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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与方法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一、受理1、受理的概念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检查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 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以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2、受理的条件(1)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必须是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2)被检举、控告的纪检的监察对象必须是本级以下管辖的党员或监察对象;(3)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本级以下管辖的党员或监察对象;(4)被检举、控告的纪检对象必须具有违反党政政纪或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事实。3、受理办法(1)受理上级批办和其他部门
2、或领导移送交办的违纪问题,一般要有原始批件、原始材料或者复印件和案情摘要;(2)受理群众检举、控告的违纪问题,可采用书面或口头、电话的形式,受理口头的检举、控告可以录音,也可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者签名或押印。受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注意弄清以下情况:被反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现任职务;违纪违法的事实经过;受理材料的来源,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反映人的要求。(3)对受理的问题逐件进行登记,填写呈阅单,由受理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受理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案件的受理应归口由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办理。
3、二、初步核实1、初步核实的概念初步核实的概念,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显示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2、初步核实的任务和要求(1)初步核实的任务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违纪情况和有无造成危害,以及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态度等。案件检查人员应通过初步核实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2)初步核实的要求初查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初步核实的要求是:迅速及时。初查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活动,初查一旦确定,调查组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
4、题迅速调查取证。在尽短的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突出重点。在初查中,调查组要围绕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选择突破口。对那些能证明所反映主要问题事实真相的证据,要抓住时机,及时收集固定。细致完备。初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活动,必须细致完备。在初查中,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全部线索,要认真分析,仔细推敲,不放过任何可疑情节,性质及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等查清楚。保守秘密。所谓保守秘密,是要、要求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初步核实要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并要十分注意保秘密。3、初步核实的程序:(1)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应由承办人填写
5、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呈批表,连同反映材料呈送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查。初步核实呈批表的内容包括:线索来源,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意见,领导指示等。(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的数量,视情况确定,最低不得少与2人。(3)指定初查的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案件检查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时间、范围、程序
6、;注意事项。(4)如何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为正式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我们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不一定都很准确,有的甚至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因此,初核了解是为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过动的一个必经阶段。为了判明线索和材料真伪,了解问题的性质,确保立案准确,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前要将受理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当确定初查后,又怎样进行初查呢?分析检举、控告材料的可靠性。首先,要分析辨别检举、控告材料提供的情节、线索,看其真实的程度。其次,分析辨别检举、控告的目的、动机,看其问题的可信度。再次,分析辨别检举、控告的材料的情节、线索是否符
7、合情理,符合情理可靠性就大,否则可靠性小。通过对已有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解决查与不查的问题,主观臆断,轻率否定,可能丢掉有用的线索;轻信盲从,冒然行动,则会造成不应有的后果。明确办案思路,解决“查什么”和“怎样查”的问题。检举、控告的违纪问题的线索较多,初查时要突出重点,抓住其主要违纪问题的线索,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为推动此案向纵深发展创造条件。(5)初步核实的实施是指办案人员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由于各种违反纪律行为的情况和特点不同,初步核实的方式不尽相同。实践中常用的方式有:初步核实意见的通报。初查实施时,一般
8、情况下先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通报情况,说明意图,可适当介绍简要的案情,听取意见。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工作。当面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帐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人和事等等,调查取证应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办案人员为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主动深入到被反映人员所在单位的群众中去听取反映,了解情况。当面了解核实知情人和有关单位、人员的反映以及检举人、控告人、自述人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可以找被调查人直接核实了解。从而发现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总之,办案
9、人员要讲究方法,按照“先求立案,再求发展,先取小胜,再获大胜”的办案原则。采取“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策略,搞好初步核实。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关于XXX违纪问题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而后呈报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审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审查初步核实情况。根据初步核实了解情况,调查组要进行充分的讨论,认为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了结(信访结案);认为违纪事实已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予以立案
10、;认为违纪事实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立案(一)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二)立案的条件和要求1、立案的条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者及其问题予以立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确有违纪事实。也就是说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确实发生或存在。(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是指对确实发生或存在的违纪事实,根据
11、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衡量,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具备才能立案,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准确得掌握立案的条件,以保证准确、及时得立案。2、立案要求(1)准确及时。所谓准确,就是要正确得掌握立案的两个条件。所谓及时,就是要求立案要掌握好时机,该立即立,不超前、不拖后(2)分级立案。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规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分别立案。分级立案应注意以下三点: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大要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告处理结果。下级纪检监
12、察机关在立案调查中涉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干部,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3)手续完备。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或领导审核批准后,方为立案。三、立案的手续立案是一件十分严肃而慎重的工作,应严格履行手续,按程序办理,凡需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呈报单位、承办人、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对象自然情况、主要违纪问题、呈报单位意见、纪委监察局意见、党委意见、政府意见等。审查批准立案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会议谈论决定,有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还应报党委、政府讨论决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室或承办人因制作“立案决定书”或“立
13、案通知书”,通报同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和被立案人单位、被立案人及有关部门。被立案人单位、被立案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分别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并注明立案决定书(通知书)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凡对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内容包括:立案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立案时间、案件性质违纪问题等。四、调查、取证无证不成案,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由一系列的“证据链”构成的,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和灵魂,办案工作的过程,其实就是获取证据的过程,取证工作贯通于整个案件调查工作中的始终,办案人员始终要坚持“证据意识”。(一)调
14、查概念纪检案件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二)调查前的准备调查、取证是案件检查中最重要、最关键,也是最艰难的一步 。因此,必需周密组织,认真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副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立后,调查组组长要组织办案人员,讨论分析案情,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明确案件的调查重点、难点,选择突破口等,使办案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拟定出周密的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的内容和重点、调查
