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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某公司员工参加公司聚餐晚会,抽奖取得现金200元,此奖金应当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因在该公司任职、受雇才有资格参加聚餐并抽奖,因此,取得的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 企业单位员工因为着装不符合单位要求,企业处以一定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是否要并入实际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
2、、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罚款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因此,个人应按自己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罚款没有发给个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3、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有何具体规定?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4、 农作物补偿费是否可以计入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3、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开发商购置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农作物补偿费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5、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
4、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
5、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5、 企业2012年5月将已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2013年实际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哪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固定
6、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当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6、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7、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6、 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金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8、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大病医疗统筹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例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作税前扣除。7、 自然人个人提供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因此,自然人个人提供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
9、劳务,缴纳营业税。8、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 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了0.2%的滞纳金,取得开具内容为“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的发票。这笔
10、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延迟付电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10、 高速公路通行费应按什么税率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的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应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11、 学校收取学生的借读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1、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因此,学校收取的借读费用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12、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
12、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13、 企业给员工发的工作服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
13、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给员工发放的工作服支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属于合理的支出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4、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是否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
14、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5、 员工取得企业以车贴或油贴形式支付的补贴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
1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以车贴或油贴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6、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6、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17、 个人购买商品参加抽奖,获得100元换购500元机票的机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需缴纳,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
17、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个人因购买商品参加抽奖而获得100元换购500元机票的机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照400元进行确认。1
18、8、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费是否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
19、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9、 外籍员工取得企业按月支付的探亲费,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
20、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企业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给外籍员工的实报实销探亲费,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免税;对按月支付的探亲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从事公共运输的车辆、校车是否要缴纳车船税?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第四条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车船、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前款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三)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本条
21、第一款所称校车,按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车辆、校车,暂免征收车船税。21、外籍员工取得的个人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的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
22、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因此,外籍员工取得个人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2、员工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
23、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3、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24、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24、企业以员工个人名义在移动公司注册手机号,移动公司开具个人抬头话费发票,但实际使用方是企业,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六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
25、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因此,若该笔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企业需提供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25、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26、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6、企业为了美化整体环境,购建假山发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购建假山所发生的费用,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判断其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7、企业以员
27、工个人名义在移动公司注册手机号,移动公司开具个人抬头话费发票,但实际使用方是企业,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六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因此,若该笔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企业需提供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2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28、营的,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
29、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9、请问父母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0、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
30、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
31、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1、外籍个人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现辞职回国并申请退还个人账户里的社保,外籍个人收到的社保退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 外籍个人收到的社保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32、个人转让住房,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
32、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因此,若个人取得中介费的有效发票,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33、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对个人
33、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4、某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4、”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该福利企业仅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不符合92号文规定,不得享受此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5、退休返聘人员
35、,年所得12万是否包含从社保部门领取的退休工资?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七条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以下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从社保部门领取的退休工资不计入年所得12万。36、企业组织劳动竞赛,发放给得奖员工的奖品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组织劳动竞赛,发放给员工的奖品,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作为工会经费支出,不得在税前
36、重复扣除。具体详见中华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37、企业发生的会务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备查?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38、企业外购的财务软件所发生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37、,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9、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和意外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40、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38、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41、公司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根据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
39、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果属于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的应该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42、单位组织运动会而发的统一服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
40、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单位无偿发放给运动员的服装,需要按购衣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43、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41、、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4、任职三年又两个月的员工离职在计算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时工作年限如何确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
42、人所得税。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因此,您单位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应确认为4年。45、单位为在职员工购买
43、商业保险涉及哪些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您单位为在职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代扣代缴
44、个人所得税,同时该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6、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因此,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营业税免征。47、单位组织员工向雅安灾区捐款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45、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因此,您单位在组织员工捐款后,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
46、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8、员工参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是否可以同培训费一起列支到职工教育经费?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
47、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第六款规定:“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因此,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49、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开支能否税前列支?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