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共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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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总 则1.1编制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1.2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1.3 控规体系:滁州市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

2、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1.4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5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

3、订。1.6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2.1-1 城乡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

4、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5、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E11自然水

6、域河流、湖泊、滩涂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2.1-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

7、、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

8、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

9、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

10、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

11、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

12、、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11普通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12新型工业用地

13、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14、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5、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

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

17、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表2.2-1

18、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性质类别适建范围R居住用地R1/R2一类/二类居住用地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1/B12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

19、卫设施等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

20、卫设施等用地M工业用地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2防护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3广场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注: 管理与服务设施

21、: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

22、,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2.4 混合用地的使用(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

23、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4-1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表2.4-1 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R)二类居住用地(R2)B2,B11,B13,B1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B2,A35文化设施用地(A2)A4,A1,A3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

24、4体育用地(A4)A2,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B1)B2,R2,B31,B49,W1商务用地(B2)B1,R2,A1,A35娱乐康体用地(B3)B11,B13,B14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二类工业用地(M2)W1,W2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B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用地(S3)S4交通场站用地(S4)S3,B41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表2.5-1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序号类别名称用途范围备注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居住类2宿舍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3商业提供各类型商

25、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商业类4商务办公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5旅馆业建筑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6游乐设施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7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工业仓储类8研发用房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9仓库(堆场)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10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

26、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11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类12文化设施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13文化遗产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14体育设施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公

27、共服务设施类15医疗卫生设施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16教育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17宗教设施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18社会福利设施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19特殊建筑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

28、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20市政设施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市政、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类21交通设施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

29、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22其他配套辅助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

30、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3.1 总体要求(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在满足公共设施规模、标准、服务半径等前提下,可做合理调整。(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

31、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2 布置原则3.2.1 教育设施居住用地应统筹布置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具体配建标准宜符合以下规定:(1)小学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2)初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人/班。(3)高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

32、不小于2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3.2.2 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等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1)市级医疗卫生设施每个区域的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应至少设置1个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原则上每个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人口5万左右的居住区规划设置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万人左右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2.3 菜市场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区应按9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

33、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3.2.4 市政公用设施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照明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3.2.5公共安全设施人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表3.2.5-1 其他主要公共设施配置一览表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平方米/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规定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教育设施1幼儿园9班282235104050用地面积1315 平米/座,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座。1、幼儿园、托儿所宜设9 班、12 班或 18 班,每班 30 座。幼儿园、托儿所应独立占地,

34、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2、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3、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4、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5、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12班342039604680用地面积1113 平米/座,建筑面积9.5 平方米/座。18班401942304950用地面积9.411 平米/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管理服务设施1派出所20003000150025001015派出所应设置在交

35、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鼓励合建,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的 3 层及以下楼层,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一层应预留足够的执法场所面积。2社区管理用房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3物业服务用房50300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三,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应分开设置)

36、。4社区警务室205012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文化娱乐设施5文化活动中心8000100001015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少儿活动和康乐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6文化活动室1000200012宜配置图书阅览、老年人活动(含星光老年之家)和康乐活动等设施。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体育设施7综合体育活动中心10000150001015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

37、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8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3.3.1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3.3.2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3.3.3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3.3.4混合功能型

38、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3.3.5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3.4 公共设施布局公共设施原则上应按批准控规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幼儿园、社区用房、社区医疗、警务等服务用房、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相邻地块适当调整布局。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中小学、医院等),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选址要求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

39、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周边地块适当调整布局,公共设施与另外调整地块宜采用相互调换,且不得提高另外调整地块的开发强度。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4.1 总体要求4.1.1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1.2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4.2 容量控制4.2.1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40、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4.2.2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应符合表4.2.2-1的要求。表4.2.2-1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型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下限上限下限上限下限上限工业用地40%-1.2-15%物流仓储用地低层40%-0.8-20%多层40%-1.2-20%对于如火(热)电厂、化工厂等特殊工业项目,可依据行业规范适当调整控制要求。4.2.3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4-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表4.2.3-1

4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容量 类型建筑密度(上限)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40%1.0-1.4多层30%1.0-1.6高层28%1.0-2.2商业类建筑多层50%2.5高层50%6.0备注:老城区和其他特殊地段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商住混合用地可结合商业配比统筹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影响范围内可适当提高。4.2.4对未列入表4.2.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4.2.5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

42、3)执行,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参照附录二计算规则。4.2.6 控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割出让,地块分割后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得调整,控制指标宜按照原指标进行控制,确需调整指标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各个地块总建设容量不得大于原控确定的建设容量。(2)分地块的建设强度不得突破本通则强度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3)各个分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不得少于原控规总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4.2.7控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出让,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并地块用地性质可以兼容,工业和仓储不能与其他用地合并开发。(2)合并后建设总建设强度不得大于原控规确定的分地块确定的建设总强度。第五章 建筑间距5.1 总体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5.2 间距控制5.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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