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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合伙经营合同格式合伙经营一项生意,最少都是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合伙经营合同格式,供大家参考学习。 合伙经营合同格式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企业的行为,爱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原那么,签订本协议。 其次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担当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协商续约与否。 其次章合伙
2、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缔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居处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居处 姓名 性别 居处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全部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
3、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六章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财务通那么、企业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安排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以下依次进展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安排(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担当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归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归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担当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安排、亏损和债务担当,如另有变动的,其详细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七章合伙
4、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托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托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安排或者亏损分担的详细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详细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状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
5、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状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托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遵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有权确定撤消该托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必需制止 (一)制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展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制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四)制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确定除名。 第十九条企业以下事务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7、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其次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以下依次进展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以下依次进展 (一)需有正值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遵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展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担当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展结算; (六)退
8、伙人不管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状况,由全体合伙人确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其次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担当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需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三条企业有
9、以下状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接着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其次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以下依次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当,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那么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
10、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安排剩余财产的依次进展;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实力归还债务,不管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归还,合伙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担当; (七)清算完毕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其次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本钱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七条由于各种不
11、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幸免的不行抗力事故,致使干脆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局部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行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说明。 其次十八条合伙人必需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看法,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其次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开展的原那么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
12、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详细执行过程中,遇有特别状况及发觉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须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确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合伙人(签字):_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合伙经营合同格式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13、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恳守信、同等互利、自愿入伙的根底上,经共同协商相同,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 三、合伙人的姓名、居处。 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平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
14、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担当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那么由该合伙人个人担当。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运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平凡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安排;比例不明,平均安排;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局部合伙人及亏损只由局部合伙人担当)。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
15、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工程)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担当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托付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展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
16、3条不参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托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遵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全部; 第17条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
17、出确定(可约定): (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置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
18、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20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阻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确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接着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紧要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以下情形之
19、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丢失偿债实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
20、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展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展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相同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存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
21、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确定不再接着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详细约定); (3)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展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
22、伙人,或者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展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依次进展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展安排。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1%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情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
23、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相同,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 合伙经营合同格式3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相同订立本协议。 其次条本企业为平凡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守法律经营
24、。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遵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爱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注:可依据实际状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详细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标准的,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标准、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5、 第_条合伙期限为_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处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 。 居处(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居处(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
26、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依据实际状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按如下方式安排: 。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局部合
27、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担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遵照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确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确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确定”),托付(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依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假如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
28、。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遵照合伙协议的确定执行事务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29、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相同同意”等): (一)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30、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确定,可以增加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假如可以,也可约定其它确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
31、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那么,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那么,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2、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相同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平凡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相同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相同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33、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起先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平凡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相同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确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方法)。 其次十五条
3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方法 其次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遵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其次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确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
35、现; (三)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其次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安排。 其次十九条 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相同(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其次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需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最新版合伙经营合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