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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岗位职责古代官职,汉朝官吏制度东汉官制篇一:东汉官制简表东汉官制简表 州 刺史(牧) 县 县令(县令) 乡 乡佐 游徼 三老 有秩 亭 亭长 里 里魁篇二: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建立的西汉王朝,最高统治阶层注意总结前人尤其是秦朝用人经验和教训;根据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形,建立和推行了一套新的选官用人制度。 一、惩秦之弊,信用士人 “士人”、“士子”、“儒(生)”都是古代知识分子的俗称。西汉创建者刘邦,由秦的泗水亭长起家,曾经对“儒”等有识之士颇为轻视。史记郦食其传载“沛公不好儒,
2、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称帝后,著名辨士陆贾劝导他,在马上打天下,不能在马上治天下,应该依靠武力夺取政权,而以知识治理天下国家,“长久之术”在于“文武并用”。刘邦从此开始改变对士人的态度。在倒秦战争中,刘邦又亲眼目睹了秦王朝短命而亡的情景。因此,当西汉王朝一建立,刘邦便比较重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吸取了秦朝排斥士人参政暴虐而亡的教训,开始信用士人。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端待举。原秦博士、投奔刘邦的大儒叔孙通提出建议:制定朝纲国典、礼仪制度。刘邦采纳了,征集原鲁国地区的儒生30人,研究和制定国家礼仪,以明君臣、上下的尊卑秩序。刘氏朝廷因之威风肃凛,等级森严。刘邦情不自禁
3、地说:“吾今日乃知为皇帝之贵也。”他懂得了信用士人作用何在。此后,西汉王朝政府对知识分子是比较信用的。 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采纳后,儒家思想定于一尊,此后长期成为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指导思想。董仲舒做了一件对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很不利的事情。但由于对汉王朝专制统治益处很大,所以备受重用。从此汉朝君主已经不再存在信用士人与否的问题,而是要更重用代圣立言的儒士。汉昭帝死后一度掌管朝政的霍光,也曾深有体会地说:“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于大义者”。于是他以昭帝的名义,令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召集贤良文学60余人,举行“盐铁官营会议”,探讨和论证盐铁专卖政策。今存盐铁论便是
4、当时的记录。 整个西汉时期,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查中国历代名人辞典所列的西汉132个“名人”中,知识分子占43个。其中有著名的封建政治家贾谊、晁错、魏相等,有一代名臣张苍、田蚡、公孙弘、董仲舒、贡禹、主父偃等,有著名文学家邹阳、杨恽、东方朔、褚少孙、虞初、主褒等,著名的水利家倪宽、徐伯、召信臣等,理财专家耿寿昌等以及史学家司马谈父子、法学家于定国、音乐家李延年等和著名学者毛亨等等。可见,与秦朝相比,西汉在吸收和信用士人参政的制度上要开明得多,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正由于此,汉初统治者能制定和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国策,出现“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否则,就无法想象了。 二
5、、发布求贤诏,实施察举制 汉政府不仅注意信用学问高深的士人,还希望把于国有用的所有士人和其他有一技之长的人,都收罗拢来,用于充实和更新国家官吏队伍。汉初几朝皇帝曾多次专发诏令,在全国广为招贤,推行大规模的选拔人才的察举制度 公元前196年,刘邦下诏说:上古时代称王称霸有所作为者如周文王、齐桓公等,都是依赖了贤能之士的帮助。现在我们汉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帮忙治国安邦,而且到处都有贤能。大家踊跃地站出来为我们出力吧。国家不会亏待大家的。这个诏令说明刘邦颇有求贤若渴的心理,更说明汉初急需人才的情况。 封建专制君主下诏,就是封建国家法律性制度的颁布。刘邦的求贤诏确定了汉初的基本用人政策。人事制度是
