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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兴业银行 抵押人: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三、如
2、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抵押人为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抵押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二、抵押权人,指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三、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又称担保人。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主合同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
3、所记载的期限为准。第四条 抵押物一、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
4、、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第六条 抵押期间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四。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一、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二、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
5、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三、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四、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五。第八条 抵押登记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在该房产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抵押权人保管。具体要求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
6、款四。二、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前,抵押登记期满的,抵押人必须配合抵押权人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三、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第九条 抵押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占管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相关合同等正本文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三、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
7、书面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第十条 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的(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
8、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四)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项下的权利的;(五)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二、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一、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所有抵押物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以其
9、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将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的,抵押人将及时办理预售抵押登记,并在该房产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二、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以抵押物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再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债务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三、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抵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或抵押物因具有未为抵押
10、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瑕疵,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四、如抵押人为法人的,则:(一)抵押人是依法注册且在借款期限内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执行本合同。抵押人有合法资格将依法可供抵押的抵押物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之抵押已分别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抵押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抵押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抵押人负责,与抵押权人无关。五、抵押人保证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真实的。六、抵押人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七、抵押人以抵押物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
11、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八、如果债务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九、如抵押物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抵押财产,或因抵押人原因使抵押权人未能就抵押物全部价值取得抵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就该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向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十、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
12、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抵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十一、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均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十二、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抵押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十三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一、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3、除外。二、抵押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三、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四、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或终止的,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五、抵押权人转让债权的,抵押权人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其他方。抵押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由于抵押权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予配合。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
14、意,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抵押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二)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二、违约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三)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四)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
15、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通知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四、抵押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
16、,视同送达。第十六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七。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抵押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二)抵押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二、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清偿后终止。本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设定的抵押登记证书交还抵押人。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
17、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四、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抵押人应允许抵押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一、对立约方的说
18、明(一)抵押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抵押人:1、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抵押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三、抵押物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 (抵押物名称)
19、设定抵押,抵押物的状况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四、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若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则抵押期限登记为 至 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一)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二)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五、抵押物保险保险方式为下列第 种:(一)购买保险;(二)不购买保险;(三)其他方式: 。六、抵押人违约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提交 仲裁委
20、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八、本合同壹式 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补充条款抵 押 权 人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抵 押 人法 人自然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章):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合同编号: 个人借款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房产抵押房产抵押物抵押物类型土地性质结构层数层次建筑面积(平方米)抵押物价值(元)房产证号码房产1房产2房产1地址房产2地址保险险种汽车抵押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购车价款(元)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保险险种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公章):银行经办人员(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