、镀黑锌和镀铬等元器件表面处理工艺技术,加大环保治理和支持力度,培育本地优势潜力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配套企业,大幅提高本地化产业配套能力。鼓励基地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及服务机构合作,围绕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样品试制等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发展。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激励机制,构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行业管理人才等多层次人才保障体系。开展“三创四建”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深化领导包联,建立健全帮扶工作台账,坚持问题导向,因企施策。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
8、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法规和做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
9、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投资人认知差异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进入增加了企业潜在利益冲突和认知差异,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代理成本和认知成本。新创企业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关系不同于成熟企业,现有的公司治理体系忽视了新创企业的创业者与不同类型投资者关系中认知差异及治理的问题。关于创业者与投资者关系的治理问题的相关研究基本都是以代理理论为基础,研究问题主要集中在通过规则和制度减少代理成本进而提升
10、企业的业绩,如以董事会权力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基于所有者结构的契约及激励问题。但Graebner&Eisenhardt(2004)的实证研究表明,外部投资者在新创企业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更多是提供支持性战略的合作者,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监控者”投资人及创业者在企业战略制定及业绩实现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取决于双方各自的认知背景(如经验、教育、理念、决策制定方法等)及相互影响(如学习、认知过程等)。认知问题在新创企业中至关重要,基于认知视角的创业者与投资者间关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对以代理理论为基础的主流公司治理研究提出巨,大的挑战。虽然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创业者及投资者关系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
11、色,但在新创企业的早期成长阶段,认知问题的治理可能更为重要。目前,分析投资者与创业者关系的主导理论框架是代理理论。Jensen&Meckling(1976)提出,在一个创业企业中,由于个人,资金的约束,创业者为了持续创造价值,会选择对外销售股票,此时的创业者有动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新的所有者的利益。而外部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四种风险,包括投资前创业者的逆向选择、投资后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投资后被创业者“敲竹杠”、风险投资者与创业者再投资后的冲突等,从而在企业内部产生代理成本。公司治理充当制约的角色,当外部投资者意识到代理风险增加时,他们倾向于强化这些代理机制,恰当的监督及激励机制可以减少
12、代理成本。在最初的代理模型中,外部股东对构建投资机会本身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投资机会是给定的,外部股东的作用局限于提供金融资本和帮助承担剩余风险,同时通过保证信息流的透明化来控制他们的投资用在不偏离其投资目的的领域。在这样的模型中,外部股东的治理行为局限在监督和合同的执行。代理理论关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利益冲突导致,的成本控制,投资者通过实施适当的监督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激励将创业者与外部股东的利益连接起来,进而提升企业价值。但是,Jensen(1993)提出,创业者与投资者关系中代理理论分析框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它对创造价值的机会来源及识别的模糊假设。代理理论认为,战略机遇的来源和识别是外生的
13、,要想实现价值最大化,外部投资者必须激励创业者尽可能多地获取关于好项目的信息。但是,战略管理方面的研究很早就认识到制定一个有竞争力的战略不仅需要信息,决策者的认知和难以模仿的能力同样重要。已有研究显示,企业家独特的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可能导致其发现不同于常人理念的商业机会,并影响其决策制定过程;Hambrick&Mason(1984)的高阶理论也将公司战略和业绩看作决策者认知基础的反映,任何关于价值创造的信息的解释依赖于决策者接收到相关信息时的思维模式和知识结构,创业者的特定思维模式和知识结构对企业的战略制定及最终的业绩有很大的影响。但企业家也许缺乏必要的管理能力来开拓已经察觉的商业机会,并维
14、持高水平的增长。战略形成过程的认知特征说明,市场机会不是独立存在于特定环境下的,也不是单单依赖于控制利益冲突的能力,而是与发现者密切相关,是在个人和组织的互动与学习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外部投资者的进入对新创企业战略机会的识别、获取和开发的过程有重要影响。即使外部环境信息对决策团队成员来说是对称分布的,如果创业者与外部投资者对价值创造机遇的认知不一致,投资者的监督和激励等措施并不一定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并支持其增长。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不是简单的投资关系,而是一种要通过相互学习来实现价值创造的社会关系。正如Conner&Prahalad(1996)所说的那样:“真实的人事实上可能会在未来进行的业务活动
15、中存在分歧,分歧通常来源于在意见不一致情况下不能完全传递给别人的个人知识。”他们在判断哪个是最优战略方面存在冲突,因而对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关系的理解应该基于认知的不对称,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不对称。这种认知的不对称可能导致创业者和特定外部股东之间相互误解,进而引起冲突。对新创企业而言,外部投资者的引进不仅导致所有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且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与创业者间的认知差异成为影响企业持续成长的重要因素。强调认知差异和代理冲突,具有根本上的不同是很重要的。事实上,代理冲突总是会降低价值,只要监督和激励的边际成本低于剩余损失的边际减少,剩余损失的最小化就会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而认知差异却不是这样,其可能会