6、用人政策的具体化。汉代大规模的荐举人才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就是汉初国策的产物。 (一)察举制的概念 “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考察、发现人才,“举”是推荐、起用或提拔人才。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这种选拔国家官吏的方式,史称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的实施及其发展 求贤诏后,刘邦曾提出具体要求,凡御史大夫、诸侯王、各郡太守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都必须向政府推荐人才。不能发现人才、推荐人才者,要追究责任。推举的基本对象,是有一
7、定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这是汉代察举制的先声。所以察举制度最早产生于刘邦在位时。 汉文帝时,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规定了察举的两个科目:“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这是察举制度付诸实施的开始。 汉武帝时代,全面推行察举制度。中央规定了察举的期限、人数、对象。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并“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有的郡国执行不力,郡守、诸侯未荐人才。汉武帝为此规定,二千石“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举廉,不胜任也,当免”,督促察举制度的正常实施。 此后直至东汉时期,察举制度便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长期推行。 (三)察举的主要科目 西
8、汉察举科目繁多,且每次下诏科目的要求不同。较为常用的有孝廉、明经、明法、孝悌力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秀才(东汉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贤良文学等科目。 所谓孝廉,即能尽孝悌、正直廉洁。秀才即优秀、出众的人才。贤良方正即有才有德、为人正直。文学即通晓文理、词章。明经即明于经典如易经礼记春秋等。明法即通晓法律。 两汉政府几乎年年察举孝廉、茂才两科。因此孝廉、茂才两科称为“常科”。此外的一般科目则多由皇帝的特别诏令才能举行,算是“特科”。 (四)察举名额的分配 察举制度正常推行后,汉中央政府对各地区的察举名额作了规定和限制。一般情况是:有人口20万以上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足20万人的郡国两年举一
9、人;不足10万人地区三年举一人。边郡和少数民族地区名额放宽:每10万人口年举一人,不足10万人口地区两年举一人,不足5万人口地区三年举一人。朝中公卿大夫一般每人每年举一至两人。 (五)对察举者的要求 为保征举士的质量,汉政府还对察举者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央规定,荐举人要对被荐举人的行为、能力负责,不得以私情请托。如被荐举人有问题,荐举人连坐。因“选举不实”而连坐免官者,事例不少。不按期如数荐举的官员也要被革职或受其它处分。 为防止和纠正荐举者循私舞弊行为,东汉顺帝时还下诏规定:“禁侍中、尚书、中丞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即明令侍中、尚书、御史中丞的子弟,不得作为察举孝廉的对象。因为这些子弟的父辈,
10、活动于皇帝的身边,权势太重,所以必须回避。 (六)任用举士的程序 两汉察举的对象可以具体到两类人:一是在职官吏中的贤能之士;二是秀民士绅。任用举士的程序大抵为三种情况:直接提拔任新职,免旧职;先试用,后任职;经过口试(策试的一种)然后授职。主要是第一和第三种。 在职吏员被察举者,一般是直接任命新职。比如王吉因“明经”而由郡吏举为郎官;张敞经“孝廉”由本乡的“有秩”升补太守等等。对于被举的乡绅秀民,多进行口试后择优授职。当时口试是策试的一种。策试又称对策。答对清楚、思路敏捷者,往往授职为谏官。汉章帝时鲁丕等“对策者百有余人”,其中鲁丕“唯在高第”,故“除为议郎”。汉武帝时诏举“方正直言之士”,王
