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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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合同签署地点:_甲方:_公司地址:_法定代表人:_注册资本:_营业范围:_组织形式:_营业期限: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乙方:_银行地址:_法定代表人:_注册资本:_营业范围:_组织形式:_营业期限: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为了确保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_企业年金计划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企业

2、年金基 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1.2 企业年金:指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企业根据_企业年金计

3、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4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1.5 委托投资资产:指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

4、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第二章 声明并承诺2.1 甲方声明并承诺。2.1.1 甲方对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2.1.2 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2.1.5 甲方同意

5、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 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2.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2.2 乙方声明并保证: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2.2.2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

6、金基金托管业务;2.2.3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2.2.5 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2.2.6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2.2.7 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2.2.8 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

7、定。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3.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3.1.4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3.1.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3.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2 甲方的义务:3.2.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

8、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3.2.3 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企业年金计划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合同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 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3.2.6 要求投

9、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3.2.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的权利:4.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4.1.2 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4.1.3 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

10、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4.1.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4.2 乙方的义务: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4.2.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4.2.3 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

11、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4.2.5 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4.2.7 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4.2.11 依据_企业年金基

12、金受托管理合同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4.2.12 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4.2.13 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4.2.14 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4.2.15 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2019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4.2.16 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

13、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4.2.17 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4.2.18 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4.2.19 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4.2.20 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4.2.2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2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5.1 账户管

14、理人。5.1.1 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5.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5.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5.2 投资管理人5.2.1 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

15、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5.2.3 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第六章 受托财产的托管6.1 受托财产。6.1.1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6.1.2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6.1.4 甲方和

16、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6.1.5 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6.2 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6.2.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

17、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6.3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3.1.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 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6.3.1.2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

18、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6.3.2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6.3.3 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3.1 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6.3.3.2 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6.3.3.3 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

19、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6.3.3.4 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6.4 受托财产移交。6.4.1 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6.4.2 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

20、、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6.5 实物证券的保管。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6.6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6.6.1 指令和通知的内容。6.6.1.1 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6.6.1.2 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

21、(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6.6.1.3 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6.6.2 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6.6.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6.6.2.2 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 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6.6.2.4 对于限时

22、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6.6.3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6.6.3.1 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6.6.3.2 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 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6.6.3.3 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 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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