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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 年颁布。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
2、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 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平等b 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c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b 民法为文明法 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d 民法为实体法 e 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b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c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
3、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B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
4、合同自由) C 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b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c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5、11.民法的效力:A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c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 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13.民法的解释:A 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B 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 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
6、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 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 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 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b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 自愿设立的 c 民事法律
7、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a 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b 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
8、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c 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d 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5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6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7 民事法律 关系 ?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a 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b
9、 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8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9 民事权利的分类:a 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b 权利的作用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 是指权利
10、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c 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d 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e 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f 权利有无移转性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
11、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10 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11 权利形式应遵循一下两项主要原则:a 自由行使原则、b 正当行使和静止权利滥用原则12 民事权利的保护 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和国家保护。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 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b 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c 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d 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13 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
12、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15 民事义务主要分类:a 发生根据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b 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c 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16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 民事责任以恢复被
13、侵害的权利为目的c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d 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7 民事责任的分类:a 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b 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c 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
14、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18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 b 排除妨碍 c 消除危险 d 返还财产 e 恢复原状 f 修理、重|作、更新 g 赔偿损失 h 支付违约金 m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n 赔礼道歉第三章 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 平等性 2 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3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5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15、。6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7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8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
16、格。9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7、10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1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 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 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c 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1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13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只能有一个)14 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15 住所
18、的法律意义:a 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b 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c 确定案件的管辖。d 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e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16 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7 监护的法律特征: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c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18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
19、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19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a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b 指定监护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c 遗嘱监护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20 监护人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b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1 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22 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23 监护的终止 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
20、监护人。24 宣告失踪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a 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 年)c 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25 宣告死亡 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a 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b 须被申
21、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 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c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26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7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a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b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c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
22、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d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第四章 法人1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 法人特征:a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b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3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4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 依法成立 b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 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 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
23、法设立的法人。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2 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3 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1 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 公司法人 和 非公司法人 。2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2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a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b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c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7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5、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8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a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 b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c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9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0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a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b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11 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
26、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12 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a 法人机关时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b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c 法人机关是依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d 法人机关是法人领导或代表机关。e 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13 法人机关的种类:a 法人的权力机关 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如股东大会)|b 法人的执行机关 是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如董事会)c 法人的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 (如监事会)1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7、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15 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16 法人财产的特点:a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拥有、自主支配的财产。b 法人的财产是与其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17 法人的责任 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18 法人责任的特点:a 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b 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c 法人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d 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19 法人的设立 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20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
28、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21 法人设立的原则:a 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和国家元首的许可。b 许可设立主义 又称行政许可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c 自由设立主义 又称放任设立主义,即对法人的设立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d 准则设立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设立人可按此条件设立法人,而不必经行政机关许可。e 强制设立主义 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22 法人设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23 法人设立的条件:a 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b 须有法律依据24 法人资格的取得: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
29、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25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A 法人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B 法人分立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6 法人的终止 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27 企业法人终止原因:a 依法被撤销 b
30、解散 c 依法被宣告破产 d 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28 法人的清算 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1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2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a 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b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的条件|3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a 成立的目的营利性非法
31、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b 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4 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5 合伙的特征:a 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b 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c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d 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6 合伙的分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单位合伙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其他合伙7 合伙的内部关系:a 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b 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
32、监督权 c 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8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a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b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9 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10 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11 合伙的解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12 法人的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13 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a 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b 法人的分支机构
33、是相对独立的机构。c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4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a 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b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c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d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 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17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a 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b 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c 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d 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
34、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e 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8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保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19 农村承保经营户法律特征:a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b 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保合同从事商品经营c 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d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20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35、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a 有益性 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利益需要。|b 客观性 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c 法定性 是指由法律所规定。3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a 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b 其他财物c 行为d 知识产品e 人身利益 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f 其他4 物 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5 民法上的物的法律特征:a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b 须能够成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6 物的分类:a 是否有可移动性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
36、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b 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c 相互间的关系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d 两物间的关系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e 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
37、态和性质的物。f 是否可分割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g 交易中确定方式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h 可否由其他物代替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7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 须独立成为一物 3 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8 物在民法上的意义:a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b 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c 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9 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
38、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10 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11 有价证券的特征:a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b 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c 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12 有价证券的种类:a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b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39、a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b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c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3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a 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b 是否有对价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c
40、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d 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e 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f 其与原因的关系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g 发生效力的时间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