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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解除的条件【摘要】合同解除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原因或情形。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的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对“论合同解除的条件”这一论题加以探讨,有利于增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的滥用,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障交易安全。本文主要从探讨合同解除的条件的现实意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2、的条件及解除的程序、解除权的消灭、适用合同解除条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完善合同解除条件的必要性合同解除制度经历了合同法基本理念从尊奉合同自由到限制合同自由、强调合同正义的巨大转变。与此同时,合同解除的条件也从创设到发展并逐步呈现出国际化、科学化的趋势。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合同法的各项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如何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加科学、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已成为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
3、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二)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成立之后,由于第3页 共13页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方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
4、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解除的对象。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
5、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条件不过为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解除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的规定
6、是比较灵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它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具体说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给付人。而恢复原状是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同时,对于第4页 共13页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继续性合同,由于不具有恢复原状的现实可能性,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当事
7、人都不能请求恢复原状,这些合同的解除,笔者认为以视为无溯及力为宜。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消灭制度,它与合同撤销有不同之处:(1)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3)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
8、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三)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便于掌握和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我们可以将合同解除类型化。1、约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或者经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可见,约定解除又包括两种情况:即事先约定解除和事后约定解除。(1) 事先约定解除事先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
9、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2)事后约定解除事后约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事先约定解除和事后约定解除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主要内容是解除原合同关系的合同。但两者还是略有区别;首先,事先约定解除是通过约定解除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时由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实现的。第5页 共13页而事后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通过协商作出解除决定而实现的;其二,事先约定解除的合同是确认权,只有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后方可导致合同解除。而在事后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协议内容并非确定解除权问题,而是直接确定合同
10、的解除。所以,一旦达成协议,即可导致合同解除,尤其是其内容常常包括一些责任的分担、损失的分配等条款,这些条款是事先约定解除的合同条款所不包括的;再次,事先约定解除常与违约的补救与责任联系在一起,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某一主要义务约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合同就成为一种违约补救方式。事后约定解除也可能在违约的情况下发生,但它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并不是对违约而寻求补救措施。2、法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即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
11、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如合同法第148条、第21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更完善。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而后者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解除条件是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际上主要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合同作出的限制。诚然,在一方违约后
12、,应当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总是愿意解除合同,有时对守约方而言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的情况在法律上不作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第6页 共13页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之分,而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别,其中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一)约定解除的条件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
13、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约定解除的条件,如前所述它包括事后约定解除的条件和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 1、事后约定解除的条件,又称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条件是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约定。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立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协议解除是采取新合同的形式,因此它首先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
14、无效,当事人仍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其次应当约定解除的情况,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以及如何恢复原状。其三,应当约定如果就溯及力及恢复原状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如何继续协商等。22、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或称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之前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是双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产生解除权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通常附有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或期限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15、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当发生符合行使解除权的事由时,也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单方解除是一方的行为,因此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只第7页 共13页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亦可在诉讼中提出。但如果合同就解除权行使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应依其约定。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二)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综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从以下三个
16、方面论述:。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等客观情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笔者认为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合同的目的落空时,才发
17、生合同解除权。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在合同违约问题上,因违约发生的时间不同,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分。(1)因预期违约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毁弃合同,即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对拒绝履行的改造表现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主要有:a,拒绝履行这一违约形态的适用范围,将其推广适用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阶段;b,履行可以言辞或行为来表示。对于以行为表示的拒绝履行,该行为必须是明确的、清楚的。C,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吸收公约的立法经验,如果拒绝履行的债务是次要债务或附随债务,
18、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能依此解除合同。3第8 共13页我国合同法对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改造表现在:a,统一合同法和公约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了4种不安抗辩权可行使的情形,使该项制度明确而客观;b,大陆法立法例,将合同解除规定为不安抗辩权的后果之一。4这是我国合同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具有重要意义。(2)因实际违约使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对实际违约使合同解除的立法条件的设置都比较严格,也就是说,只有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根本违约这一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原则作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法定条件。但是,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上,突出根本违约
19、制度,将其作为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一般性、基础性的法定条件这一特点体现的不很明确。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首先应以根本违约作为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一般性条件,然后吸取大陆法经验,以违约形态作标准,细化各种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这样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不但立法上明确,而且在执法上又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在第94条第3项明确规定根本违约的法定解除条件,此后的各项具体规定各违约形态下的具体解除条件。3、合同因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导致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能
20、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来救济损害。履行迟延须满足3个条件:第一,履行是可能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第三,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迟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债权人是否需要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是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 (1)非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根本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迟延不会立即导致债权人主要合同利益落空的行为。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且该期限一般不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
21、产生根本影响。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不会导致合同期待利益严重或完全丧失。在第9页 共13页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从社会公益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上,都较为适宜。 (2)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当事人有着至关重要意义,一旦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即落空的行为。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对当事人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债务人不在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债权人的重要合同利益立
22、即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如出租婚纱的人于婚礼后交付新婚婚纱;再如春节期间,商店为方便群众过节而订购的年货而商店在过年后才到货。此时合同债权人可经行解除合同。4、合同因其他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但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这里指的违约行为主要指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只有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条
23、件。因此,如果不适当履行后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不仅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避免合同解除,也有利于鼓励交易。不完全履行,也称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数量不足。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严格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不履行,债务是可以补足的。如果仅因部分履行而解除合同,则对已经履行部分依法作出返还,这也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当然,在决定部分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关系。如果部分履行者直接妨碍合同目的
24、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落空。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分或配件的未交付,而导致整个机器设备不能运转的,这就达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0 共13页5、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而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
25、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410条)。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合同法在总则中作一般性规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情形留在合同法分则中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为坚持我国合同立法的大陆法体系,有必要对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我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这种做法缺乏体系性。因此,在合同法规定了根本违约这一基本法定解除条件后
26、,应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从第94条第4项开始,逐一规定。在细化上述各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条就是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5正是这一条看似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具备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未
27、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至法院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第11页 共13页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但从前述案例来看,实践中,就碰到了当事人直接提请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仲裁机构竟然受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6 结合合同解除程序的立法例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第96
28、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那么,该条规定是否排除当事人不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请求法院或仲裁结构解除合同呢?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应当得出肯定结论:首先,该条所使用的语言为“应当”,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应当”是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不能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其次,该款后半段规定了救济手段:“对方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结合本款前半段关于通知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持否定态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对本文的探讨,有助于实践中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有利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利保障交易安全。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合法的经济效益,好的我们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12页 共13页注释:1张 强,合同法解释,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第16页 2马汗军,签定合同注意事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7页 3许为明,中外合同法对比,1996年2月, 4徐 亮,合同法概论,2001年4月1日, 5王 梅,合同法司法解释,司法出版社,2005年3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