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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安全监测监控等业务的落实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5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6条 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第7条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第8条 参加矿井
2、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设点计划,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第9条 负责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第10条 负责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第11条 负责矿井通防安全仪器的管理。第12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3条 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4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第15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监督、管理。第16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落实干
3、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1条 未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力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2条 矿井通风系统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3条 未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 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做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 矿井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