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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1.目的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处方权的使用。2.标准2.1 对象。已在本院中心注册且已获得一般处方权的各级执业医师。2.2 要求。2.2.1 执业医师必须参加抗菌素药品临床应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取得对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2.2.2 依照中心抗菌素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根据医师级别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2.2.3 考核成绩单及医师级别经医务部确认无误后,由医务部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授权书”。2.2.4 考核完毕,中心所有医师抗菌药物权限览表留医务部备案,同时在院内网上公布。2.2.5 每年人事部职称晋升考核完毕后,医务部对医师级别进行重新确认,审核无误后更改抗菌素处方级别,重新授予“抗菌素药物处方权授权书”。2.2.6 凡违反以下规定取消其抗菌素处方权,不能开具处方。2.2.6.1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2.2.6.2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 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