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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申请人:易。委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
2、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
3、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
4、驳回其申请。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
5、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16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