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机司机培训教案(共3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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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培训教案掘进机司机(及维修工)培训篇2021年2月23日掘进机司机(维修工)培训教案教学目标:了解机电设备安全知识教学重点:安全知识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教学过程:新课传授矿井供电及安全第1节 采区供电一、采区供电安全(一)采区作业环境对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1)采区容易冒顶和片帮事故,所以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很容易受到这些外力碰砸挤压。(2)采区的空气中含有瓦斯机煤尘,在其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如遇到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电弧,电火花和局部高温就会燃烧或爆炸。(3)井下空气比较潮湿,而且机电峒室和巷道常有滴水及淋水,使电气设备和电缆容易受潮,

2、而出现漏电现象,电气设备的绝缘材料应具良好防潮性。(4)采区电气设备移动频繁,电缆在拆迁时,也易受弯曲,折损等机械伤害。(5)井下峒室,巷道,采掘工作面的空间狭小,电气设备的体积应受到一定限制。(6)采区有些机电峒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使电气设备的散热条件较差,因此需要保持设备的清洁和通风良好。(7)采煤,掘进和开拓巷道都需要使用电雷管,而电气设备对地漏电流。(二)采区变电所的设置及供电安全1、采区变电所硐室结构要求及设备布置(1)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内必须设

3、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4)硐室内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可吊挂在墙壁上,高压电缆也可置于电缆钩。(5)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6)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7)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8)硐室内的绝缘用具必须齐整,完好,并做定期绝缘检验,合格后使用,(9)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10)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2、采区变电所的进线方式1)采区变电所高压双电

4、源进线方式(1)一路供电,一路带电备用(2)两回路同时供电,两进线要设分开关,正常情况分别打开。3)采区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的进线方式从安全合理供电和有利于生产出发,注意停电既要缩小停电范围,又要便于机电检修。3、采掘工作面的供电安全(1)对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供电(2)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三)煤矿电气“三大保护”含义及构成煤矿井下电气保护所指的“三大保护”: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保护接地保护的类别:(1)电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负荷)保护(2)保护接地:包括系统保护接地,局部保护接地(3)漏电保护:包括非选择性漏电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漏电闭锁(4)风电与瓦斯电闭锁(5)单相断线

5、保护(6)电压保护:包括欠电压保护,过电压保护(7)综合保护:有电动机综合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等。1、漏电保护及其作用1)漏电的基本概念井下电气设备或电缆因绝缘下降或局部绝缘损坏,使电流经绝缘损坏处流入大地或经外壳流入大地的现象。漏电故障分两种,集中电漏电和分散漏电2)漏电的原因(1)由于管理不严,电缆滑落被埋压或浸泡于水沟中。(2)对已经受潮或遭水淹,未经干燥处理试验投用。(3)电气设备长期过负荷运行,造成绝缘老化损伤而漏电,(4)井下人员操作时,劳动工具将电缆割伤或碰运气伤导致漏电。(5)开关检修后,残留物,工具遗留碰到相线导致漏电。(6)电缆与设备连接时,由于芯线接头不牢,不紧脱落致漏电

6、。(7)电气设备内部接线错误,在合阐送电时发生漏电。(8)敷设在井下,巷道的电缆,多年会出现绝缘老化,电阻下降漏电。3、漏电的危害当漏电电流的电火花能量达到瓦斯、煤尘最小点燃能量时,遇到瓦斯浓度达到,有可能点燃瓦斯煤尘爆炸,有可能提前引爆电雷管,有可能人身触电。4、漏电保护的作用及应满足的条件漏电保护的作用(1)防止人身触电(2)防止烧毁电气设备(3)防止引起矿井瓦斯煤尘爆炸(4)为短路保护起后备保护漏电保护应满足的条件:(1)安全性(2)可靠性(3)选择性5、过流保护及其作用1)过流故障种类,危害及原因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了它的额定值。常见过流故障有短路,过负荷和短相。(1)短路指电

7、流不流往负载,而是经过电阻很小的导体直接形成回路。短路电流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使电气设备遭到机械损坏,还会引起电网电压急剧下降影响电网中其他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短路故障产生原因:(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2)误接线,误操作(3)带电搬迁电气设备(4)受机械破坏(5)线路与电气设备绝缘破坏(6)有“鸡爪子,羊尾巴”(2)过负荷指电流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实际电流超过其额定值过负荷的原因,一是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容量选择过小,二是对生产机械误操作。(3)断相指供电线路或用电设备一相线断开的状态断相必然过负荷,甚至烧电机断相的原因:熔断器有一相断,电缆和电动机开关接线分脱,电缆芯线一相断线,电动机定子绕组连

