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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林云出资设立青岛凯斯林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批发及网上零售(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电信增值业务及金融业务):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假发、玩具、地毯、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不含印刷品及音响制品)、化妆品、玩具、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初级农产品、计算机设备及软硬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
2、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
4、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5、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执行董事
6、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
7、的建议;()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
8、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