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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法有关会计电算化规定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次重新修订的会计法,对完善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会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会计电算化都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学习体会。一、关于会计电算化有关规定的沿革为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国务院财政部在1989年和1990年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和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商品化会计软件的评审
2、和会计软件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等都作出了规范。1994年5月,财政部以(94)财会字第15号文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为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总体规划,对电算化人才培养、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建设、电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意见。1994年6月,财政部又以(94)财会字第27号文印发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些文件是在1989和1990年两个文件及其多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发展的指南。1994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中,我国第一次把会计电算化问题从法律上加
3、以规范。即会计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会计电算化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1999年修订的新会计法除对修订前的会计法进行了修改外,还新增加了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内容,即:新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新会计法有关会计电算化规定的分析(一)关于会计软件及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
4、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本条款是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会计软件及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其主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主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5、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是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在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对电子计算机方面知识掌握不多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人为因素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条款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对某些概念加以了规范。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新会计法中规范的两个重要概念。一是“财务会计报
6、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它以前与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报告等名词混用,相关法律对这一名词的使用也不一致。为了保证会计名词的一致,新会计法将原来用的“会计报表”一词统一改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比“会计报表”大,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用“财务会计报告”替代“会计报表”不会缩小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其次,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会计报表往往是与一些不能分割的其他组成部分(如会计报表附注)一并提供的,只提会计报表,容易引起误解;最后,“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通用的说法财务
7、会计报告(FinancialReport,直译“财务报告”)基本一样,便于国际沟通。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会计法在第五十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这里的“制度”与“规章”同义,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上文中提到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都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关于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的规定新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
8、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本条对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规定了以下基本内容:一是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二是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这些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簿应
9、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记账规则的具体要求,包括错误账簿记录的更正方法等,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具体规定。三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是有些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常常采用反记账和反结账方法修改会计数据。所谓反记账、反结账就是将已经记账或已经结账的会计数据恢复到这之前的状态。会计数据记账后不能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结账的目的是为了保
10、证结账前的数据不能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审计工作也很难展开。再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已输入且已保存的记账凭证再做插入和删除操作,即使这些凭证没有记账,也会使已输入凭证的凭证号顺序重新排列,这同样对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如果这批凭证没有打印出来,则根本无法给审计留下任何线索。所以,这就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或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这也要求软件开发企业按照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开发高质量的会计软件,不能为了迎合某些用户的特殊要求,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视而不见,“想某些用户之所想”,为个别用户开方便之门,扰乱财务会计秩序。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新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要广泛宣传新会计法的基本精神,宣传依法做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