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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茂名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以及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茂府办201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
2、,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第三条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县(市、区)之间、镇与市区之间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审核、审批。第二章准予迁入的条件第五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其工作所在地入户:(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3)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经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鉴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等级技能人才;(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3、,可选择我市市区落户。第六条在县级市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七条在茂名市城区(含茂南区、电白区)合法稳定就业满两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八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一年,年均纳税额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九条在我市投资办实业
4、(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年纳税每两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入户1人,但一年最多不能超过30人。入户者必须是在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第十条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准予捐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入户。第十一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证明的,准予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房屋所在地入户。第十二条夫妻两地分居,一方户口在我市,而另一方要求迁入我市的,准予其投靠对方入户。第十三条父母一方户口在我市的,其未婚子女,准予其投靠父母迁入。第十四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成年子女户口在我市的,准予其
5、投靠子女迁入。第十五条夫妻因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准予投靠方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或投靠其父母迁移。第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明,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准予其随养父或者养母迁入户口。第十七条经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下同)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准予其在工作所在地入户。第十八条经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被我市机关、单位、企业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准予其在工作所在地入户。第十九条经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6、障部门批准招收、录(聘)用的机关公务员、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和工勤人员,准予其在工作所在地入户。第二十条原籍在我市的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确实在原籍生活居住,准予其迁回原籍入户。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的流动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入户。第二十二条受茂名市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或被评为茂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入户。第二十三条参加茂名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入户。第二十四条获得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其在
7、居住地入户。第二十五条在城区(含茂南区、电白区,下同)和各级县市城区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地人均水平三分之一以下的“城中村”、“城边村”,其村委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市区或县(市)城区居委会,原农村居民相应转为市区或县(市)城区居民。第二十六条符合上级文件以及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同意、批准的文件)规定入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准予其按文件规定入户。第三章审批程序及时限第二十七条各区、县级市办理户口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各区、县级市办理户口实行二级审核、审批(省公安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调
8、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公安厅规定需报地级市公安局审批的特殊情形,按省公安厅规定的要求办理);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克服“冷、硬、横、推”等不良现象,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户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户口审核、审批规定审核、审批户口,或者借户口审核、审批之机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凡符合第二章“准予迁入的条件”要求,但在迁入地没有固定住房的,允许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直系亲属”,是指年满55周岁的母亲、年满60周岁的父亲以及未婚子女。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10年1月29日颁布的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