8、接不牢脱落。3)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及其作用 保护接地就是利用导体把电气设备中所有正常不应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 有了保护接地就要将带电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降低到安全值,保证人身安全,由于接地装置的分流作用,使电火花能量减小,从而避免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第2节 电气设备防爆及完好标准(一)电气设备防爆基本知识(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规定防爆型电气设备分为类和类,类为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根据不同的防爆要求可分为10种类别矿用隔爆型“d”基本要求耐爆型性和隔爆性矿用增安型“e”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矿用本质安全型“i”产生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物。对矿用防爆设备的通

9、用要求:(1)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表面可能积粉尘时为150采取可能防尘措施时为+450(2)电气设备与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爆电缆接线盒(3)不同的额定电压和绝缘材料,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不同。(4)具有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5)在外壳的明显处,均设清晰永久性凸纹标志,Ex(6)防爆电气设备经过严格鉴定,取得防爆合格证,可生产。(三)隔爆型电气设备(四)Ex-防爆电气设备总标志Exdi-防爆到电气设备防爆标志隔爆型电气设备是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过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1、隔爆原理隔爆型电气设备所以

10、能够隔爆,其原因在于它的外壳具有耐爆性和不传爆性。(1)隔爆外壳的耐爆性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时,在最大爆炸压力作用下,外壳不会变形,损坏,因而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和火焰不会直接点燃壳外的爆炸气体混合物,为此,隔爆外壳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2)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隔爆性)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是指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时产生的高温气体或火焰,通过外壳间隙向壳外喷泄过程中得到足够冷却,使之不会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是靠严格各接何面的间隙,长度粗糙度来实现的。(1)隔爆接合面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的要求(2)操作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的规定(3

11、)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轴与轴孔的规定(4)隔爆接合面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2、失爆及常见失爆现象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不传爆性就是失爆。(1)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栓不齐全。(2)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机械划伤,凹坑间隙区大等。(3)开关的联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联锁作用。二、电气设备安好标准1、紧固件(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2)同一部位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符合。(3)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外露出螺母13螺距2、接线(1)进线组连接紧固,密封良,应符合规定。(2)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

12、好,要符合规定(3)固定电气设备接线应符合规定要求。3、设备使用(1) 高、低压开关的选用符合规程的要求与被控制设备匹配。(2) 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合格”4、安全防护(1)机房和电气设备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2)机房应备防火器材(3)机房不存放汽油5、设备环境(1)机房清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工具安放好整齐。(2)电气系统图,设备表面无积尘,油垢。(3)机房通风良好6、记录、资料(1) 固定电气设备场所必须具各项记录及资料。电气系统图检查、修理记录,试验记录运输记录,交接班记录,事故记录。(2) 移动设备应有下列记录:检查、修理记录

13、,试验记录事故记录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方针1.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

14、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2.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

15、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 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 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人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人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

16、、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深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

17、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规定: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

18、做到从严执法,公证执法。 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

19、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等。三、煤

20、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于2000 年11 月7 日以国务院第296 号令颁布,自2000年12 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

21、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4.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l)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

22、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

23、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 年1 月13 日以国务院第397 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2、主要内容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安全生产许可证

24、的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

25、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颁发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

26、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特别应予说明的是: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27、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监察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28、国行政监察法 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于2007 年3 月28 日国务院第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 年6 月l 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9、 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育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3、事故等级划分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 个

30、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报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4、事故报告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

31、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谧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1)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扭告事故的责任。 (2)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

32、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3)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4)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至8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

33、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 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4、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 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60 的罚款; 发生特别

35、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 的罚款。(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

36、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于2005 年9 月3 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 条。 1、制定目的 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明确规定的摸矿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并,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37、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 万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仑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38、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 煤矿安全规程 注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

39、 煤矿安全规程 的修改是2010 年1 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 煤矿安全规程 自201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010版 煤矿安全规程 在原 煤矿安全规程 的基础上修改了14 条。本次修订集中在煤矿生产方面,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 条、第50 条、第132 条、第136 条、第137 条、第148 条、笔168 条、第176 条、第201 条、第209 条、第253 条、第273 条、第274 条、第285 条。(六)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试行

40、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作了如下规定:(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2)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授权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3)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气作业、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

41、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七) 防治

42、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于2009 年4 月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防治煤与与瓦斯突出规定 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八)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于2009 年8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12 月l 日起施行。煤矿防治水规定 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43、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煤矿防治水规定 有以下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九)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 防治规定 )自2010年9 月1 日起施行。 该 防治规定 确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

44、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 同时,这个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于2010年4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

45、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该 管理规定 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 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害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呈全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十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已由2010 年8 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 月7 日起施行。检查砚定 共5 章26 条,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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