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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供货合作协议需方: 地址: 供方: 地址: 供需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1 供货1.1 招标/投标、洽谈1.1.1 需方根据年度、季度物料需求预测计划,组织定期(季度、年度)、不定期的议价。需方将综合考虑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货期、服务等因素,确定供方的供货份额,以确立供需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1.1.2 供方报价:供方报价必须真实,不得有向需方研发设计和材料技术人员报以低价,而向采购部门报以高价等类似的商业欺诈行为。1.1.3 价格调整:1.1.3.1在同一时期及类似的供货条款情况下,如
2、果供方以更低的价格提供其他用户(其用量不大于需方)时,必须立即调整供给需方的价格并通知需方。供方的价格至少应是在业界有竞争力的,否则,应进一步调整价格。1.1.3.2在实际供货数量比预测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供方同意根据需方要求重新洽谈价格。1.1.3.3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供需双方均有权要求重新确定协议价格。1.1.3.4供方同意按照自己最新的投标价或协议价及时变更双方尚未实际履行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的价格。1.2 预测需方定期给供方提供滚动预测需求量。供方应及时了解和分析需方提供的滚动预测数据,提前作好供货准备,对供货周期长和紧缺货物应有适当的备货量,保证按照约定的供货周期满足需方的需求
3、。1.3 签订采购订单1.3.1 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需方通过传真或者邮件方式及时下达采购订单,供方同样以传真或邮件回签订单,执行每次具体物料采购。1.3.2 采购订单供需双方以下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均可视为订单有效。双方授权人有任何变动,需出正式文件通知对方。合同章合同章授权人签字(1)授权人签字(2)需方供方 1.4 供货周期1.4.1 需方有滚动预测时,供方供货周期为接到订单后的10天内,若需方不能提供滚动的预测,供方的供货周期为接到订单后20天内。1.4.2 供货周期更改:在特殊情况下,供方要求变更或临时更改供货周期,必须提前通知需方并取得需方书面同意。 1.5 反馈1.5.1 供方接到
4、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应组织进行有效的评审,当发现有疑问之处,及时反馈及沟通, 应在收到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需方,需方同意供方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回复确认。1.5.2 供方应定期(每7天)向需方通报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的进展情况,并确保信息的可信度。供方若有交期变动,应在合同规定的交期前7天向需方联络;发生供货逾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1.6 变更1.6.1 需方有权对尚未交货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提出变更要求,但应提前 5-7 天通知供方。在特殊情况下,需方提出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变更要求的提前时间少于5-7天时,供方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尽力满足需方要求,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接
5、受需方退货或取消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同意延期交货。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6.2 对于已超过双方确定交货期 7 天以上(含 7 天)尚未交货的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需方有权取消,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报供方并保留追究供方责任的权利。1.6.3 供方公司名称、所供物料生产地址(生产商)、公司法人、公司注册资金(增资)、供方银行交易账号,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发生变更或变化,应在两个月内书面通知需方,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和变更后公司相应的经营资格证等资料以及变化后的银行交易账号。并须经过需方的相关部门的稽核认可。1.7 交货1.7.1 供方应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数
6、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和收货联系人等交货。如需方在交货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注明。1.7.2 供方应确保按时交货,除非需方书面要求或同意,供方交货时间提前或推迟不能超过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1.7.3 当不能按已签订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的货期交货时,供方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需方可自行组织调货,供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包括调货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并自行承担库存积压损失。1.7.4 许可证:供方负责办理将产品运输到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指定的交货地所需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的出口/入口许可证及其它行政手续。1.7.5 (中国)境外交货:凡是在采购
7、订单或采购合同中规定交货地为需方指定的境外交货点,供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正本发票箱单,及其他进出口/商检机构规定的批文、委托书、安检/商检文件等,发票箱单上应准确提供以下信息:物料代码、规格型号、采购订单(采购合同)编号、数量、单价、币种、箱号、尺寸、重量、原产国、供方发票号。1.7.6 (中国)境内交货:供方需严格按照订单的要求交货到指定地点,供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送货单,出货检验报告,外箱上必须按照需方的要求粘贴环保标签及月份标签(每个月份的标签颜色均不相同,供方可在每月底向需方购买此标签)。外箱月份标签及送货单上必须明确标注以下信息:物料代码、供应商、规格型号、采购订单(采购合同)编号、数量