16、起到价值提升的作用,因为它开辟了新的战略选择视角,并且使得持续的学习和创新过程得以维持。认知差异不是根植于相互间不一致的利益,无法通过传统的代理理论所提出的单纯的利益联合方法加以解决。真正的解决方案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初始技能和知识,以及他们学习的意愿和能力。代理理论聚焦于代理矛盾的解决而不是认知冲突的影响,外部投资者主要通过积极的监督和合约条款的设计等治理机制减少代理风险,增强对企业的控制,限制负面风险和激励创业者创造价值。外部投资者的认知特征不同于创业者,这不仅带来了认知成本,也可能为企业带来新的视角和宝贵经验,进而产生认知价值,具体作用取决于他们认知特征与创业者的匹配程度。如果一个特定的投
17、资者与创业者间的认知差异很大,严重误解会导致双方关系遭受巨大破坏,而客观信息的缺乏不再是关系破坏的主要原因。具有创业背景的天使投资者与创业者在认知过程和知识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这种相似性也是不完全的,虽然有很多共同点,他们仍然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知识基础。真正的解决方案取决于创业者和外部投资者间的团队进程、关系互动及行为整合的意愿和能力。陈闯等(2010)对风险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信任影响因素的不对称性进行的跨案例研究表明,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力量的不对等、风险的不对等及不同角色定位等关系特征对双方合作过程会产生重要影响。在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关系中,信任不仅能够降低交易费用,而且可以通过促进互补
18、资源融合,提高团队士气来为企业创造价值。对天使投资者投资过程的研究发现,他们更多依赖自己的判断和可信来源的信息,而不是广泛的尽职调查。天使投资者通常在投资以后与创业者建立信任和积极的关系互动,他们认为可以通过事后参与实现积极的结果。天使投资者通过积极深度参与和与创业者的密切互动,能以相对较低的认知成本分享他们的创业经验,提供指导并填补现有决策团队能力上的不足。天使投资者与创业者间的互动通过学习可以产生高的认知价值,创业者能从天使投资者以往的创业经验中获得更多的益处。然而,如果新创企业与天使投资者距离很远,与创业者保持密切的互动可能产生非常高的成本。相对而言,因为风险投资者与创业者间知识基础、经
19、验、认知过程不同,在新创企业成长的早期阶段,风险投资者与创业者间认知的差距可能大于天使投资者与创业者间的差距。在决定投资前的阶段认知差异可能很明显,风险投资者与创业者间的认知成本很高。但风险投资者也能看到合伙投资的主要优势:一是天使投资者在投资后的积极参与;二是其能够填补创业团队可能存在的能力不足。当风险投资者和天使投资者共同投资一家新创企业时,基于两者异质性的认知资源,他们发挥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天使投资者可以在资金募集阶段充当有用的角色,在付出较低的认知成本的条件下,帮助创业者向潜在的风险投资者解释企业项目的内在价值。而风险投资者的认知特征和对业绩的增强作用在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后期阶段体现出来
20、,可以促进企业在推动职能专业化方面的努力。五、 声誉与决策质量对一个组织而言,战略决策将产生重大影响,并对组织提出相应的资源需求。所以,组织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战略决策制定的质量和决策的实施情况。“决策质量”是指一个决策对达成组织目标的贡献,能否积极实施决策又依赖于决策制定小组对执行决策的承诺。“决策承诺”是指决策小组成员接受并同意战略决策的实施,本篇主要指管理者的决策承诺。决策质量和决策承诺共同反映决策制定的质量。公司治理与战略决策密切相关,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高层管理者都有一套决策规则,并根据此规则进行战略选择。公司治理关注的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机制如何影响管理者制定决策,因为管理者制
21、定的决策不一定总能产生所有者所期望的结果。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管理者可能为了自己的目标制定决策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所有者的缺位可能导致这种现象更加严重,所以如何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从而提高公司的决策质量,仍然是中国企业公司治理研究的重点。目前,国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基本聚焦于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企业绩效的直接关系。例如,杜莹等(2002)研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研究结论是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呈倒U曲线关系;浦自立等(2004)分析了董事会领导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和公司绩效负相关
22、。上述这些研究,一方面对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但同时也说明了中国企业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经常处于“失灵”状态。如何弥补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的不足,实际上已经吸引了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战略管理的相关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成为战略管理研究的主流,以关系契约理论为基础,关注社会交往的相关因素,如声誉、信任等对企业战略决策的影响逐渐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焦点。代理理论认为,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目标分歧使得管理者可能制定有损于股东价值的决策,这些决策最终将影响公司的资源配置、现金流分布和公司价值。在股权分散的大公司中,管理者和股东在风险承担上存在不一致性,管
23、理者可能比所有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因为此时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降低自己的风险,而管理者的人力资本都专用性地投资在一个公司,转移成本很高。如果没有一个积极有效的监督系统,管理者很容易将公司的资源配置在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上,以降低自己的风险暴露水平。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决定和控制一个组织的战略方向和业绩表现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董事会对管理者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主要是将管理者的报酬和企业的业绩联系在一起,但美国大公司的丑闻、许多公司低迷的业绩和高层管理者的高报酬之间的强烈对比,引起了人们对高层管理者激励机制的思考(希特等,2005)。在中国,企业双重代理问题普遍存在,在董事会监督和激励机制经常
24、失灵的情况下,引入更多的外部社会因素加强对管理者行为的约束是必然的选择。经济学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声誉的价值,认为经营者追求良好的声誉是为了长期利益的最大化,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奔的结果。因为市场信息不完全,声誉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并且以信任为前提,而信任需要通过多次的交往才能发生,声誉也就是由在这种长期交往过程中表现出的彼此诚信所决定的。没有长期化行为,也就没有经营者的职业声誉。而企业声誉是顾客对企业是有能力企业的事先预期,有能力企业通过选择高的努力程度来将自己区别于低能企业。本书认为,这种对企业声誉的分析逻辑也完全适用于属于个人声誉的管理者声誉。管理者的声誉是外界(特别是股东)对管理者
