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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 3 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
2、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 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 CIF 合同的性质。 根据2000 年通则 ,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 FOB 货价(1+10 )投保平安险。 在 CIF
3、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 11 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 50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 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
4、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 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 3000 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 1000 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 3 天才发传真通知
5、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5我某公司向日本 A 客商出口一批货物, A 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
6、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 B 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 B 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 B 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 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
7、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赔偿?说明理由。 分析: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
8、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
9、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7我国 BC 公司向美国 JR 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 年 3 月 8 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 30000 件,FOB 大连每件 35 美元,5 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 日内复到有效。 ” 3 月 10 日 JR 公司来电:“接受你 8 日来电,CFR 纽约每件 37 美元。 ” 3 月 12 日 BC 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 CIF 纽约每件 45 美元,请确认。 ” 3 月 14 日 JR 公
10、司来电:“你 12 日来电抱歉,只接受 CIF 每件 40 美元,请速复。 ” 3 月 16 日 JR 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 CIF 纽约每件 45 美元。 ” 3 月 18 日 BC 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 3 月 28 日 BC 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 30000 件, CIF 纽约每件 50 美元,6 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 日复到有效。 ” 3 月 30 日 JR 公司来电:“接受你 28 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 4 月 1 日 BC 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 4 月 3 日 JR 公司来电:“接受在中
11、国仲裁。 ” 4 月 5 日 BC 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 4 月 15 日到有效 ” 4 月 7 日 JR 公司来电:“你 5 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 月 10 日 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 月 16 日 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 月 18 日 BC 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 月 3 日 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哪些是接受? 分析如下: ( 1)3 月 10 日 JR 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
12、“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 (2)3 月 16 日 JR 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 JR 公司 3 月 14 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 (3)3 月 18 日 BC 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 JR 公司 3 月 14 日已经拒绝 BC 公司 3月 12 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 JR 公司 3 月 16 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 月 3 日 JR JR 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 BC 公司 4 月 1 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3 月 8 日去电,3 月 10 日来电,3 月 12 日去电,3
13、月 14 日来电,3月 16 日来电,3 月 28 日去电,3 月 30 日来电,4 月 1 日去电,4 月 5 日去电。 形成有效接受的有:4 月 3 日来电,4 月 7 日来电。 8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 6 月 25 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 7 月 20 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 月 30 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 20,我公司于 7 月 2 日回电拒绝。对方 7 月 12 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 6 月 25 日发盘。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
14、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 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 7 月 12 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 7 月 20 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 7 月 12 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 6 月 30 日传真要求
15、我方降价 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其 6 月 30 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 7 月 12 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9某年 10 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要求。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 14 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
16、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问: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分析: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 10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 伦敦,每公斤 30 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
17、 11 月 5 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 CIF 术语的性质,CIF 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 CIF 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 CIF 变成了 DES。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11某年 6 月,南京某进出口
18、公司按 CIF 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合同(注:合同由进口方制作) ,总金额为 27.3 万美元,其中 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 (合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为货到收货人仓库 90 天为止) 。南京公司于 9 月 5日收到进口方开来即期信用证 24.6 万美元,在交货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10 月底南京公司将全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然后用汽车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 次年 1 月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
19、库内有部分丢失,损失价值 18.3 万美元,于是买方持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为“仓到仓”和“水面责任” ,此案保险标的物已经安全如数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所以拒赔。 2 月底,以色列进口方来电通知南京公司: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 90 天,而贵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到达我方仓库后 22 天发生部分丢失,属于你方漏保而造成 18.3 万元损失。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尚未汇付的 27.3 万美元货款中扣除,其余 9 万美元现在汇付你公司。你认为南京公司应否赔偿?为
20、什么?南京公司应该在个案中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此案中,由于是买方制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 90 天。此条款没有引起南京公司重视,南京公司只是按通常做法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属于违约。因此,造成损失应该由南京公司承担。 如果南京公司回签此合同时能仔细审查并发现此条款,完全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不同意,要求买方删除此条款;二是同意此条款,但在履约时,要依约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损失。另外,南京公司默然接受扣款的方式弥补其损失,很简单结案也不妥,因为买方只凭简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和其他单据来作为扣款凭证,案情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凿?南京公司应该请求我驻外
21、机构配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或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公证机构、法律机构调查并出具合法证明,来确定案件真伪,绝不能简单从事。因为本案中不能排除买方有意制造假案以欺骗我方的情况。 12.我外贸公司向美国达力公司出口冷冻牛肉 60 公吨,每公吨 CIF 价 3000 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 10。达力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数量 60 约公吨,总金额 180000美元。我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 62 公吨,缮制货物发票表明:数量 62 公吨,总金额 186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到了银行拒付。试问是否有权拒付?说明理由。 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此案例涉
22、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 180000 美元,其实就是规定为 60 公吨。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
23、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13我某公司向国外 A 商出口货物一批, A 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 B 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 B 银行议付,收妥贷款。但B 银行向开证行所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 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贷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 A 商直接索取贷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
24、,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本案例中,在我国境内的外资 B 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保兑行,通知行由于对开证行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破产其责任由通知行承担;B 银行又担当保兑行,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应该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我国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经议付的货款,也不应该直接向 A 商索取货款 |14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工程, 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
25、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分析:这是单方面修改合同问题有关国际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只要合同成立条件符合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和变更合同内容显然业主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是违法的至于如何索赔,原则上只要对方修改合同内容部分并且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部分都应该提出索赔,索赔金额由直接经济损失及利息、支付费用和预期利润四个部分构成。 本案例:业主增加工程量和减少工程量都属于违约行为,并且造成了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所以第二种意见
26、正确。 15、我某公司按每公吨 242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 200 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 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 50000 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回答:美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款项的支付要按照合同执行,卖方可以要求修改合同中的有关价格条款,然后再修改信用证款项。如果达不成修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协议,也只能按照合同去执行。 1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 15 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 2500 美元FOB 湛江,装运期为 10 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 10 月 1
