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问答题》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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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保险单种类。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商定的保单。(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

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25年。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

3、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

4、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金融机构;(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兑本位制;(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临时保护原则。C承保

5、风险与损失。(一)、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二)、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

6、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D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

7、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

8、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和冻结。可见机构所担保的征收险,不仅包括直接征收,更包括间接征收。征收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脑,均不包括在内。(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

9、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5)、其它非商业风险。另外,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

10、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

11、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对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评价: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受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但是,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

12、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G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

13、生的国际法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

14、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由产品的生产

15、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

16、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

17、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是征收或减免

18、关税的必备文件;、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是计算运费的凭证;、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

19、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

20、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

21、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国际经济法主体。(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

22、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

23、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GATTl994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

24、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根据许计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试述许可协议的种类。(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

25、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国际投资法之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做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则,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

26、法律特征。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其法律特征是:(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即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

27、际管理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5)、国际结算的原则。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几种原则和做法。(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

28、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

29、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

30、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五)所有权于交货

31、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中同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

32、商品的数量完整的质量的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 (六)、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

33、,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贷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九)、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

34、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

35、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以贷款协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 其法律特征如下: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 6个月期

36、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 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根据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的怀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37、。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对其提交的货物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H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

38、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J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是按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9、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解决投资争

40、议国际中心”(IC5Ill)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

41、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

42、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

43、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l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

44、交货)的时候划分。(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

45、同的权利,除非: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M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MIC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

46、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R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1)、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传统租赁契约是一种财产有偿使用的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和捐税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可解除租赁契约。在融资性租赁契约中却有中途禁止解约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标的物之灭失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条款。(2)、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融资性租赁具有金融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借贷协议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以租赁

47、对象为中介,即以融物实现融资。传统租赁却没有融资的性质。(3)、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价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是特别为用户的使用目的而购入,租赁公司乃是以“货物”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只要按照用户指定购入租赁物价,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而就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价是否有瑕疵以及中途是否灭失,亦不容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其后租金。S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

48、哪些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贷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是计算运费的凭证;、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1)、承运人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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