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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侨外意见】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侨办、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侨办201358号)规定,结合本市有关人口政策,就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有关内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华侨身份按照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认定。二、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由拟定居地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
2、审批。三、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担保书、国外居留证翻译件等均须由本市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文本,并收取原件。若申请人提交的国外居留证无法证明其华侨身份,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留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提交有稳定生活保障的积蓄,须为13万元人民币定期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的,应提交3个月以上(含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单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记录。(三)为申请人提供住所或生活保障的担保人须具有本市户籍,与申请人具有亲属关系。(四)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申请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国内亲属提出申请,并须提交委托公证
3、书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五)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本市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申请人与配偶登记结婚年限须达到我市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条件年限;为申请人提供住所和生活保障的担保人,须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申请人为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应持中国护照入境;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符合我市规定的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可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到本市定居。(六)原户籍注销地为从化、增城的华侨,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四、受理与审批(一)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
4、,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护照信息、出入境记录、拟入户资料等信息进行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回复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核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二)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华侨回国定居证加盖“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华侨回国定
5、居业务专用章”印章。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提出申请的亲属领取。同时,将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有关信息在“广州侨网”公示。申请人定居地的区公安部门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可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编号在“广州侨网”核查,侨务部门不再出具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市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15个审批工作日内。(四)各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市公安局。五、本实施意见须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侨办201358号)结合执行。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