27、6 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 10月 17 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回答:不妥之处在于贸易术语选择不当,其实 FOB 术语采用的是“船到仓”保险的起讫期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另外也可选用 FCA 或 CPT、CIP 贸易术语,这样以来风险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 17、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
28、销售,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回答: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关于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以及索赔时间等内容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一般来说,纺织品的检验是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其实买方收货就是等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只能说明买方丧失了索赔权,我方可以不予理睬。当然为了今后继续贸易合作,也可以予以补救。 18、某货轮船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大火被扑灭。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目的港这次损失共有:(1)1000 箱货物被烧毁;(2)600 箱货物被浇湿;(
29、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员工资。试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应付全部责任? 分析:共同海损:(2) (4) (5) 单独海损:(1) (3) 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 19、货轮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开倒车,强行起浮。货船轮机受损并划破船底,海水渗入船舱,船货部分受损。在就近港口修理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共占用就一周时间,增加了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开支。船舶修复后装上暂时卸载的货物重新启航。启航欧不久,A 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一部分儿童玩具被烧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浸湿。试分析:哪
30、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应投保何种险别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分析:属于共同海损的是:修理费用、装卸费用、船员工资等开支;被浸湿的部分儿童玩具及全部茶叶。 属于单独海损的是:被烧毁的儿童玩具。 只要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20、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 400 公吨。其中 A 级 120 公吨,B 级 120公吨,C 级 160 公吨。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 5%的机动。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 420 公吨,其中,A 级 126.2 公吨,B 级 126 公吨,C 级 167.8 公吨。银行拒绝仪付。试分析拒付的原因。 答题要点: (1)信用证要
31、求单证严格相符; (2)分别计算允许有 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则 A 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 114 公吨,126 公吨) ,C 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52 公吨,168 公吨) 。 (3)由题可知,卖方交货时,A 级多交 0.2 公吨,C 级少交 0.2 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1、我公司对外出口 1000 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第 195 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 (5 分)信用证是严
32、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3 分)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7 分) 22、有一份 CFR 合同,A 公司出口卡车 500 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 500 辆中有 40 辆是卖给某国的 B 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 50 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 A 公司宣布出售给 B 公司的 40 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A 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 B 公司认为,A 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分析:公司不承担责任。
33、(6 分) 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之前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7 分)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卖方不保证到货。所以航行途中车辆被冲入海中的责任由公司自己承担。 (7 分) 23、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
34、合同的无理要求。.3 分 (2)按 FOB 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5 分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2 分 24、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 500 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 30%;原装在该舱内的 500 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
35、的 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 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分析: (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2 分 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3 分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2 分 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 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3 分 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3 分 25、我公司对外出口 1000 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
36、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第 195 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银行有权拒付。 (5 分)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3 分)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7 分) 2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
37、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500 箱货物被火烧毁;800 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属共同海损,、属单独海损。.5 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
38、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 分 2003 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 CFR 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 2000 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 5000 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 2000 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 2500 公吨,其余 2500 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 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合同 CFR 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 2000 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 2000 公吨的小麦。双方
39、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 CFR 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 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 5000 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 2000 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即货物未特定化) ,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扔不发生转移,在运
40、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划拨) ,所以没有形成一般 CFR 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 CFR 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 8 我某公司按 CIP 条件进口 10 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 CIP 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
41、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 9 我某公司以 CPT 条件出口一批服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 CPT 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 10 |甲公司以 FAS 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 500 辆。这 500 辆中有 40 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 50 辆卡车被冲入大海,事后,
42、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 40 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问: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在 FAS 贸易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装船时货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 1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0 年 2 月
43、向日本出口 30 吨干草膏,每吨 40 箱共 1200 箱,每吨 1800 美元,FOB 新港,共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 2 月 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 箱干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 15 天。 评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 FOB、CFR 和
44、CIF 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 FCA 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 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以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
45、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到,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足见学习和掌握INCOTERMS2000 ,特点是学会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 FCA、CPT 、CIP 等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 17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批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一级小麦 100 公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遇到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
46、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该赔偿? 评析: 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按照 FOB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限,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不须对损失赔偿,而是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 18 我某公司以 CIF 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 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
47、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 案例 19 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与 B 国的 H 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 4 月 15 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 4 月 8 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 4 月 8 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评析: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理由
48、:按 CFR 条件成交时,卖方有义务“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定有出入时,应以信用证规定为准,或要求改证。 二、单据篇 案例 3: 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案情分析 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 公司有无向 A 公司索赔的权利 CIF 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 B 公司在不知道 A 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
49、并不等于说 B 公司就此失去了向 A 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 B 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 A 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 B 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 A 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 A 公司索赔的权利。 2如何取得 A 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的 B 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 B 公司向 A 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 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 B 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 公司给予 B 公司 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