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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经典案例分析03问:L/C要求所有单据要显示开证行名称.那所有单据以银行为抬头可以吗? 还是申请人和银行都要显示. 提单 是要求以开证行为抬头的。答:做 信用证 项下的单据,其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 单证 相符” 信用证 如何规定,就如何去做严格按照其要求制单,这样才能够保证“ 单证 相符”,从而安全收汇。既然L/C要求所有单据要显示开证行名称,那就应该在所有单据上显示开证行的名称。至于是否以开证行为抬头,那要看具体的词句是怎样的明确要以开证行为收货人,那么就要照办这是开证行要掌控货权,以备开证申请人不付款赎单时随时可以处分 提单 项下的货物来弥补损失。如果L/C没有
2、要求显示开证申请人的信息,可以不显示。如果L/C要求显示开证申请人的信息,则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式予以显示,比如CONSIGNEE为开证行,而NOTIFY 为开证申请人等。问: 1.第一受益人如何隐去可转让L/C中的第二受益人信息? 因为 提单 或原产地证上的SHIPPER可能是第二受益人;(如果是背对背L/C又如何处理呢?)2.如果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都在中国,第二受益人是否也可以认为直接出口人?第二受益人没有使用自己的 核销 单出口,他们的收汇行为该理解为内贸呢还是 外贸 ?3.第一受益人收到货款早还是第二收益人收到货款早?(第二受益人先交单)?答:1、可转让 信用证 指开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
3、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国际市场上,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他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后者办理装运手续,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这种信用证一般都一个很显著的特征那就是“接受第三方单据”。而这个“第三方单据”就是因为有些单据无法隐去实际发货人的信息而设。背对背信用证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具体条款可以与原证不同,如装运期或议付有效期一般比原证提前,以便中间商能及时换单办理议付,单价或信用证金额也往往比原证低,以保证中间商的利益。如果一定要全
4、部隐去实际发货人(对于可转让信用证为第二受益人,对于背对背信用证为实际发货人)的信息,那么可以要求信用证的最终受益人把提单上的SHIPPER做成: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或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至于原产地证明中的信息,如果可以的话,也按上述情况处理(在我们国家可能有困难,但不等于其他国家不可以)。而如果提单上被做成: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或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那么,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或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可以拿着提单的复印件配以合同、自己的发票、装箱单等文件,不就可以办理原产地证明了么?这样不就隐去了所有实际发货人的信息了吗?2、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都在
5、中国,第二受益人是就是直接出口人,因为他直接利用了信用证去办理所有出口的相关手续。当然也包括第二受益人使用自己的 核销 单。他们的收汇行收到的是外汇,当然就是 外贸 操作而非内贸操作。3、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来说,第一受益人收到货款早于第二收益人收到货款(虽然第二受益人先交单),这是因为第二受益人所利用的是被转让的信用证。转让银行也是在收到开证行的价款后,才支付被转让出去的信用证所载明的价款被转让信用证的金额。问:我公司正在与日本客户谈10万美金消费品,工厂在东莞,客户坚持要用信用证方式,工厂也同意接受我处转让的信用证支付条件,之前我们谈好的条件是T/T方式下含增值税票的价格,但是现在变成出口人为
6、工厂,在我要求原先谈好含税价格中下调可退部分13%,工厂坚决不同意,我司没有资金能力给工厂支付现款的情况下,要享受退税,我司应该怎么操作?答:既然客户给你们开可转让L/C,且生产厂也接受你们转给他们的L/C,那么从操作来说没有什么障碍。至于其中的技术处理,可以利用可转让L/C的特性这样来操作:1)可转让L/C的第一受益人在将L/C转给第二受益人时,可以将L/C的金额减少即留下差价,而将与第二受益人谈妥的金额作为转出的L/C的金额转给他们。这样,你们仍为出口人,仍有外汇收入,所以不影响你们的收汇 核销 ,也不用你们来垫付资金因为是L/C结算,议付行在收到价款后会给生产厂,或他们直接做压汇或“买断
