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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贸易术语及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及答案1.我某出口公司及外商按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 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
2、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3. 我方以贸易术语及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请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 某进出口公司以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
3、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请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合同,为什么?5.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伦敦。请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6. 我国某外贸公司及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
4、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7. 有一份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A公司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8. 我某公司以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
5、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9. 2003年,美国某出口商及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
6、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10. 我某公司按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11. 我某公司以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12. 甲公司以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
7、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13. 我国某公司及外商签订一批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一级小麦100公吨,按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遇到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
8、否该赔偿?14. 我方以 贸易术语及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15. 某出口公司按 向英国进口商出口1700公吨核桃仁。核桃仁是欧洲圣诞节的畅销商品,英国要求我方保证核桃仁在圣诞节前两个星期送达,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2日运抵目的港,若迟于12月2日到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
9、10月上旬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苏伊士运河被封锁,只能绕道好望角。船到好望角时,主机出故障,只好请拖轮拖至港,比规定的时间晚了几个小时,结果被英商拒收,只得就地抛售,总共损失了70多万美元。16. 我某公司以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由于当天工作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通知。过了一天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答:由上例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这个案例涉及术语,根据术语
10、,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17. 有一份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
11、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参考答案:1.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2.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
12、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应及时及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3.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4.答: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合同。因为:(1)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
13、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合同。5. 答: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
14、格改为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还是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6. 答: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术语的性质,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及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变成了。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
15、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7. 答:A公司不承担责任。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之前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卖方不保证到货。所以航行途中车辆被冲入海中的责任由B公司自己承担。8. 答:(1)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按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9. 答: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
16、是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所以没有
17、形成一般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10. 答: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11. 答: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2. 答: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在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及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
18、,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13. 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按照条件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限,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不须对损失赔偿,而是由买方自己承担。14.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理由:按条件成交时,卖方有义务“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定有出入时,应以信用证规定为准,或要求改证。15. 答:合同的卖方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卖方只能保证装船时间。因此,在合同中规定到货时间是及的
19、含义相悖的。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合同。因为:(1)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
20、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合同。我方应注意到这种订法是不合理的,甚至会使合同被认为无效。如果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就应改用D组价格术语,如、等。16. 答:由上例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这个案例涉及术语,根据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
21、装船通知,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17. 答:由上例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其次,此案例涉及术语,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合同是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最后,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