25、是有能力的事先预期,有能力的管理者通过选择高水平的努力将自己区别于低能的管理者。所以,管理者在关注自己在人才市场的声誉的同时,实际上也在通过努力提高所在企业的战略决策质量来提高财务业绩。承诺在心理学中被定义为“一种个人对与其有联系的组织的态度或定位”,交易理论认为,承诺是与某种行为相联系的一种语言形式。休谟对承诺作过这样的经典论述:“为了区别那两种计较利害的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人们就给前者发明了某种语言形式,借以束缚自己去实践任何某种行为。”这种语言形式就构成了我们所谓的承诺,在作出承诺时,除了“说出”或者“书面写出”这种行为之外,所承诺的行为都是将来时的行为(周祯祥,1994)。企业管理者对
26、战略决策的承诺,意味着管理者同意已经制定的战略决策,并将为战略决策的实施尽最大努力。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企业战略决策的承诺非常重要,因为高层管理者是企业的主要决策者和决策实施者,决策者所制定的决策的质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会影响企业最终的业绩表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世界里,管理者的决策权是股东授予的,为了降低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股东通过董事会对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约束,目的不仅是要提高决策的质量,也要提高已经制定的决策的实施效果。在董事会监督机制失灵或不利的情况下,寻求外部社会因素,如声誉机制对管理者承诺的补充约束,是一种非常必要的选择。Holmstrom(1982)考察了经营者对声誉的关注
27、是如何影响经营者行为的,研究结果表明,声誉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能够使经营者努力工作。法马的研究表明,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营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的合同,经营者也会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善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Holmstrom的代理人市场声誉机制说明,市场上的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因为代理人现期的努力通过对产出的影响,改进了市场对代理人经营管理能力的判断。六、 不完全契约与权力配置契约理论的发展和演化是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之一,契约理论把企业定义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把企业与市场分别看成是不同性质的契约: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
28、备的契约,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公司治理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管理学者主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企业问题。Jensen等人把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要求代理人提供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服务。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可能的利益冲突,代理人可能表现出道德风险,而不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委托人要让代理人努力工作,就必须通过契约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激励。所以,代理理论分析企业问题,是聚焦于委托人如何选择或设计最优契约来克服代理问题。但代理理论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因素:缔结契约的过程是有成本的,契约条款规定得越周密,规范契约条款的成本就越高。契约能够自我实施的范围就
29、越大,契约的事后执行成本就越低。因此,当事人必须进行权衡以签订一份最佳契约。Hart等人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特别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使得契约是不完全的,即契约双方不可能在初始设立契约时就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的规定。交易成本经济学将缔约成本、不完全契约与专用性投资引入企业制度分析,强调不完全契约对企业运作带来的影响。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设计出能够节约交易成本的企业制度与治理结构。但是Tirole等人认为,契约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要对预期的“支付或然情况”
30、做出某种规定,只要当事人设计出能够自我实施的契约方案,那么第三方的不可证实性就不是特别重要了。Hart等人认为,在契约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组织所有权力安排的基础,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者将拥有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权。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在于最佳的财产权结构安排应该是什么?Hart等人相信,设计最佳的所有权安排是实现企业目标一总盈余最大化过程中最重要的财产权结构安排,并且认为“在均衡状态,产生最高社会盈余的所有权结构将被选择”。契约的不完全性是说契约双方签订的契约在事前是不完全的,但在事后是完全的。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契约方可以提高其事后讨价还价的地位,同时也能激励与其进行交易的另一方,
31、为从交易中获益而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因此,应该将资产所有权授予拥有最重要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一方,或者拥有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本的一方。但是,Aghion&Bolton(1992)回到了传统的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否定了“股东单边治理是最优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他们认为,企业最有治理结构的安排取决于代理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关系。如果企业家的私人收益与总收益之间是简单正相关关系,那么企业家单边控制最有利于企业的剩余价值创造,进而可以实现最优效率;否则,控制权的相机配置才是最重要的。七、 管理者心理契约的特点心理契约是由人们所持有的,对与交易另一方所达成的交换协议的本质信念所构成的,是典型的隐
