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松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办法】松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公安办法】松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松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四)游园、灯会、焰火晚会、庙会、花市、拜祭、登高、节庆、
2、美食节等活动;(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六)公益慈善活动。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
3、任。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多家承办者联合承办的,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承办单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承办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者也应按照规定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者。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
4、。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七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
5、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承办者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
6、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1个月以上;(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七)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场所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出租给未经批准、未按规定取得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7、,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
8、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改正;(六)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七)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行业、系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本系统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
9、督管理,并协调属地管理者做好安保措施的落实。(一)市安监局负责督导属地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活动现场设施设置及安全进行安全检查,参与指导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公交运输单位积极配合调整运力;(三)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四)市市容局负责对占用人行道举行促销、展销等商业性活动的行为进行审批,严禁承办者在法定节假日及重点时段举办大型促销、展销等商业性活动,
10、并严格整治活动现场及周边的市容环境;(五)市卫计委负责做好大型活动期间传染病疫性监控、医疗救治、生活饮用水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六)市食药监局负责做好大型活动期间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和引导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七)市商务局负责对其主办或批准的展览展销等大型活动承办单位的资质和活动内容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八)市旅游局负责对星级宾馆、旅游景区(点)核定容纳人数,对以上场所举办的展览、展销、演艺等活动及涉及的旅游项目实施安全监管;(九)市民委负责对寺庙、教堂、清真寺等宗教场所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与相关部门共同
11、实施安全监管;(十)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举办的游园、春秋游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十一)市文广新局负责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演出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影剧院、娱乐场所内举办的演艺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加强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管;(十二)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十三)市气象局负责大型活动场所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指导、管理工作和大型活动中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及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四)其他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综治办负责牵头,协调、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及单位做好维稳和重大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
12、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第十三条各乡镇对本辖区举办的交流会,演出、迎龙灯、夜市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20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或者单位时间内的动态最高流量,即每场次、每天的人数之和。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
13、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一)举办活动跨区、县的;(二)预计参加人数5000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大型活动的;(三)展位总数在1000以上的展览、展销。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依法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主办者与承办
14、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的证明。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要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15、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以及标志;(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安全协议文本。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
16、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四)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
17、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第二十五条承办者违反条例及本
18、暂行办法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及本暂行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七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具体政府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举办者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