8、、送货日期,最小包装袋上必须注明需方的料号和数量。1.7.7 (中国)境内转厂交货:双方确认交易方式为转厂的,供方在交货前,需先联系需方的关务人员,确定好双方的转厂货物具体信息后,由供方提供关封给需方关务人员,待需方办理完结转手续后,供方才可以安排交货到需方。 1.7.8 供方向需方交付货物并不意味着需方对产品的最终接受,而只是表明货物进入需方接收、检验、测试阶段,需方负责妥善保管好货物。需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需方;在此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 1.8 付款1.8.1 需方月结对账截止日期为每月25号,供方需在每月26号-30号提供本月1-25号的对账单电子档给需方确认(对账
9、单格式需经需方确认)。并于次月3号前提供双方确认后的纸质对账单原件/订单回签原件/送货单给需方,对账单必须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订单回签必须签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因供方原因不能按时做好本条工作,将可能影响需方的正常付款,直至供方提供合格的付款资料后计算付款期。1.8.2供方签订本协议时,境内公司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境外公司需提供商业登记证,并明确开票税率(适用境内供方):17%; %。 或 境外发票(适用于境外供应商)。1.8.3供方必须在下月的15日前将上月双方确认的发票正本送达需方,发票的开出者必须是供方本身。供方发票上的供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
10、、企业纳税税号等信息须与原来提供的信息相一致。若要修改,供方应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并得到需方同意。1.8.4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基础上,供需双方约定选择以下付款方式付款: 月结 天(例:2月份货款,以月结30天计,4月15号之前付款,以此类推) 其它 2 质量和服务保证2.1 适用范围: 2.1.1 质量保证条款适用于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2.1.2 所供物料类别名称: 。 2.2 接收标准:2.2.1 供方保证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设计上(需方提供书面设计,且设计本身不是完全基于供方技术规范的除外)、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瑕疵或缺陷,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令以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并保证产品是
11、安全的。2.2.2 产品是全新制造的且不包含任何回收或使用过的部件(需方研发部门同意使用废料的除外)。2.2.3 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为知识产权原因而有限制销售区域的需书面告知需方。2.2.4 产品、部件或材料如果涉及环保要求,必须有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并符合需方制定的环保要求。2.2.5 双方约定产品的保质期。产品在保质期内,产品性能、可靠性质量应符合: 2.2.5.1非定制件:双方确认的样品认定书(含封样的样品)和供方的产品规格书,以及产品直接引用的国际、行业、国家技术标准。2.2.5.2定制件: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协议、产品标准。2.2.5.3贸易商必须保证物料
12、是需方认定的品牌厂生产的产品。 2.2.5.4双方应确定非定制件引用的国际、行业、国家技术标准。与定制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协议、产品标准等,双方约定唯一的发布和确认方式。2.2.6 需要安规认证的元器件和材料,供方应通过安规认证并在交付前向需方提供有效的安规认证证书。2.2.7 供方提供的新品物料送样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含因降低成本反复的送样),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测试,或由需方提供相应的测试费用继续测试。供方提供的小批量物料,试用超过三次不合格,暂停供方新品认证或作相应处罚。2.3 包装和标识: 2.3.1 供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使用安全的包装,包括但不限于防潮、防震、防尘、防静电等,供方应对未
13、采取适当的包装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2.3.2 供方须按照需方的要求提供产品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外箱月份标贴、内标贴、装箱清单等,供方应对标识的准确性及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2.3.3 当供方的包装标准和需方标准不符合时,双方书面确认。2.4 验收规则:2.4.1 供方在交付材料时,需随货提供供方出货检验报告正本(报告应有授权人的签名和公司质量部门的签章)。对于所提供的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定期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证明文件。2.4.2 供方有责任对交付产品进行符合要求的包装方式包装,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以及需方在合理的周转过程中不被损坏。2.4.3 交收检验由需方根据经确认的质量标
14、准在需方厂区进行,但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供方进行,供方需提供必要的配合。2.4.4 当在验收过程中双方对于标准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依照需方提出的实际要求为准。2.4.5 需方IQC的验收合格并不代表供方来料的最终合格,供方对所交付的产品在需方的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一切过程中负全部质量责任。 2.5 产品的一致性要求:2.5.1 产品的一致性是指: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一致性基础上保证与认定样品或小批量在外观、颜色、性能、尺寸、可靠性方面表现出的一致性,特别在不可量化测量的指标方面应保证产品的一致性。2.5.2 供方应主动评估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加工工艺(含辅料)、测试