32、性契约。这种契约并不需要相互的认同,只是存在于交易双方的心目中。Davis(1997)基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观点,认为高层管理者的心理契约对其行为有重要的影响。管理者会基于心理契约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预期,进而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尤其是在战略决策制定过程中,管理者的行为选择对最后决策质量的影响至关重要。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逻辑,交易双方之所以能够结成各种关系,都是为了各自索取有价值的东西。而心理契约是一系列与人的义务和权利有关的互惠期望的集合,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并能够守约的重要影响因素。例如,雇佣就是一个心理契约,雇员(管理者或员工)在知道雇主(股东)会实现他们的期望的前提之下履行其责任。麦
33、克尼尔(1985)将管理者与组织之间的契约划分为以经济交换为基础的交易契约和以社会情感交换为基础的关系契约两种类型。交易型契约有具体的期限,而且可以观察到结果,同时不受个人情感影响。关系型契约有明显主观性,它涉及较长时间和更高水平的个人承诺。双方行为选择都会受到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交易型契约主要集中于交换物品,或者一种商品或服务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直接交换,而关系型契约则倾向于一般化的互惠原则。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具有典型的关系型契约属性。高层管理者要负责确定组织目标和战略规划,这需要高层管理者对企业忠诚和有归属感。高层管理者要有解决复杂环境带来的各种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要他们具有复杂特殊
34、的知识。而这种特殊的知识是高层管理者通过专用性投资获得的,这就使得高层管理者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互惠互利的依赖关系,而高层管理者和公司双方都愿意维持这种关系,这些都是关系型契约的特征。由于高层管理者工作性质的复杂性,基于代理理论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高层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高层管理者的心理契约作为关系型契约,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许多公司都将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与企业的业绩挂钩,这恰恰说明了企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信任的缺乏。当管理者发现公司并不信任他们的工作时,那些原本会真诚地为公司工作的高层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会被降低。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使高层管理者拥有更多的企业经营信息。他们可能利用
35、信息不对称,对公司的正常运转设置障碍。所以当契约违背发生在高层管理者身上时,会给公司造成一些特殊的问题。时间也是影响高层管理者关系型契约的重要因素。管理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股东)不断地重复互动,必然会把对社会情感的考虑引入契约执行中来,从而带来相互信任度的提高和对其他方利益的关注。相关研究发现,高层管理者在公司中任职的时间越长,就会更加关注那些社会情感因素,契约的关系性特征就会越强。从心理契约的角度来看,高层管理者作为复杂的社会人,对其进行激励约束时,在现有的主流公司治理机制中,和经济因素相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不全面的。与公平、期望等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心理契约对高层管理者的行为会产生重
36、要影响,应该将代理理论与社会理论整合在一起,构建对高层管理者的全面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八、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蒋xx3、注册资本:96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0-9-227、营业期限:2010-9-2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5845.304676.244383.98负债总额2296.221836.981722.16股东权益合计354
37、9.082839.262661.81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20610.1216488.1015457.59营业利润4401.673521.343301.25利润总额3893.443114.752920.08净利润2920.082277.662102.4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20.082277.662102.46九、 法人治理(一)股东权利及义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为单位的,股东单位内部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决策有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
38、以股东单位决策程序取代公司的决策程序,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确定决策程序。股东单位可自行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其代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参与公司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与决策。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
39、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但相关信息及资料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情况除外。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40、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4、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6、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41、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系统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对于
42、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
43、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9、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10、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
44、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11、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
45、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46、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
47、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48、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比例的,在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