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疑难解答《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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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李 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如何掌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了掌握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

2、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3、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3、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

6、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6、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

7、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7、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

8、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9、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8、2010年10月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财税专栏李康-专业财税资料提供者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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