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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
2、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第二章企业、分厂(分站)管理第六条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
3、可在资质证书(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第七条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二)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单独配置,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分厂(分站)生产质量管理,并对分厂(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
4、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经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第八条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一)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1.试验室管理制度;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3.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4.
5、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二)所提交的分厂(分站)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5.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6.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7.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8.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9.分厂(分站)厂房、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第九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申请后,应按
6、照本标准第三章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资质证书或备案证。第三章试验室管理第十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一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等3个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之一的专职检
7、测试验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6人,且上述三个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十二条 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第十三条 试验室主任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2年和检测人员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资质原发证机关或分厂(分站)原备案机关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原发证(备案)机关核查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试验
8、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能力具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细骨料、粉煤灰、矿粉、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以上参数及其指标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适时调整。(二)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1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2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检(试)验要求。第十五条 试验室与搅
9、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并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互联互通。第十六条 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第十八条 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
10、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第四章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十九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及其分厂(分站)质量手册,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第二十条 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人工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
11、严禁净化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第二十一条 人工砂或净化海砂应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供应的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或分厂(分站)可自行生产,或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人工砂或净化海砂。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格式见附件2)。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二)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净化前后的海砂还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第二十三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
12、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可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砼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预拌砼掺合料应使用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粉煤灰或磨细矿渣。预拌砼掺合料最大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
13、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使用前一条款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或掺合料掺量超过前一条款规定允许范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情况书面报告需方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格式见附件3),并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
14、要求,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需方负责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检验,未组织实施或因交货检验不规范造成无法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判定的,视为已交付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企业或分厂(分站)与需方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检验,并形成交货检验记录(格式见附件4)。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强度等。坍落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运输车卸料口取样。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出料口取样,非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取样。其它质量指标由供需双方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 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以供需双方共同取
15、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双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强度等级等不可更改的标识,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养室养护,并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检验。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进行判定,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宜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评定结果负责,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需方。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不得作为评定和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
16、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予以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格式见附件5);企业或分厂(分站)对被退货的预拌混凝土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第三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位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或向预拌混凝土加水的,发现单位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有完整
17、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的原材料、砼出厂检验报告等应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授权人有权检查、核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配合比等有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均应建立台账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具备抽查抽测能力。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方式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抽查抽测情况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抽查企业资质或分厂(分
18、站)备案情况;(二)抽查企业或分厂(分站)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抽查原材料的进厂检验情况;(四)抽查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检验情况;(五)抽查计量设备、检(试)验仪器及其检定情况,试验室环境条件;(六)抽查试验室检试验情况及其资料;(七)抽查企业或分厂(分站)及其试验室人员资格条件;(八)抽查检(试)验和生产数据上传情况;(九)抽测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十)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6。第三十七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开展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7),且抽查抽测应符合附件8-18-12规
19、定。(一)抽查。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查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试验室人员到位、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每半年不少于1次。(二)抽测。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测掺合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测水泥、砂、外加剂质量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企业或分厂(分站)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或生产过程数据;(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等检测能力验证和监督抽测;(四)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规范标
20、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动态考核记分;(五)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停止生产或停止超越资质生产,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无资质(超越资质)或未备案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第四十条 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或混凝土质量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由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且对整改期间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还应进行
21、跟踪监测。第四十一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采用净化海砂或未经净化处理(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配制预拌混凝土,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同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出现第三十九四十一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凝土实体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立案查
22、处。第四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试验室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动态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下级主管部门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给予通报:(一)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按规定应予以记分的情形但未实施记分的;(二)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三)在抽查抽测等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其 它第四十四条本标准所称分厂(分站)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在资质证书
23、注明地址外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分支机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是指企业或分厂(分站)内部专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性能等混凝土专项检测工作的部门。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企业或分厂(分站),或随机检查某一个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活动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第四十五条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24、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主管部门应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附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进厂原材料汇总表3.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出厂预拌混凝土汇总表4.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5.预拌混凝土退货记录表6.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7.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查抽测记录表
25、8-18-12.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附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公章)企业资质等级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间企业资质批准部门分厂(分站)名称分厂(分站)生产地址分厂(分站)负责人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有 无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有 无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有 无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有 无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有 无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有 无分厂(分站)厂房、
