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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 有 住 宅 电 梯 增 设 项 目 协 议 书根 据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本 梯 间 全 体 业 主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就 本 梯 间 加 装 电 梯 项 目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1、 本 梯 间 的 业 主 一 致 同 意 在 省 市 县( 市 、 区 ) 楼 ( 栋 ) 单 元 ( 以 下 简 称 本梯 间 ) 加 装 载 客 电 梯 壹 部 , 根 据 现 场 勘 察 , 入 户 楼 梯 为 左 上 行 /右 上 行 /Z字 形 , 转
2、 角 休 息 平 台 为 平 面 /弧 面 结 构 ; 针 对 本 项 目 现 场 的 特 殊 情 况 , 设 计 出( 三 项 选 填 :以 楼 梯 间 作 为 通 道 、 以 阳 台 作 为 通 道 、 以 业 主 房 间 内 墙 拆 除 作 为 通道 ) 占 地 面 积 为 ( 电 梯 平 面 尺 寸 ) 载 重 为 KG 乘 坐 人 的 电 梯 通 过 方 式 与 本 楼 相 连 ;2、 加 装 电 梯 之 后 不 会 对 原 有 楼 梯 间 的 格 局 、 结 构 安 全 不 产 生 任 何 影 响 。3、 业 主 民 主 推 选 出 、 、 、 、 等 共 人 为 本 梯 间 加
3、装 电 梯 管 理 小 组 成 员 , 其 中 为 加 装 电 梯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同 时 也 是 本 次 电 梯 加 装 项 目 在 设 计 、 申 请 以 及 对规 划 局 、 电 力 局 、 物 业 管 理 、 维 保 服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事 务 的 业 主 代 表 。4、 参 与 加 装 电 梯 的 全 体 业 主 民 主 推 选 出 先 生 /女 士 , 负 责 财 务 管 理工 作 , 负 责 本 次 电 梯 改 造 项 目 集 资 费 、 维 保 费 、 管 理 费 、 电 梯 使 用 费 ( 即 电 费 )、 电 梯 维 修 基 金 等 相 关 资
4、金 的 收 支 管 理 并 以 其 名 义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 其 所 有 权 属参 与 加 装 电 梯 出 资 的 全 体 业 主 共 同 所 有 。 该 账 户 资 金 的 各 项 收 支 必 须 经 电 梯 管理 小 组 审 批 , 2 人 以 上 成 员 签 名 证 明 。 经 电 梯 管 理 小 组 审 核 后 , 每 半 年 公 布 一次 账 户 资 金 本 息 的 使 用 情 况 , 并 提 交 一 份 电 梯 管 理 小 组 存 档 。 先 生 /女 士 受 托 开 设 的 银 行 帐 户 信 息 :户 名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五 、 电 梯 项 目
5、 负 责 人 主 要 职 责 |1、 组 织 业 主 签 订 加 装 电 梯 项 目 书 面 协 议 书 ;2、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设 计 和 项 目 报 建 工 作 ; 3、 负 责 建 设 资 金 的 筹 措 ;4、 监 督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 并 定 期 公 布 ;5、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工 作 和 有 关 经 济 合 同 的 签 订 ; 6、 协 助 办 理 该 项 目 的 勘 测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事 务 ;7、 协 调 处 理 业 主 关 于 加 装 电 梯 的 意 见 。 六 、 选 定 电 梯 公
6、 司 : 电 梯 品 牌 : 型 号 的 乘 客 电 梯 , 核 定载 重 : KG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人 。 七 、 电 梯 项 目 的 建 设 资 金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及 管 理 费 用 按 下 列 办 法 分 摊( 一 ) 、 电 梯 建 设 资 金 费 用 初 步 预 算 为 万 , 包 含 如 下 费 用 :1、 地 勘 、 评 估 鉴 定 、 消 防 、 图 纸 规 划 设 计 等 前 期 审 批 手 续 费 用 ;2、 土 建 工 程 相 关 费 用 ( 包 含 管 线 迁 改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检 测 费 用 ) ;3、 钢 结 构 井 道 、
