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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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建造师管理体质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6+1”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Z 掌握考试管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考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执业者因执业活动收到刑事处罚,再申请建造师注册,需在处罚结束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必须满5年。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再申请注册最早是2年后。聘用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则个人的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失效。2Z 掌握

2、注册管理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注册证书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为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于执业印章仍持续院注册有效期。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65岁是建造师职业上限。2Z 掌握执业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2Z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

3、为专业课。2Z 掌握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以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合同法属于民法。2Z 熟悉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 宪法二、 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五、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

4、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于地方政府规章无关。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 国际条约2Z 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一、 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 政治权利和自由三、 宗教信仰自由四、 人身自由五、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六、 文化教育权利七、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Z 民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5、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包括公司、项目经理部等。民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和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

6、Z 代理 (重点、难点、考点)一、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是想、权限和时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打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三)指定代理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

7、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代理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去的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活着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8、消灭。四、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五、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如小偷偷东西3、不当得利:不是有意为之,不是违法行为。如捡钱包。4、无因管理:如学雷锋。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如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六、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而消灭: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七、知

9、识产权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八、著作权法德保护对象是作品2Z 掌握诉讼时效(必考)1、 实体权利并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2、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以上诉讼时效为1年。 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0、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要求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统一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2Z 物权法1、物权法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享有战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担保物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 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11、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收场。3、 掌握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4、 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才占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5、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6、 合同生效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时间。7、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P248、 建设

12、用地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9、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战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0、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11、 使用期限由当时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权限。1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Z 建筑法1、 建筑法规定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

13、,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建筑法第64挑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

14、程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建筑 军用房屋建筑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7、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8、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9、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15、、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几个工程总承包单位。10、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11、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1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Z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 关于自己管理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

16、 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重点)3、 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得,应予以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予以支持;修复后不合格,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

17、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重点)4、 联合承包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连带责任)。5、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6、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7、 制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8、 违法分包界定: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18、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9、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家重点建设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10、工程监理的依据:(背)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1、工程监理任务不得转让。包括不得转包和不得分包。12、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公正监理:

19、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得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那个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Z 招标投标法1、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总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的

20、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 具备承包能力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

21、效期30天。投标热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6、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从新招标。7、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9、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是个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

22、10、由同一个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1、联合体承包的责任: 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得重复投标 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必须由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13、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14、 禁止投标人于招标人串通投标15、 禁止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6、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17、 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8、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背)19、 语气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20、 评标委

23、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背)21、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2、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24、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即大写优于小写。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即单价优于总价。24、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那个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2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Z 掌握中标的要求1、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2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不凡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背4、 招标文件的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6、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7、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合的投标有效期。投标

26、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8、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演唱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Z 安全生产法(分值多)2Z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

2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管理人员在投入上产或者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那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必须持证上岗。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8、

28、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9、 技术保证措施10、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1、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

29、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Z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请求赔偿权 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 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2Z 掌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1、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背)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3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3、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31、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5、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2Z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32、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大仙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33、经营活动。2Z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这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2、 群防群治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5、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Z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消费的责任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

34、责任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2、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对方、清除废弃物的措施。3、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Z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背) 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考点)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 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日常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岗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

36、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6、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即企业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7、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达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8、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双方确认签字。

37、9、 施工单位应当那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那个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11、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2、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3、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38、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4、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15、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6、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过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7、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Z 安全生产

39、许可条例1、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符合安全法和安全条例即可。3、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2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分)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40、和义务(背) 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委托监理的责任 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2、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41、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2、修改。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见证取样的责任: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保修的责任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那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6、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8、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

43、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9、 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10、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1、 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12、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3、 质量保证金从应付

44、的工程款中预留。14、 缺钱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15、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16、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17、 通过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一发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18、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不收费。19、 有权采取责令改正、

45、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无行政处罚权力。2Z 标准化法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3、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5、 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

46、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2Z 环境保护法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试验。3、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4、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5、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6、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7、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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