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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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复旦大学网站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

2、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第二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第四条 保留入

3、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

4、期以两周为限,三天内(含)由院系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二章 学 制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学生在

5、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第七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试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间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学费同期标准缴纳。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三章 选课修读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一)学生应根据

6、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不应少于20学分。(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试行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学生通过另一专业的全部规定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等证书。(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第四章 免 听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和军事理

7、论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外,选课后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第五章 考 核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试行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

8、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试行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第六章 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等级AA-B+BB-C+CC-DD-F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百分制参考标准90-10085-8982-8478-8175-7771-7466-7062-6560-61补考及格59及59以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十九条

9、 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第二十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予转专业:(一)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三)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第二十三条 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入其它专业,应偿还有关费用。转入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月起,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学生如

10、遇下列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第二十七条 学

11、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学不超过四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教

12、务处核定为准。(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四)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第三十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13、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第九章 退 学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和第三十条第(二)、(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退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三)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

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提起申诉。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对学校作出的

15、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三年内,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 获得毕业资格(证书)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但以结业证书

16、换毕业证书者除外。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十二章 申 诉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在内的全校普通本科生。第四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满”不包括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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