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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与商标权一、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1年内作出的与其原来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主体为单位。对于实际创造者而言,有获得相应奖励的权利。专利权的类型及其授予条件一、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新颖性,即在申请日前符合: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即比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显著进步或进步。实用性,即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2、。三、外观设计的条件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不侵权,即不与他人已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专利申请一、申请1.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的,以专利局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直接递交的,以专利局收到之日为申请日。2.先申请原则。3.初步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4.实质审查。对于发明申请,再由申请人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撤回申请。专利权的保护一、保护的范围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
3、的行为。三、保护期限法定终止,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提前终止,包括未依规定缴纳年费、专利人书面声明弃权的。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他人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即可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合理条件下的强制许可。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大体有四种情况:专利权人自专利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为了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家专利局可以给与制造并出
4、口到有关国家或地区。交叉专利的强制许可。商标权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组合而成,用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的标识。一、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二、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不与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冲突。不能作为商标标识的情形。商标的取得一、申请申请人申请代理。强制代理制度。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优先权原则。初审。初审合格予以公告;先申请原则,同时申请的先使用原则,不能确定的协商,协商不成抽签确定。核准并公告。商标的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
5、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保护一、范围核准注册的商标以注册时的商品类别作为保护范围,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得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是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二、期限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可在期满前6个月内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
6、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