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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标的范围有一定限制。二、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一)标的物的范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二)标的物的交付1、交付方式 A、现实交付B、观念交付: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2、标的物交付的效力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标的物交付的时间4、标的物交付的地点、标的物
2、交付的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特别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3、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
4、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四)标的物的孳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五)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1、出卖人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2、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3、出卖人应当承担质量不合约定的违约责任;4、标的物的包装;5、标的物的检验;6、标的物的验收和异议。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2、交付标的物的相关单证和资料;3、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1、买受人有履行抗辩权;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5、;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5、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四、合同解除的效力(一)买卖合同解除及于主物和从物的效力;(二)买卖合同解除及于一物和数物的效力;(三)买卖合同解除及于分批和整批的效力。五、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一)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二)凭样品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三)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一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二)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转移所有权的合同;3、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4、合同内容受国家政策的制约。二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三 双方当
6、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供电人的义务1、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三)用电人的义务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第三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4、一般为单务合同
7、,有时为双务合同。二、赠与人的责任承担二、赠与人的责任承担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赠与的撤销(一)种类1、任意撤销 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2、法定赠与 出现法定情形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8、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如下:(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四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一)概念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四息的合同。五(二)法律特征六1、主体范围广泛;七2、诺成合同;八3、双务、有偿合同;九4、除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应为要式合同,及采用书面形式;十5、标的只能是货币,而不能是非货币的其他财物
9、。二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三)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三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一)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二)借款人应按约定收取借款;(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四)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五)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息;(六)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经贷款人同意。第五节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二(一)租赁合同的
10、概念和特点三1、概念四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五2、法律特征六(1)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七(2)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八(3)合同标的只能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且是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九(4)主体范围广泛;十(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二)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6个月以上的,书面形式2、内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条款。(三)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
11、、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四)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四)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承租人的义务(1)按约定缴纳租金;(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4)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2、承租人的权利(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3)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优先购买权。(五)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
12、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视为不定期租赁;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二、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3、。2、法律特征(1)租赁标的物由出租人依承租人要求购买;(2)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7)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1)选择租赁物及其出卖人的权利;(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4)租赁期间届满享有对租赁物选择权;2、承租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14、3)承租人对租赁物选择不当的责任。(三)、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的权利(1)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2)享有对租赁物的租金收取权;(3)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4)合同终止后收回租赁物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2)保障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承续期间对租赁物的使用权;(3)不得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第六节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标的具有特定性;3、承揽
15、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5、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独立作业和转承揽的规定;2、定作材料的规定;3、定作人的协助义务;4、定作人监督的规定;5、交付工作成果的规定;6、报酬支付的规定;7、承揽人的保管义务;8、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特点1、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2、合同标的仅限于基建工程;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4、严格的程序性;5、要式合同。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形式 书面形式(二)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
16、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及后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合同法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四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后果 五 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验收六 建设工程价款的规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有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七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发包人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3、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第八节 运输合同一 运输合同概念和特征 概念: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
17、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法律特征:(1)是双务、有偿合同。(2)是诺成合同。(3)一般为标准合同。(4)以运送旅客或货物为运输对象,以运送行为为标的。二 客运合同1、客运合同概念: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费用的合同。2、旅客权利义务3、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三 货运合同1、概念:承运人将托运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2、托运人的权利义务3、承运人的权利义务4、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四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九节
18、 技术合同 略第十节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一 保管合同1、概念: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2、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2)妥善保管义务(3)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4)通知义务(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3、寄存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支付保管费义务(3)声明义务二 仓储合同1、仓储合同的概念: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3)保管人允许检查和抽样义务。(4)仓储物损坏的通知义务。(5)仓储物的返还。(6)保管人损坏赔偿责任
19、及免责规定。第十一节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一、委托合同1、概念: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3)受托人应履行报告义务。(4)受托人应履行财产交付义务。(5)受托人由要求赔偿的权利。3、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应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2)委托人由报酬给付义务。(3)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直接关系5、委托合同的终止(1)合同解除而终止(2)法定原因而终止二 行纪合同1、概述: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行纪是一种营业。(2)行纪是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营业。(3)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贸易活动的营业。(4)行纪是收受报酬的营业。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行纪人有妥善管理委托物的义务。(2)差额利益和损失的规定。(3)行纪人可以介入委托物的买卖。(4)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5)行纪人与第三人关系。(6)行纪人享受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三 居间合同1、概念: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居间人的权利义务(1)居间人负有报告义务。(2)居间人有权收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