15、方法、包装、加工地点等变化对需方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对需方有影响的变更应提前 1个月正式通知需方,并说明变更原因和产生的影响,需方认可后方可执行。2.5.3 停产信息应至少提前6个月正式书面通知需方,包括最后接订单日期、最后出货日期、替代方案等;供方应与需方制定供货计划保证需求。2.5.4 需方向供方批量采购新产品前需对样品进行认定,供方在提交认定前要自行测试,并将供方自测报告与样品提交给需方,如供方无测试条件,则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交有效的检测报告。2.5.5 供方应确保批量产品质量与样品质量保持一致性,必要时双方可封存样品,如双方封样后发生的质量纠纷,应以样品的质量和需方检验标准要求为准。
16、在保证所有过程受控的基础上,应明确以下过程要求:表1 供应商产品主要原材料主要关键原材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适用性)供货品牌/供方2.5.6 如果因为供方产品的不一致性导致返工或客户退货等其它损失,供方需全部承担。2.6 质量指标2.6.1有关质量指标和质量保证,具体详见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2.6.2供方承诺,可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方式和内容: 2.6.2.1当需方选用供方品牌产品时,供方应及时提供需方相关技术支持。2.6.2.2需方技术认证工作所需供方相关产品技术资料、质量证实资料等信息,供方应无偿提供。2.6.2.3由需方提供设计、供方生产的物料,需方拥有其全部知识产权,供方不得将相关技
17、术资料泄密给第三方,不得在没经需方许可情况下将定制物料出售给第三方或自用,不得将需方的设计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第三方或使用在供方品牌的同类产品上。2.6.2.4对需方提出的技术支持及培训方面的需求,以及质量问题处理,供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2.6.3供方为需方设置的技术支持及服务解答热线电话为: 联系人为: 3 违约责任3.1 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出现违约的情况,供需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投诉或要求赔偿损失,责任方 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这些投诉和赔偿损失做出明确的回复。3.2 供方不按规定期限签订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寻找更稳定的供货渠道。3.3供方不能按采
18、购订单或采购合同的交货期交货的,供方应按逾期供货价款的20%向需方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需方可要求供方承担逾期违约金的同时可取消此份订货。需方取消订货的,供方应另行承担需方调货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导致需方市场合同延误,供方应另行负责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包括客户订单取消或者因此而产生的空运费。3.3 违反质量约定的责任及处罚:3.3.1 来料验收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3.3.1.1供方来料验收不合格,可能造成需方资金积压、停工待料、交货延迟,供方有义务按需方要求退货、换货并做相应处理,为有效促进供方质量改善,经确认如属供方责任。A、物料验收不合格,因需方生产急用而被让步接收或需方全检使用
19、,所产生的人工额外工时费用由供方承担,造成的停线损失由供方承担,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处理。需方人工工时计费标准:按接收总量计算,每人每小时验收量为 件,工时计费为_20_元/人/小时。B、因生产急需,对于不合格物料,因需方生产急需,经需方确认,可以特采使用,经过供方确认同意后需方将按照材料总价值的10%的折扣率标准向供方进行索赔,但需方保留追究因供方来料不良造成其它损失的权利。3.3.1.2由于质量问题在需方通告供方并要求供方执行改进后仍然重复发生 3 次以上的(包含3次),则依照 1000人民币/次计算质量问题违约金并计入供方考核,且考虑暂停供方供货资格。3.3.2 来料在线使用质量
20、问题的责任承担:3.3.2.1对于在需方后续生产直至最终用户处发现的不合格品,供方须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与需方联系确认,如果超过2个工作日不响应者,需方有权暂停供方的货款。需方有权对因不合格品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3.3.2.2对于供方交付给需方的材料从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果供方没有接到需方反馈,则默认为需方已经验收合格。在5个工作日后,如需方有证据证明材料为不合格的,则不再默认为验收合格,仍为不合格产品。 3.3.2.3对于双方已经确认的不合格品,供方需在一周内取回。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取回不合格品导致不合格品的丢失、损坏或变质时,该损失由供方承担。 3.3.2.4供方在取回不合格品时,
21、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清晰体现收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合格品的数量,规格,料号,并加盖公章。否则供方将不予放行。3.3.3 售后质量责任承担: 3.3.3.1对于电池和电源适配器(含开关电源与线性电源)在供方交付到需方之后需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爆炸、着火等严重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供方需要赔偿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依照壹万元人民币/只赔偿需方质量违约金。 3.3.3.2由于供方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投诉,并给需方造成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供方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还应支付一千元人民币到一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暂停甚至取消供方供货资格。损失部分由需方核算,同时计入供方考核。信誉损失不定上限。3.