11、立、陈咸即经对策“拜为光禄大夫、给事中”。对策成绩差者,任为一般官吏。只有孝廉科被察举后,往往任县令或王国的相、县丞等职。因此自察举制兴起,汉代地方郡以下官吏由孝廉出身者为多。 (七)察举制的得失 作为两汉主要选任方式的察举制度,在推行以后,是收到了很大的社会效果的。它为封建国家源源不断地输送了大批官吏。据查汉书,立传者中有25人是由察举孝廉入仕的;后汉书中有传可查的孝廉出身者达132人。这些人后来都是颇有政绩的高级官员,否则难以入传。没有入传的中下层官吏,数量就更大。加之还有其他科目的举士,总数就更为可观了。这样可以说,汉政府大量搜罗人才以充实国家统治力量的目标,由于察举制的广泛推行而基本上
12、得以实现了。 综观汉代察举制度的推行状况,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主要体现在:第一,封建集权国家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地、大规模地举荐贤能,选拔官吏,且收到了积极的效果。这在中国历代是第一次成功的尝试。第二,在察举制度实施过程中,明文规定有关保障措施,防止营私请托,贬黜“谬举”官员等等,这对于察举制度的正常实施是必要的。第三,对荐举的对象采取对策的办法加以考试,从中选优录用,以利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表明封建国家选官用人、开发智慧的水平有了提高。策试虽是口试,但已是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最初形态。先推荐后考试,两者紧密结合,对于提高举士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第四,察举的名额按区域大小人口多少不等的原
13、则分配、限定;对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适当放宽、予以照顾等措施,都是成功的做法。第五,特别注重被举者的思想品德,孝廉要求为子尽孝为官清廉,贤良方正要求为人正直,都符合社会准则。 但两汉的察举制度也有缺陷。比如:一,察举的众多科目中除孝廉常举行外,举办无确定时间,员额无规定数目。封建君主往往因天地灾异、重大变故时擅意举行,使国家难以有效地按计划实施。二,察举标准不具体、不统一,要求不同,难以为察举者所把握;多凭主观意向推举人才,难免失于偏颇,而且易于为营私请托者所利用。三,无论何种制度,推行既久而不加改革,势必出现弊端。察举制度施行三百多年,其中虽有小修小补,却未经必要的革新,漏洞越来越大。在西汉
14、时期尚算光明,到了东汉便阴暗日增,末期更不可收拾。豪强大族开始把持朝政,弄虚作假。汉灵帝、献帝时,民谣四起,人们奔走相告:国家“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到了如此腐败的地步,察举制终于成了高官贵戚舞弄权势的工具。 三、征辟制度 征辟也是两汉政府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所谓征辟,分为“征”和“辟”两种形式。“征”是朝廷(皇帝)下令指名征召社会上有声望的士人,直接任为中央官员;被征者叫做“征士”或“征君”。“辟”是中央和地方的高级长官征聘名人,任用为本署僚属,故又称“辟除”。征辟是两汉信用社会名流贤达的基本方式。 皇帝征士,不仅是选拔合己之意的名士做高级侍从,还往往
15、借以表示朝廷敬重老者与贤达,以端正社会风气。东汉人陈忠就认为“皇帝临政之初,宜征聘贤才,以宣助风化”。征士的特点在于征聘,尊重被征士人的意愿,可以应聘,也可以不就。应聘以后,任实际官职的不多,往往以此作为抬高身价的阶梯。到东汉后期,渐成为君主求贤的一种装饰举动。 辟除法选拔面较宽。中央和地方的高级长官了解某名士后,即可指名辟用,被辟除者大有人在。所以自辟僚属者中,丞相权力最大。汉武帝时,丞相田蚡辟除用人之权,竞“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至上”,汉武帝很恼火,说,我也想任命一些,加剧了皇权与相权的斗争。辟除方式的利弊在于:中央给予各级主管官员选官用人的特权,使他们可以自主选择较适意的僚属。这有利
