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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塔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目录第一章 项目概况2一、 项目概述2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4三、 资金筹措方案4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4五、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5第二章 公司简介6一、 公司基本信息6二、 公司简介6第三章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8一、 合同价款调整8第四章 宏观环境分析24第五章 行业背景分析28第一章 项目概况一、 项目概述(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铁塔项目2、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3、项目性质:技术改造4、项目建设地点:xx园区5、项目联系人:赵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
2、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
3、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
4、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64.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5795.7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6972.2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35%;建设期利息721.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2%;流动资金8101.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63%。三、
5、 资金筹措方案(一)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35795.74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1065.82万元。(二)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4729.92万元。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71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8073.9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9821.88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0.9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00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6143.59万元(产值)。五、
6、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第二章 公司简介一、 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赵xx3、注册资本:99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8-67、营业期限:2011-8-6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9、经营范围:从事铁塔相关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 公司简介公司秉承“以人为
7、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第三章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一、 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
8、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与调整原则,本文以此为例进行介绍。(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市场价格波动;(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二)法律法规变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
9、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商定或确定”条款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三)项目特征不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
10、3中规定:(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
11、。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但施工图纸本来就表明(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显然,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5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四)工程量清单缺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12、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五)工程量偏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
13、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六)计日工计日工是
14、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
15、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七)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起伏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该种变化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进而影响到合同价格调整,最终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
16、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调整合同价格。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商定或确定”条款约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17、,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18、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19、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上下浮动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20、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投标单价等于基准价,按基准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八)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21、(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
22、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
23、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24、定具体事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
25、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不可抗力后黑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
26、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作业。因为有些施工流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现
27、浇混凝土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养护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刷油漆必须等上道工序所刮腻子干燥后方可进行等。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
28、(赶工补偿)费用。(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赶工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人,不经济使用机械等。(十一)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29、以及发生的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十二)工程变更和索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条款与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类似。第四章 宏观环境分析“十三五”期间,西宁市将进入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工业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将面临着发展环境复杂多变的严峻挑战,加之生产要素瓶颈等制约,任务艰巨而紧迫。(一)发展机遇1、国家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西宁工业进一步开放发展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西宁市作为
30、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的节点城市及兰西经济区的核心城市,战略地位十分凸显。这为西宁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加强经贸合作,做大做强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开放发展的机遇。2、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利于西宁工业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国家相继提出“双创”、“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强调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实现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这为西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导。“十三五”期间,西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必须将“双创”、“互联网+”和“智能升级”紧密结合起来,这必为西宁工业转型升级注入创新动力。3、青海省全力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为西宁工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
31、支持青海省高度重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意见、青海省金融支持轻工业发展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意见,明确提出以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为抓手,依托各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全力打造十五个重大产业基地,大力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有效调整生产力布局,拉长产业链条,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同时青海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这些政策意见的出台,为西宁工业和信息化“十三五”发展指出明确的方向和强力的支持。4、区位交通优势凸显,为西宁工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青海省提出推进东
32、部城市群建设,西宁处于“一核一带一圈”格局中的核心位置,西宁作为全省推进“新五化”同步发展的重要区域,具有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战略优势。此外,随着公路、铁路、航空等现代重大交通项目的相继开工建成,西宁成为区域交通枢纽。“十三五”时期,西宁城市集聚效应将更加凸显,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动力将进一步增强。(二)面临挑战1、工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任务艰巨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产能过剩等问题突出,工业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将从高速增长期向中高速增长期转变。从西宁工业产业实际来看,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高载能行业增加值占比偏高,
33、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过低,大企业大集团增速放缓,重点行业增加值下滑明显,这也是新常态带来的工业发展压力和挑战,加大供给侧改革,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任务艰巨。2、创新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创新驱动是“十三五”发展的主旋律。但工业重点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普遍存在体制机制不活、企业负担较重的问题,而民营企业则存在整体实力不强、人才素质不高的问题。正是这些现实问题导致工业企业创新资金投入偏低,企业家创新动力不足和吸纳创新人才的条件不足。“十三五”期间,工业经济要走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将面临如何突破创新发展制约瓶颈的严峻挑战。3、生态环境回旋空间小西宁工业发展经过多年高速增长,发展模式短期内很难有改变,
34、有色金属冶炼及延伸加工、特色化工等行业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98%,这将对土地、水资源及环境等方面形成更大压力,环境承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十三五”的发展方向,更高的环境要求,更严苛的条件约束,将对工业持续较快发展带来更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第五章 行业背景分析铁塔主要应用于电力和通信行业,电力和通信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领域,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社会用电和通信要求不断上升,市场对铁塔的需求旺盛,再加上国家不断加大对铁塔行业的支持力度,铁塔行业具有较长景气周期,发展前景广阔。2010-2016年间,我国铁塔行业销售收入呈现持续
35、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由476亿元增长至96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2.4%;2017年,我国铁塔行业销售收入为985亿元,同比增长2.6%,预计2018年销售收入将会超过1000亿元。我国铁塔行业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发展态势良好。我国电力工业改革初期,电网建设以低电压为主,对铁塔产品的技术要求不高,因此我国铁塔行业发展早期,生产工艺较为落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企业以中小型为主,规模化生产程度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和通信行业规模迅速扩大,推动了铁塔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现阶段,我国拥有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企业数量在560家左右,拥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生产许可证企业数量在
36、400家左右。其中,大型铁塔企业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山东半岛地区,这些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技术研发水平较高,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行业中还存在大量小型铁塔企业,这些企业规模较小,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较为落后,产品质量较差。我国铁塔行业整体呈现现代化大型铁塔企业和小型企业并存的市场格局。具体来看,我国铁塔行业内,年产量在2万吨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95%左右,年产量在2万吨以上的企业数量占比在5%左右。5%左右的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高压、超高压线路输电塔和通信塔为主,竞争力更强,在全国市场中的份额占比接近70%;95%左右的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为低压线路输电塔和通信塔,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市场份额占比在30%左右。我国铁塔行业内,小型企业数量占比大,但竞争能力弱,市场份额占比较小,不利于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我国铁塔行业中实力强大的企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部分优秀企业在研发生产能力方面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同时行业中还存在大量实力弱的小型企业,行业结构仍需调整升级。我国电网装机量不断提升,电网改造工程持续推进,再加上5G时代已经到来,电力、通信行业对铁塔的需求将会明显增长。随着电力和通信设备的升级,市场需求逐步向技术含量以及品质更高的产品领域转移,大型铁塔企业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小型企业面临淘汰的风险,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