15、的方法、步骤、任务分工和大体完成的时限、注意事项等。经讨论拟定的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开始调查。在实际操作中,组织调查、获取证据一般在初查阶段就已经全面展开。(三)如何调查取证1、先讲调查什么,也就是说调查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1)案件事实: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生的原因、条件;违纪行为发展过程及情节;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现状;违纪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的简历,主要指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任工作单位及职务、工资等,还有其表现及认错态度。(3)证据材料。凡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16、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其种类有: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合、图画)。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作的陈述。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视听材料:指可以重视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案件事实的材料。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够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家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如定价、笔迹等)。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
17、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2、怎么调查。也就是说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及时收集实物证据;一是到有关单位,特别是被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查档、查帐获取物证、书证;二是做好被查人的思想工作,促其交出所持有的物证、书证(出于自愿、不能强行);三是提供检查现场收集实物证据;四是通过向群众调查收集实物证据;五是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联系,从他们那里了解、查询有关视听材料。(2)询问证人、受侵害人。证人、证言是最普通的证据来源之一,几乎任何违纪案件的调查都要以一个或几个证人、受侵害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要认真拟定好询问提纲,熟练掌握询问技巧,参
18、加谈话应有2人以上单独进行,并精心制作谈话笔录。(3)询问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的方法,要求其作出实在事求是的陈述。在找被调查人谈话时,应树立起公正无私、认真负责的自我形象。要掌握好询问时机,抓住其心理,采取不同的发问方式和“政策攻心、证据围城、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的基本策略、促使其交待错误事实。3、怎样取证。取证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效性”,基本策略是“先外后内、先易后难,迂回突破抠死证据”。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规定,取证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及时迅速;(2)方法要合乎程序;(3)要客观全面,不带任何框框,任意取舍;(4)手
19、续要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凡是抄写或复印的证据,都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是否属实,然后由保管单位加盖公章,取证人应签名,注明取证时;(5)收集书证、物证,尽量收集原件、原物,不能收集原件、原物时,应拍照,复制,但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6)收集证言,应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要用钢笔书写,所有证言都应说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笔录作完后,应将笔录交被谈话人核对,然后要其在笔录的下方逐页签名,在最后一爷顶格签上“以上记录我看过,记录属实”,再署上姓名、时间、盖章或押印。无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将笔录向其宣读。(7)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四)如何认定错误事实和定性调查
20、终结后,调查组应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同时做好移送审理的前期准备。2、认定错误事实,就是根据调查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一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1)抓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是主要错误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一般的枝节问题,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不作为处理依据。(2)把握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矛盾、每一次冲突中所处
21、的地位、作用和表现等,都必须清楚明确。(3)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据不承认而证据确实不充分的,可以认定。2、定性的依据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2)有关的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3)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 (五)怎样撰写调查报告和见面材料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的调查成果。在正式起草调查报告前,调查组全体人员
22、应对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表达问题的层次机构进行认真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调查报告写好后,应认真听取调查组每个同志的意见,并要由集体讨论修改和补充。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的名称及调查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应署在调查报告末页,并注明调查报告制作的时间。(一)立案依据及调查简要情况1、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人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2、调
23、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工资情况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到何种处分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二)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1、写清每一件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交待清楚。2、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三)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其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四)被调查人认错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
24、统,要写明具体表现。(五)处理意见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之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1、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错误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
25、落款。2、见面的方法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不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对于有阅读能力的,要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3、本人签署意见本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是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时应履行的必要手续。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
26、责任,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错误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仍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4、调查组写出说明说明在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前提下,调查组应针对本人申辩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被调查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对此持何态度,或已经做了何种处理;(2)哪些是不对的、不符合事实的、无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3)对粗要阐明的其他的有关问题,也因在说明材料中写清楚。说明材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和异议,应实
27、事求是地逐一回答。作出有理有据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六)怎样召开党支部大会或行政领导会通过调查核实,确认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监察对象应召开被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或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要将错误事实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支部委员应开好一个预备会,统一认识,为开好支部大会奠定基础。讨论中应由每个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违纪者应在大会上作出检讨。讨论后应形成对违纪者的处分决定,违纪者应在处分决定上签上同意或者不同意处分的意见。并符支部大会讨论记录,如果需要报上一级纪委处分的,其所在党委应写一份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请示”。五、立卷移送审理(一)移送审理的概念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
28、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的具体内容是:(10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20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规定整理移送所需要的案件材料;(3)向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二)移送审理的条件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一三个条件:(1)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2)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的;(3)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三)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
29、规章的规定,调查这样应调查所得的全部材料,按照调查案件模式材料的要求编上序号,写出目录,装订组正卷宗,移送审理室。案件材料是办案过程的记录,是审理部门审理案件的依据。案件材料作为历史见证经受检查,因此,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整理登记组卷。首先,调查组要将调查报告、见面材料、见面材料的说明、被调查人的检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处分决定,处分请示等材料打印规定的份数。其次,将所有材料整理立卷。卷内材料包括: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含领导批示)、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所签意见的说明、见面材料及见面材料的说明、证据材料(受审查人基本情况、证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等)、本人检讨、交代、与被调查人的谈话笔录、立案决定书和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停职检查决定书、监察通知书、立案呈批报告、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责令作出说明通知书、采取“两规”措施呈批表、初核情况报告、初核呈报表、举报材料、退赔材料(罚没收据、扣押单)。按照顺序整理立卷后,移送审理室审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