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工程方案施工质量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年度度〕135号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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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816035湘建建2018135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7242 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21 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 1 年 季度质量行为标准化考

2、评表1-1施工样板验收及可视化交底记录表1-2施工样板及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记录1-3检验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标识牌1-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牌2 年 季度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3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 知书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认 定书5 年 季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 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汇总表6 年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汇总表|7 年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结 果汇总表8-1 年 月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房建工程)8-2 年 月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 汇总表(市政-道路、桥梁工程)8-3 年 月建筑

3、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 汇总表(市政-隧道工程)8-4-1 年 月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 汇总表(轨道交通-车站工程)8-4-2 年 月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 汇总表(轨道交通-区间及轨道工程)8-4-3 年 月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 汇总表(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工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8 月 3 日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21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

4、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724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

5、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 项目考评” )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

6、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 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第二章 项目考评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

7、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 ”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 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 (详见附件 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 25 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 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 1 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 1 次的频次进

8、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 监管平台” 内录入“中止施工” 管理信息。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 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 (以下简称 “优良工地 ”) 、 “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 ”(以下简称“合格工地 ”)和 “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 不合格工地” ) ,其中:(一) 项目考评得分 80 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

9、“不合格工地” :1附件 1 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 的;2项目考评得分 70 分以下的;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的;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3) 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和“ 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 合格工地 ”。项目考评等

10、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 不合格工地”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

11、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 (附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 ”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

12、核意见” 栏中签署了“ 不合格 ”意见(详附件 8-14) ,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 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对未录入“监管平台 ”,不能自动归集的 “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3、。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 省质安监总站” )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 3 名的市州和前 10 名的县市区。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 10 名或得分 90 分及以上的项目。4 “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 1%且不少于 6 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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