22、3.4 其他问题的责任承担: 3.3.4.1供方在没有得到需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对所供材料的a. 结构b. 设计方案c. 原料(含注塑原料,电子材料等组成所供材料的组成部分)d. 颜色e. 材质f. 重大工艺g. 生产场地(依第4.13承认生产地点)作私自变更,如需变更则需得到需方的书面认可或者再次认证,否则需方有权追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需方将依照每次5000人民币/次计扣质量违约金并拒收物料。 3.3.4.2环保指令的不符合性责任承担:当供方自我宣称并保证交付给需方的材料符合需方最新版本环保指令,已经签署了质量保证协议的,在需方处发现如下三种情况:A、等级c:来料验收时需方检测出该物料不
23、符需方环保标准的要求,确认属实后则依照每批5万人民币计扣质量违约金。B、等级b:需方在组装成成品后才发现由供方物料的环保不符合性造成成批不合格的,除对成品的交货损失执行索赔以外,则需要依照每批10万人民币计扣质量违约金。C、等级a:物料组装成成品后在需方的客户处被发现成品不符合环保要求,经过核实是由于供方交付的物料造成,除了供方需要承担对于由此造成的需方成品销售、市场损失、被处罚费用之外,需方还将依照每次20万人民币计扣质量违约金。3.3.5 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赔偿:由于供方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致使需方遭受指控或索赔,供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等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在诉
24、讼期间供方应根据其责任为需方抗辩,或合作抗辩,保证需方利益不受损害。在这种索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供方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费用按如下顺序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3.3.5.1确保需方继续得到使用和销售符合本协议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3.3.5.2修改产品或服务,使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符合本供货协议条款要求; 3.3.5.3用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且符合本供货协议条款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替换原产品或服务; 3.3.5.4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应接受取消侵权服务和退回侵权产品,并退还需方已付金额。4 其他4.1 供方保证对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
25、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的理解。4.2 供方提供的产品在符合本协议的保证、技术规范和要求的条件下是安全的。4.2.1 供方提供的产品由需方进口时,供方保证需方获得最低进口税率。4.3 不可转让性: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责任分包、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其附属机构。在未得到协议双方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对本协议的分包与转让都是无效的。4.4 保密条款4.4.1 秘密来源供方从需方获得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4.4.2 保密义务对需方的商业秘密,供方在此同意:4.4
26、.2.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供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4.4.2.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4.4.2.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 4.4.2.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供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4.4.3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需方的书面要求,供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4.4.4 违
27、约约定 供方如违反本条款,应当一次性向需方支付5-1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需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供方的合作关系。供方的违约行为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当赔偿需方的损失,并且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4.4.5 非竞争保护本协议不是排他性的, 供需双方都有权设计、开发、制造、获得、销售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但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4.4.6 违纪举报4.4.6.1为了保证供我双方具有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嘉信高特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电话: 袁安(董事长) 4.4.6.2举报受理范围:在供应商认证、采购、商务洽谈、付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或事项。4.5 优
28、先顺序:本协议取代所有供需双方之间先前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以及双方在交流中达成的共识,但不包括任何保密协议。如果本协议和基于本协议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等文件的相关条款有矛盾,其优先顺序为:(1)相关的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的明文条款。(2)本协议的明文条款。4.6 不可抗拒力:对于因地震、战争、台风、海啸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不包括劳资纠纷,停水停电所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交货,如果受影响方经公证并立即通知了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没有过失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责任。4.7 争议解决方式4.7.1 仲裁: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双方
29、可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机构为深圳仲裁委员会。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4.7.2 弃权:本协议的有效弃权必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责任的某件事件放弃追究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4.8 本协议书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9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管辖和解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10 协议有效期、变更、终止:4.10.1 本协议于20 年 月 日签订生效,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在供需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的情况下,本协议持续生效。4.10.2 本协议以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
30、必须是由供需双方的合法授权人,按照双方认可的合同审批程序签署,方为有效。该签署不能在需方业务人员和供方之间或者需方与供方业务人员之间确立任何的契约关系。4.10.3 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一方提出终止时,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应经对方同意。4.10.4 当一方严重违约,或者面临破产,或已提出破产申请并为法律所接受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支付任何费用。4.10.5 部分失效: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被权威的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4.11 如有其它问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4.12 备注: 4.13 生产场所: 需方: 供方: 授权人: 授权人: 日期: 日期: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