16、于各级机构、部门长官对僚属的知人善任,协调主从关系,发挥所属官吏的积极性。最大的弊病在于,长官自辟僚属,容易形成小山头或小集团,使少数权臣个人势力膨胀,助长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四、鼓励上书言事,从中选拔人才 “上书言事”,是指社会上一些有见识的士人向当朝皇帝或中央政府上书,对于国策提出建议,以表明自己的正确见解。由此途径,往往表现出上书者德才水平比一般人高出一筹,故类似于“以文自荐”的方式。朝廷通过这种渠道发现优秀人才,任用为官员。这也是汉代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重要方式。 以言自荐,最早从战国时期赵国平原君的养士毛遂开始。在封建专制社会里,能以书自荐,非一般士人所为。没有“治国平天下”的气概与责
17、任感和眼光、智慧,便难有这种举动;即使有也未必能打动最高君主和中央大臣的心灵。从这个角度看,汉代君臣以此法选拔优秀士人,是颇有创见的。 汉武帝时,齐人主父偃精于“长短纵横之术”,但怀才不遇,四处流浪。穷困潦倒中竟然“上书阙下”。他早上入奏,“暮召入见”。因他在给汉武帝的上书中,“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一事谏伐匈奴”,都正中汉武帝下怀。因此汉武帝很快召见并示意相见恨晚。于是立即拜主父偃为郎中,“一岁中四迁偃”,一年内主父偃被提升了四级。后来主父偃成为西汉著名的封建政治家。这个时期,赵人徐乐、齐人严安各言一事,也被拜为郎中。 汉武帝以后历朝,也都鼓励上书言事,从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中央机构。但其
18、实施情况不如汉武帝时。因为封建皇帝至高无上,能接受士人的上书,听取他们议论得失、治乱与兴衰之理,是很难的,并非所有封建君主都能真正做到。 五、博士弟子 优先录用 汉代在汉武帝以后,有了国立高等学府太学,大批地正规地培养国家的后备官吏,训练在职官吏。太学的博士弟子成为国家官吏的又一重要来源。 汉代太学的学官(教师)称为博士,学生称为博士弟子。博士弟子中有在职的中下层官吏,也有选自各地的优秀青年。他们在校精通一艺(即一经,一部儒家经典),经策试合格即授以官职。优异者授与较高,一般者较低,低劣者免除资格。西汉人倪宽就是从太学入仕的。他家里很穷,上学之余为人耕作以补“资用”,“带经而锄,休息辄读诵”。
19、在田间劳动还背着书,稍有空闲就读。经过刻苦学习,对策过关,做了掌故官。后来他升上了中央的御史大夫。这类事例很多。 汉武帝以后,地方郡级官学兴起,虽规模不大,但也培养了不少人才,充实到当地郡县的官吏队伍中。 六、任子制度 汉代政府除以上诸种选拔官吏的制度外,还有一种任子方式。所谓任子,就是任用高级官吏的子弟为郎做官。这是世袭制在汉代的反映。 汉政府曾经规定:“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就是说凡是二千石级以上的官吏,只要任满三年,就可以有一子弟直接做官,而不必考查德行。汉代二千石以上官吏,是地方太守以上的高级官吏。因此按汉政府的规定,郡守以上的中央地方官吏都有任子
20、的特权。 世袭制度怎样改头换面,都无法不引起正直士大夫的反感和抨击。西汉大臣王吉就为此毅然上疏,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傲,不通古今?无益于民,此伐檀所为作也”。他认为实行任子制度,使得那些膏梁子弟越发骄横,不学无术,不思进取。这类人一旦成为国家官吏,很少有益于民者,就和诗经伐檀所讽刺的那些不劳而获的“君子”一样,令人讨厌,危害国家。 七、赀选制度 两汉政府还实行过赀选制度。赀选又分为“纳赀”和“捐纳”。所谓纳赀,是富有人家向国家交纳一定钱财,以取得一官半职的途径。所谓捐纳,与纳赀是一回事。有钱人向国家捐献一定资金,以换取某种官职。封建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授予一部分官职,以增
21、加财政收入。赀选制度,也就是公开的卖官制度。 秦朝时曾有纳粟之法。秦始皇四年,“百姓内(同纳)粟千五,拜爵一级”。那是为了应付飞蝗成灾的临时措施。汉代的赀选则成为一项较经常的制度。汉景帝时接受晁错务农贵粟的建议,下诏提倡缴粟,国家赏予爵位;有罪者缴粟免刑。并规定凡纳赀五百万钱以上者可以做常侍郎。汉武帝时专为这类人设立了“武功爵级十七,凡值三十余万金”。张释之、司马相如、卜式等官员都是以纳赀入仕的。东汉时期赀选制更泛滥成灾。 汉代赀选,并非全为选拔人才计,是企图以官职为诱饵,吸引和搜刮社会财富,以充实国库,增加财政收入,弥补庞大的开支。由此入仕者也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藏污纳垢。这是汉代官吏制度中最腐败的一个制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