7、电 梯 设 备 和 安 装 相 关 费 用 ;4、 电 梯 运 行 相 关 费 用 ( 含 电 费 、 年 检 费 、 维 保 费 、 配 件 更 换 等 ) ;5、 补 助 申 请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6、 对 利 益 受 损 业 主 进 行 补 偿 费 用 ;7、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 开 支 ;( 二 ) 、 各 住 户 费 用 的 分 摊 比 例 按 以 下 办 法 执 行 , 在 完 成 电 梯 安 装 工 作 后 按 比例 多 退 少 补 : 1、 层 住 户 无 需 支 付 电 梯 建 设 费 , 如 使 用 电 梯 需 支 付 电 梯 使用 电 费 及 维 护 费
8、用 ; 2、 层 及 层 以 上 住 户 按 如 下 ( 表 1, 表 2) 分 摊 原 则 支 付 电梯 建 设 费 ;3、 费 用 的 分 摊 方 法 按 楼 层 系 数 法 进 行 计 算 ;3.1、 楼 层 系 数 计 算 方 法 :A、 分 摊 基 数 =总 集 资 费 /参 加 户 分 摊 系 数 之 和 ;B、 该 层 分 摊 系 数 之 和 =该 层 参 加 户 数 该 层 分 摊 系 数 ; C、 层 每 户 集 资 费 =分 摊 基 数 该 层 分 摊 系 数 ;分 摊 系 数 : 采 取 中 间 层 为 标 准 层 , 取 分 摊 系 数 为 1, 每 高 一 层 递 增
9、|10%, 每 低 一 层 递 减 10%的 办 法 。 例 如 : 数 层 数 为 7 层 , 12 层 无 需 支 付 电梯 建 设 费 , 37 层 分 摊 费 用 , 取 5 楼 为 中 间 层 , 则 分 摊 系 数 分 别 为 :0.8、 0.9、 1、 1.1、 1.2。楼 层 分 摊 系 数 表 ( 表 1)楼 层 1 2 3 4 5 6 7楼 层 系 数 0 0 0.8 0.9 1 1.1 1.23.2、 加 装 电 梯 集 资 费 用 分 摊本 梯 间 电 梯 加 装 总 集 资 费 为 万 元 , 共 户 参 加 。 参 加 户 分 摊 系 数之 和 为 , 按 上 述
10、公 式 计 算 出 分 摊 基 数 为 元 。费 用 分 摊 表 ( 表 2)楼层该 层 参加 户 数分 摊 基 数该 层 分摊 系 数该 层 系 数 之和该 层 每 户 集 资 额该 层 集 资 费 之和总 集 资 费 = / = = = 45 6 7 8 9 10 合计 ( 三 ) 、 加 装 电 梯 完 成 之 后 日 常 运 行 费 用 的 分 摊 办 法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考 虑 到 日 常 电 梯 运 行 的 相 关 费 用 维 保 费 、 管 理 费 、 电 梯 使用 费 ( 即 电 费 ) 、 电 梯 维 修 费 等 相 关 电 梯 费 用 , 参 与 加 装 电 梯
11、 的 全 体 业 主 进行 费 用 分 摊 , 分 摊 方 式 同 上 楼 层 分 摊 系 数 表 ( 表 1) 与 费 用 分 摊 表 ( 表2) 进 行 分 摊 ;8、 建 成 后 电 梯 属 全 体 出 资 建 设 人 的 共 有 资 产 , 住 户 们 合 理 使 用 , 共 同 爱 护 。|9、 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后 , 除 日 常 运 行 电 费 的 分 摊 办 法 外 , 其 他 凡 涉 及 本 梯 使 用 电 梯住 户 的 物 业 管 理 及 电 梯 改 造 、 维 修 、 维 护 和 使 用 等 事 宜 , 参 照 小 区 内 电 梯 住 宅管 理 的 统 一 办 法
12、执 行 。 10、 电 梯 加 装 IC 卡 管 理 系 统 、 智 慧 电 梯 物 联 网 系 统 , 这 样 既 可 防 止 闲 杂 人 员使 用 电 梯 , 可 更 节 省 电 费 并 实 现 安 全 乘 梯 功 能 。 11、 不 尽 事 宜 由 本 梯 业 主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解 决 。12、 其 他 约 定 : 1、 如 暂 不 参 加 加 装 电 梯 的 住 户 今 后 需 要 使 用 电 梯 , 按 原 电 梯 初 装 分 摊 费 用150%补 交 , 并 按 分 摊 原 则 补 回 其 他 住 户 。 2、 电 梯 建 设 费 用 先 收 取 电 梯 井 道
13、设 计 和 规 划 审 批 费 用 , 同 意 出 资 的 住 户 每户 先 收 取 元 , 电 梯 报 建 成 功 后 再 收 取 建 设 费 用 , 费 用 以 实 际 支 出 为 准 ,多 退 少 补 。13、 本 协 议 一 式 份 , 每 梯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执 壹 份 原 件 , 业 委 会 备 案 原件 壹 份 ,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 备 案 原 件 贰 份 。 本 协 议 书 复 印至 每 位 业 主 壹 份 。 14、 本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签 约 日 期 年 月 日 。 15、 本 梯 间 业 主 或 其 签 约 代 表 人 签 名 : |房号 房屋产权人 意见(是否同意)签字按手印(户主)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01102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