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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夜间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控作业风险,按照集团公司3月15日安全生产周视频会要求,制定公司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补充规定。一、总体要求原则上不安排夜间消缺作业,以下情况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夜间作业:(一)运行机组期间,夜间发生影响安全、环保需要立即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二)运行机组利用夜间机组负荷低谷进行的计划性检修工作。二、管理要求(一)夜间作业实行审批管理,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二)夜间作业审批由发电部主任(输煤系统由输煤部主任)审核,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三)事故抢修工作由当值值长汇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同意,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位、提升监护
2、级别后,办理开工手续。(四)夜间作业涉及部门管控的高风险作业项目,作业部门应明确一名主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作为监护人,部门安全主管应同时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护。(五)夜间作业项目涉及公司及公司以上管控的高风险(特殊)作业项目时,作业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或副主任)应到场协调监护;同时由发电部值长通知公司值班领导。(六)对于外包队伍夜间进行的高风险作业,外包队伍管理部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并与业主带班人全程旁站。(七)高风险作业范围按照公司高风险作业安全提示实施细则中所列清单执行。三、考核(一)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二一)夜间作业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的每次考核责任部门500元。(三二)夜间作业监护人及协调管理人员、业主带班人(及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到位监督和协调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四三)夜间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不安全事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从重处罚。(一四)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