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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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xxxx)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

4、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

5、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其

6、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

7、规定。”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

8、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被申诉人于xxx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xxxx)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xx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xx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

9、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

10、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

11、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

12、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13、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x年七月十日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2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诉。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 纷一案。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

14、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 屋 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xx 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xx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xx因后夫赵xx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 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 关镇 (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 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 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 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

15、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 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 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 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 ,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

16、的情 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 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

17、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 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 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 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18、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 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 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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