7、”来收回价款。2)至于怎样留下差价,你们可以这样操作:比如你们与生产厂原来商定以人民币含税价结算,并由生产厂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你们负责出口和享有退税,那么,现在你们可以以这样美圆价格转给他们原定货物含税价为人民币100元,退税率为13%,那么扣去退税的成本价款为:¥88.89元,然后除以现行的汇率8.09,则所得:88.89/8.09=USD10.9876即为你们给生产厂的美圆金额。即你们与生产厂原定¥100元的价款,现在你们转开L/C给生产厂的话,你们只要给他们的L/C金额为USD10.98就可以了。这样,你们实际上就享有13%退税的差额。这里你们虽然没有退税,但实际上更合适因为你们直接从L
8、/C结算中得到了你们应得的利润以差价的形式获得,而且不用垫付税款和等候退税。可谓是意外的利好哟!不过应该提醒你们的是:转让L/C是要有一定的条件,那就是你们要在银行(转让行)有一定的授信才可以转让L/C,即不是没有条件地什么人都可以转让L/C的。有关具体条件,你需要找你们的银行去咨询。问:我们是一家工厂型的 外贸 企业,私人的,所以老板是不开接受 远期信用证 的,但是我这个意大利的客户说,他根中国供应商都是L/C120天,我和他一直联系了一年半了,就是因为价格和付款问题,一直没有做出生意,现在好不容易价格谈的差不多了,但是因为付款问题,还是接不下来,谁有好主意?答:对于信用证结算,不论是即期还
9、是远期,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对方开证行的信誉如何如果开证行的信誉好,则即便是 远期信用证 ,到期也可以安全收款;如果开证行的信誉不好,即便是 即期信用证 ,也有被拖延付款甚至收不到款的可能,还不要说信用证中有意设置不符点陷阱(包括软条款),致使受益人失误而被拒付。所以,做信用证收款,首先应该注意或需要了解的就是对方的开证行是哪家银行,然后了解其信誉如何?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开证行的信誉好,那么方能够谈到是否可以接受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至于收 远期信用证 ,但需要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出运后即期收汇,那么这里只要做个技术处理就可以了,如做“买断”或“押汇”。 中华考试网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买断”或者叫贴现(
10、discount)是将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单据“卖”给”买断”银行,该银行在确认单据没有问题和不符点的情况下,买下该套单据,并在扣除自交单日起,到收款日止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手续费后,立即将信用证项下的价款“支付”给受益人,并且没有追索权即收款的风险由”买断”银行自己承担。所以,”买断”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开证行的信誉为“买断”银行所认可,否则“买断”银行是不会接受“买断”业务的。“押汇”(negotiate)与“买断”的程序基本一样:“押汇”银行在确认单据没有问题和不符点的情况下,“收”下该套单据,并在扣除自交单日起,到收款日止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手续费后,自己先“垫付”信用证项下的价款给受益人
11、。但与“买断”所不同的是:“押汇”银行只是融资给受益人,并不承担收款的风险,即该风险仍由受益人承担,也就是“押汇”银行在没有收到信用证项下的价款时,将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讨先前融资给受益人所垫付的资金。所以,结论是:远期信用证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即期收款的目的,即用“押汇”或“买断”的方式。请注意:这里的主要区别可以通过上面的叙述中的不同用词来区别两种方式的实质性不同:“买断”是“卖”单据给银行,而“押汇”是“交”单据给银行;“买断”是银行“买”下单据,而“押汇”是银行“收”单据;“买断”是“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价款给受益人,而“押汇”是“垫付”信用证项下的价款给受益人。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2、:即期报价做远期付款不论是信用证还是其它付款方式,都要另加远期利息。如果忘记这一点,起码是损失或必须自己消化这些利息。 问:对于这种“to order” 提单 ,就是说,谁持有正本 提单 ,谁就可以提货,不问名姓?答:是的。对于这种“to order” 提单 ,只要提单经过托运人或指定的背书人(如TO ORDER BY xxx的这个xxx)背书,提单的持有人就可以向承运人提货,而不需要其他什么证明持有经过“空白背书”的提单,就证明为是合法的“收货人”,即托运人或指定的背书人已将货权转交给了提单持有人。这就是这种不记名提单的特点或优点背书人可以灵活机动地处置货物的归属,而避免被“套牢”只能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或指定收货人而不能转给别人,尤其是该“被背书人”或指定收货人没有屡行付款义务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