26、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有 无分厂(分站)试验室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分厂(分站)试验室、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是否互联互通是 否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55 -附件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进厂原材料汇总表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原材料类型:进厂时间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级)数量检验时间检验报告编号备注注:1、原材料类型指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 2、每一材料类型单独一张表,并按进厂时间排序。附件3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出厂预拌混凝土汇总表企业(分厂、分站)名称:出厂时间工程项目名称强度(抗渗)等级砼方量(m3)出厂检
27、验试块编号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备注注:本表按出厂时间排序。附件4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工程名称生产厂家及合同编号交货地点配合比编号浇筑部位强度等级供货日期抗渗等级砼初凝时间运输车牌号发车时间进场时间卸料时间砼设计坍落度()实测坍落度()本车数量(m3)试块制作时间编号时间编号时间编号时间编号养护地点检测机构(试验室)名称验收意见:预拌砼厂家(签字): 需求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注:该表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存档。附件5预拌商品混凝土退货记录表工程名称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运输车牌号进场时间退货时间退货原因:预拌砼厂家(签字): 需求方(签字): 日期:
28、年 月 日注:该表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存档。附件6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一、主管部门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当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况时,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对分厂(分站)记分的同时对其所属的企业同样分值的记分。(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5分。1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无合格证的;2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无出厂检验报告的;3未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或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或进厂原材料台
29、账与实际不符的;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5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的;6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的;7未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或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或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与实际不符的;8抽查时试验室当天到岗检测人员少于4人的;9试验室实际在岗检测人员少于6人的;10抽查时试验室当天到岗检测人员中无人可从事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某一检测项目的。(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0分。1搅拌站(楼)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的;2搅拌站(楼)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的;3出厂检验试块取样频率不符合要求的;4未作出厂检
30、验试块试验的;5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6试验室主任不符合要求的;7试验室检测能力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8试验室仪器未检定或检定过期的;9水泥抗折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不具备恒加载或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10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11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无法满足生产或检(试)验要求的;12试验室(搅拌楼)局域网服务器与机顶盒断开且未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或机顶盒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断网超过半个小时且未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试验或生产数据实时上传不符合要求的。(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
31、次记20分。1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的;2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的;3经监督抽测粉煤灰细度或需水量比等不满足要求的;4经监督抽测粒化高炉矿渣粉比表面积或活性指数或流动度比等不满足要求的;5经监督抽测水泥强度或凝结时间或安定性等不满足要求的;6经监督抽测砂石粉含量或含泥量等不满足要求的;7经监督抽测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的;8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9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
32、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与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之间且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10企业或分厂(分站)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加水的。(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30分。1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的;2使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的;3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的;
33、4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5试验室、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不具备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条件的。(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00分。1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对企业进行记分);2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大于等于0.03%(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或贝壳含量大于10%(按质量计);3经监督抽测砂贝壳含量小于等于10%但大于等于3%(按质量计)且用于配制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使用的混凝土;4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六)出现上述第(一)(五)条(除第(三)条9款外)情况之一后,经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强度或氯离
34、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次加记30分。二、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以两年为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到期后自动归零重新记分。三、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前,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格式详见附件)且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记分登记。企业或分厂(分站)拒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四、企业或分厂(分站)对监管人员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
35、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企业或分厂(分站)对主管部门已实施的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实施记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如经核实需对已实施的记分进行修改的,实施记分的主管部门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记分修改申请。五、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时,应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必须参加全省集中教育培训:1一次监督抽查被记分达30分及以上的;2记分累计达60分及以上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或分厂(分站),由企业或分厂(分站)所
36、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二)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2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三)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黄色监管。黄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重点核查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情况。2记分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
37、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红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或备案条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后,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相应减掉100分。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中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与分厂(分站)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记分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中执行。七、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或分厂(分站)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事实时,应责成企业或分厂(
38、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附件: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附件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企业或分厂(分站)名称监管人员在场其他监管人员违规事实违规事实确认(以上内容属实)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签字): 拟记分登记告知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款规定,拟给 分的违规记分登记。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主管部门全称)年 月 日监管人员(签字)审查意见备注:上述违规记分已于 年 月 日实施了登记。说明:违规事实应描述具体、清楚,用词规范;
39、本单一式贰份,一份交企业或分厂(分站),一份存档。附件7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企业(分厂、分站)名称抽查(抽测)时间抽查(抽测)方式抽查(抽测)内容(项目)抽查(抽测)记录:处理意见: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备注企业(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检查(监督)组组长(签字):附件8-1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抽查(抽测)内容(项目)1、原材料进厂资料2、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3、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抽查(抽测)方式选取某一生产时段,抽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抽查(
40、抽测)记录1 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1.1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资料不符合要求1.2 原材料进厂资料不符合要求1.2.1 无合格证1.2.2 无出厂检验报告1.2.3 其它情况2 水泥、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2.1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2.2 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2.2.1 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2.2.2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2.2.3 其它情况3 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3.1 已按要求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3.2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3.2.1 未建立进厂原材
41、料台账3.2.2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3.2.3 进厂原材料台账与实际不符3.2.4 其它情况4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4.1检(试)验后样品留置符合要求4.2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处理意见1 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无合格证或无出厂检验报告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补充相应进厂资料。企业或分厂(分站)无法提供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
42、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2 主要原材料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砼强度某检验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3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
43、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4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备注1、 抽查发现主要原材料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具体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2、 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视为无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3、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附件8-2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抽查(抽测)内容(项目)1、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2、 计量与搅拌3、 掺和料品种、掺量抽查(抽测)方式抽查检查时段内企业或分厂(分
44、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抽查(抽测)记录1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1.1 未发现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1.2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1.2.1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1.2.2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1.2.2 其它情况2 记量与搅拌2.1 未发现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2.2 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2.2.1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2.2.2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2.2.3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2.2.4 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2.2.5 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2.2.6 其它情况3掺和料品种、掺量3.1 掺和料品种、掺量符合要求3.2 掺和料品种或掺量不符合要求3.2.1使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且未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混凝土构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